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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3-07-06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 16-2008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12 接地及安全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

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

1 TN 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

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

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12.2.2 TN系统

1 在TN 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PE)或共用中性线即PEN 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一般情况下,接地点就是中性点。

2 保护线应在靠近向装置供电的电力变压器处接地,保护线一般应在进入建筑处接地。为了保证发生事故时保护线的电位尽可能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分配接地点。

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4 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对PEN 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7 章有关规定。

5 在TN 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7 章公式7.6.5-1要求外,当相线与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

(12.2.2)

式中 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UO——额定相电压(V);

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Ω。

如不能满足公式12.2.2要求,则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

12.2.3 TT系统

1 在TT 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

2 TT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7 章有关规定。

12.2.4 IT系统

1 在IT 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在发生系统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故障电流很小,可不切断电源。

2 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

连接。

3 IT 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线。

12.2.5 在选择系统接地型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统接地型式。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TT 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7 章中“接地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

12.3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2.3.1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可分为:

1 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

2 直接接触保护(正常工作时的电击保护)。

3 间接接触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

12.3.2 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方法来实现。

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I的上线(即≤50V);

2 由安全隔离变压器,电化电源(如蓄电池)等电源供电;

3 回路的配置:

1)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或与构成其他回路一部分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

2)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或通过其他途径与大地连接。

12.3.3 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几种保护方式:

1 将带电体进行绝缘,以防止与带电部有任何接触可能。被绝缘的设备必须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 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保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3 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必须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

1)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2)在正常工作中设备运行期间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 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凡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在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考虑在内。

5 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后备保护。

12.3.4 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辅以等电位联结。

2 使工作人员不致同时触及两个不同电位点的保护(即非导电场所的保护)。

3 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

4 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5 采用电气隔离。

12.3.5 等电位联结

1 总等电位联结:

1)建筑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

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线互相可靠连接,并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见图12.3.5。

图12.3.5 等电位联结

1—保护导体;2—总等电位联结导体;3—接地导体;4—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

B—总接地端子;M—外露可导电部分;C—装置外导电部分;P—金属水管干管;T—

接地极

2)总等电位联结主母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装置最大保护线截面的一半,但不小于6mm2;等电位联结宜采用铜导线,如果是采用铜导线,其截面可不超过25mm2;如为其他金属时,其截面应能承载与25mm2铜线相当的载流量。

2 辅助等电位联结:

1)在一个装置或部分装置内,如果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间接接触保护不能满足本规

范第7 章规定的条件时,则需要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2)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包括固定式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等电位系统必须与所有设备的保护线(包括插座的保护线)连接。

3)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线,其截面不应小于接至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保护线的截面。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联结线不应小于相应保护线截

面的一半。

3 局部等电位联结:

1)局部场所范围内有高防电击要求的辅助等电位联结。

2)需做局部等电位联结的场所:浴室、游泳池、医院手术室、农牧场等因保护电器切断电源时间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或为满足防雷和信息系统抗干扰的要求。

12.3.6 在TN或TT系统中,一次侧为50V 以上、二次侧为50V及以下安全超低压供电的变压器,宜采用双重绝缘或一次和二次绕组之间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安全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应接地。在正常环境 中对于电压等级在24~48V范围内的安全电压,还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若采用普通变压器取得50V及以下电压,变压器二次侧应进行接地,且一次侧应装设具有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变压器外露可导电部分要与一次回路的保护线相连。

12.3.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专用回路。

5)由TT 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等除外)。

2 下列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宜设剩余电流火灾报警器:

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2)医院及疗养院。

3)剧场,影院等娱乐场所。

4)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场所。

5)地下汽车停车场。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1)手握式用电设备为15mA。

2)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如高空作业、水下作业等易造成二次伤害的场所)为6~10mA。

3)医疗电气设备为6~10mA。

4)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为15~30mA。

5)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专用回路为30mA。

6)成套开关柜、分配电盘等为100mA 以上。

7)防止电气火灾为300~500mA。

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型式的选择:

