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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2024-06-19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医院作息时间

一、医院标准作息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00。 每周五天工作制。

二、依据标准作息时间,医院临床科室实行倒班制。 三、 行政后勤执行标准作息时间。

第二条:各临床科室按照业务安排,以标准作息时间为依据,制定具

体的上下班时间,报人事科。如临床科室要调整班次, 必须经各科主管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医院实行指纹考勤制。全体员工必须输入指纹,以作为考勤 的依据。

一、 考勤输入指纹上下班各一次,考勤机摆放于总服务台,办公室负责对考勤机进行日常维护,遇故障及时与人事科联 系。 二、 如遇忘打卡,须在人事科登记。

三、 因公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在人力资源 部登记。

四、 各科室须于每月底(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考勤表报与人力资源 部。 第四条:罚则

一、迟到: 分为迟到、严重迟到 1、迟到:自规定的到岗时间延续 1 5 分钟内(含 1 5 分钟)。

1)一个月中迟到一次,一级批评处罚一次

2)一个月中累计迟到两次,从当月基本工资中处以 0.5 天日基本 工资的处罚

3)一个月中累计迟到三次(含三次)以上,从当月基本工资中处以 按累计迟到的次数 X0.5 天日基本工资的处罚。

2、严重迟到:自规定的到岗时间超过 1 5 分钟以上仍未到岗的。 1)一个月中迟到一次 从当月基本工资中处以 1 天日基本工资的 处罚。 2)一个月中累计迟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从当月基本工资中

处以按累计迟到次数 X1 天日基本工资的处罚。 3、上述两种迟到情形、如当事人违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可予以 辞退。 4、主管连带责任:

主管人员在所属员工迟到须在月底考勤时(每月的最后一天) 与考勤表一并报至人事科,如拖延不报,主管人员承担下列连 带责任: (1)迟到:

1) 员工一个月中累计迟到两次,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以一级批评处 罚一次。

2) 员工一个月中累计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迟到的,对直接主 管人员处以 50 元的经济处罚。 (2) 严重迟到:

1) 员工一个月中出现一次严重迟到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以一级 批评处罚一次。

2)员工一个月中累计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严重迟到的,对直 接主管人员处以 50 元的经济处罚。 二、早退

1、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至下班前不 再返回岗位的情形。 2、处罚:

(1) 一个月中早退一次,一级批评处罚。

(2) 一个月中累计早退两次,从当月基本工资中处以 l 天日工资

的处罚。

(3) 一个月中累计早退三次(含三次)以上,从当月基本工资中处以按累计早退的次数 X1 天日基本工资的处罚。 3、主管连带责任: 主管人员在所属员工早退须在月底考勤时(每月的最后一天) 与考勤表一并报至人事科,如拖延不报,主管人员承担下列 连带责任: 1) 员工一月中出现早退一次,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以一级批评处罚 一次。

2) 员工一月中累计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早退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以 50 元的经济处罚。 三、中缺

1、在下班时间之前,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1 5 分钟以上的,在下 班之前又回到工作岗位的情形。 2、处罚:

(1) 一月中发现中缺一次口头批评警告。

(2) 一月中累计中缺两次,处以 1 天日基本工资的处罚。 (3) 一月中累计中缺三次(含三次)以上的,从当月基本工资中处 以按累计中缺的次数 X1 天日基本工资的处罚。

3、主管连带责任:

主管人员在所属员工中缺主管人员在所属员工早退须在月底考勤时(每月的最后一天)与考勤表一并报至人事科,如拖延不报,主管人员承担下列连带责任:

1) 员工一月中出现中缺一次,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以一级批评处罚一次。

2) 员工一月中累计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中缺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以 50 元的经济处罚。

四、旷工

1、每旷工一次,扣除 3 天工资。(执行奖金的岗位,扣发当月全 额奖金)。

2、累计旷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除按上条规定处理外,并可 予以辞退。

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 假日规定:

全年共有 个法定假日: ;春节 天。 第二条:请假手续

凡休病、事、婚、丧、产、节育、放射等各种假均要按程序办理 手续,各类假一律要填写《请假条》,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经同意 后可补办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不来上班者,视为旷工。

1、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经批准给予事假。 2、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须出具二甲级以上医院的 病例证明。

3、放射假、婚假等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科室提出安排意见, 经批准后办理休假手续。

4、审批权限:一般人员请假(包括病事假及换休假等),由科室 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批。请 假在 5 天以上还须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科(部)主任、护士长请假(包括病事假及换休假等假期和因公 外出),经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核,报主管副院长审签后,呈院 长审批。

5、假期结束后,及时到请假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无 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各种假期规定

1、事假:一般不得超过 1 个月。1 个月以后不上班者,视为自动 离职。业 务骨干经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人事科及院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 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2、病假:一般不得超过 2 个月。业务骨干经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人事科及院领导研究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放射假:每年 2-4 周,全年从事放射工作满 1 年者休 4 周,半年以上不足 1 年者(病假或事假连续 1 个月)休 2 周,不足半年者 无放射假。工作当年休上一年度放射假。

4、婚假:法定婚假 3 天,符合晚婚条件(男 25 岁,女 23 岁)者另增加婚假 11 天。 5、丧假:员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可休丧假 3 天。

6、产假:女员工产假为 90 天,难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保胎休息,按病假处理。

7、节育假:女员工在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凭医院证明,给假 15 天,怀孕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假 30 天。

8、哺乳假:婴儿在一周岁内的女员工,每天上、下午各给 30 分钟哺乳时间。女员工怀孕 7 个月以上和哺乳一年以内者,不值夜班。

9、特殊情况经院周会研究商定。 第四条: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事假不发工资。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当年年终 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病假:病假不发工资。全年请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当年年终 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放射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等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 资。

第五条: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因公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其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劳动法 发放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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