1)用子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2)用于一般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或电子式。

5 为确保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消防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只发信号而

不自动切断电源。

12.4 保护接地范围

12.4.1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握式及移动式电器。

2 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3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4 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5 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缆接线盒、终端盒。

6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各种金属接线盒(如开关、插座等金属接线盒)、敷线的钢索及起重运输设备轨道。

12.4.2 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2.4.3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接地:

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380V及以下。直流额

定电压400V 及以下的电力装置。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力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接地物件时除外。

2 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5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10V 及以下的电力装置。

3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设备,如套管等。

4 当发生绝缘损坏时不会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的绝缘子底座。

5 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支架。

12.4.4 下述场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1 交流电力装置的接地:

1 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一般情况下,保护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公式12.5.1-1的要求:

R≤2000/I (12.5.1-1)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的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A)。

2 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系统

系统的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1)高压与低压电力装置共用的接地装置

R≤120/I (12.5.1-2)

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2)仅用于高压电力装置的接地装置

R≤250/I (12.5.1-3)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A)。

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3 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中,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按公式12.5.1-2、12.5.1-3 计算时,接地故障电流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装有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力装置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接在同一接地装置中同一电力网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1.25倍。

2)对不装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力装置,计算电流等于电力网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时最大可能残余电流,但不得小于30A。

4 确定接地故障电流时,应考虑电力系统5~10年发展规划以及本工程的发展规划。

5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达到上述规定值而在技术经济很不合理时,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30Ω,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15Ω,但应符合本章第12.7.1条的要求。

12.5.2 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由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 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可采用具有均压等电位作用的网式接地装置,以满足本章第12.7.1条的要求。

12.5.3 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

1 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

1)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公式12.5.3要求且不超过4 欧姆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不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R≤50/I (12.5.3)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2)当建筑物内未做总等地位联结,且建筑物距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的距离超过50米时,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保护线(PE)或保护中性线(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3)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电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在距该配电变压器适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 欧姆。

2 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

1)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 欧姆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2)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低电阻接地系统,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公式12.5.1-1的要求,且建筑物内采用(含建筑物钢筋的)总等地位联结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12.5.4 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12.5.5 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欧姆。

12.5.6 低压系统由单独的低压电源供电时,其电源接地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12.5.7 TT 系统中当系统接地点和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已进行总等地位联结时,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另设接地装置。否则,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设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R≤50/Ia (12.5.7)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12.5.8 IT 系统的各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接地的接地装置可共用同一接地装置,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装置接地。每个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R≤50/Id (12.5.8)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故障电流(A)。

12.5.9 接户线的绝缘子铁脚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 欧姆。土壤电阻率在200Ω·M及以下地区的铁横担钢筋混凝土杆线路,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当绝缘子铁脚与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相连时,可不另设 接地装置。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接户线,当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电阻大于30欧姆时,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并应设专用的接地装置。

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30、低压线被建筑物等屏蔽的地区或接户线距低压线路接地点不超过50 米的地方,绝缘子铁脚可不接地。

12.5.10 建筑物处的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含与功能接地共用的保护接地)、总等电位联结的接地极等可与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2.5.11 架空线和电缆线路

1 在低压TN 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其PEN 线或PE 线应重复接地。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在每个建筑物的进线处,均须重复接地(如无特殊要求,对小型单层建筑,距接地点不超过50m 可除外)。在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后的PEN 线不允许设重复接地,中性线(即N线),除电源中性点外,不应重复接地。

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但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网中,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30Ω,此时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2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3~10kV 高压架空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杆宜接地,金属杆塔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低压架空线路和高低压共杆的线路其钢筋混凝土 杆的铁横担或铁杆应与PEN 线连接,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钢筋宜与PEN 线连接(但出线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者除外)。

3 三相三芯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均应接地,变电所内电力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主接地网接地。当采用全塑料电缆时,宜沿电缆沟敷设1~2 根两端接地的接地线。

12.6 接地装置

12.6.1 接地体

1 交流电力装置的接地体,在满足热稳定条件下,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在利用自然接地体时,应注意接地装置的可靠性,禁止利用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供暖管道及自来水管道作保护接地体。

2 人工接地体可采用水平敷设的圆钢、扁钢、垂直敷设的角钢、钢管、圆钢,也可采用金属接地板,一般宜优先采用水平敷设方式的接地体。人工接地体的最小尺寸,不应小于表12.6.1 所列规格:

当与防雷接地装置合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有关规定。

3 接地装置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及腐蚀影响后,接地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地面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当。

2)接地装置的防腐蚀设计,宜按当地的腐蚀数据进行。

3)在腐蚀严重地区,敷设在电缆沟的接地线和敷设在屋面或地面上的接地线,宜采用热镀锌,对埋入地下的接地极宜采取适合当地条件的防腐蚀措施。接地线与接地极或接地极之间的焊接点,应涂防腐材料。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截面

4 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除利用自然接地极外,应敷设以水平接地极为主的人工接地网,人工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工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宜小于均压带间距的一半。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均压带。接地网的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接地网均压带采用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布置。

2)35kV的变电所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铺设砾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装设两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3)3~10kV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且接地电阻又满足规定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

5 在地下禁止用裸铝线作接地体或接地线。

12.6.2 固定式电力装置的接地线与保护线

1 交流接地装置的接地线与保护线的截面,应符合热稳定要求。但当保护线按表12.6.2-1 选择截面时,则不必再对其进行热稳定校核。而埋入土内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表12.6.2-2所列规格。

2 当保护线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其截面不应小于:有机械保护时2.5mm2;无机械保护时4mm2。

2 保护线宜采用与相线相同材料的导线,但也不排除使用其他金属导线(包括裸导线与绝缘线),也可由下述材料构成:

1)电缆金属外皮。

2)配线用的钢管及金属线槽(尺寸与接地体同)。

当采用电缆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管及金属线槽作保护线时,它们的电气特性,应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蚀。其导电性能必须不低于表12.6.2-1 所列结果,否则禁止用作保护线。

接地线还可采用:

1)金属管道(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除外)。

2)建筑设备的金属架构(如电梯轨道等)。

3)建筑物的金属构架。

当采用金属道、建筑物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建筑物金属构架等作接地线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

1)不论从结构和保证完整的电气通路上,它们均能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蚀;

2)材料的导电性能必须与表12.6.2-1所列保护线规格相当;

3)属于固定式(非移动型)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3 对接地线及保护线应验算单相短路的阻抗,以保证单相接地短路时保护装置动作的灵敏度。

4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 线(包括配线用的钢管及金属线槽)。PEN线必须与相线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但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PEN线可除外。

5 不得使用蛇皮管、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铅皮作接地线和保护线。在电力装置需要接地的房间内,这些金属外皮也应通过保护线进行接地,并应保证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上述金属外皮与保护线连接时,应采用低温焊接或螺栓连接。

12.6.3 连接与敷设

1 凡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必须用单独的保护线与保护干线相连或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体相连。不应把几个应予保护接地的部分互相串联后,再用一根接地线与接地体相连。

2 保护线及接地线与设备、接地总母线或总接地端子间的连接,应保证有可靠的电气接触。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且接地线间的接触面、螺栓、螺母和垫圈均应镀锌。保护线不应接在电机、台扇的风叶壳上。

3 保护接地的干线应采用不少于两根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相连。

4 当利用电梯轨道作接地干线时,应将其连成封闭的回路。

5 Y ,yn0 等接线型式的变压器容量为400~1000kVA 时,接地线封闭回路导线一般采用40×4 扁钢;当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下时,其封闭回路导线采用25×4 扁钢。

D,yn11接线型式的变压器按下表12.6.3-1选接地线:

6 接地线与接地线,以及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扁钢宽度的2 倍或圆钢直径的6 倍。接地线与管道等伸长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如焊接有困难,可采用卡箍,但应保证电气接触良好。

7 直接接地或经过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时,应采用单独接地线。

12.7 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

12.7.1 变电所接地

1 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

在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时,一般不迅速切除接地故障,此时变电所、电力装置的接地装置上最大接触电势和最大跨步电势,应符合公式12.7.1-1、12.7.1-2的要求:

式中 Ejm——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势(V);

Ekm——接地装置的最大跨步电势(V);

ρb——人站立处地表面土壤电阻率(Ω·m)。

在条件特别恶劣的场所,最大接触电势和最大跨步电势值宜适当降低。

当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势和最大跨步电势较大时,可考虑敷设高电阻率路面结构层或深埋接地装置,以降低人体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

2 变电所的接地装置,除利用自然接地体外,还应敷设人工接地体。但对35kV 及以下变电所,若利用建筑物基础做接地体,其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

体。

3 人工接地网外缘宜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弧形。对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采用高电阻率路面或均压措施。

12.7.2 手握式电气设备接地

1 手握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线,此芯线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手握式电气设备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单相接地时,自动断开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0.4s 或接触电压不应超过50V。

2 手握式电气设备的保护线,应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本章第12.6.2条1款的规定。

3 手握式电气设备的插座上应备有专用的接地插孔,而且所用插头的结构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插座和插头的接地触头应在导电触头接通之前连通并在导电触头脱离后才断开。金属外壳的插座,其接地触头和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12.7.3 移动式电力设备接地

1 由固定式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电源的接地系统有可靠的金属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力网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 备附近设接地装置,以代替上述金属连接线,如附近有自然接地体则应充分利用,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章第12.5.2条的有关规定。

如根据移动式用电设备的特殊情况按本条上述要求接地实际上不可能或不合理时,可

采用自动切断电源装置(包括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代替接地。

2 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力设备的接地要求,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接地(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设备除外):

1)移动式用电设备的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其他设备用电时。

2)不超过两台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发电机供电,用电设备距移动式发电机不超过50m,且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时。

3 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线、保护线的截面,应符合本章第12.6节的要求。

12.7.4 电子设备接地

1 电子设备一般应具有下列几种接地:

1)信号接地——为保证信号具有稳定的基准电位而设置的接地。

2)功率接地——除电子设备系统以外的其他交、直流电路的工作接地。

3)保护接地——为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接地。

2 接地系统的形式一般可根据接地引线长度和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来确定:

1)当 ,Z≈Rrf,频率在1MHz以下时,一般采用辐射式接地系统。

辐射式接地系统,即把电子设备中的信号接地、功率接地和保护接地分开敷设的接地引下线,接至电源室的接地总端子板,在端子板上信号接地、功率接地和保护接地接在一起,再引至接地体。

2)当 ,频率在10MHz以上时,一般采用环(网)状接地系统。

环(网)状接地系统,即将信号接地、功率接地和保护接地都接在一个公用的环状接地母线上。环状接地母线设置的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设在电源处。

3)当 ,频率在1MHz至10MHz之间时,采用混合式接地系统。

混合式接地系统,即为辐射式接地与环状接地相结合的系统。

上述三种接地系统的选用可根据高频阻抗及射频电阻计算结果决定:

式中 L ——从仪表或设备至环状接地体的接地引线长度(m);

b ——接地引线宽度(mm);

λ——波长(m);

μ——接地引线相对于铜的导磁率;

G——接地引线相对于铜的导电率;

f——设备工作频率(Hz);

Z——接地引线的高频阻抗(Ω);

Rrf——接地引线表面的射频电阻(Ω)。

但无论采用哪种接地系统,其接地线长度L=λ/4及λ/4 的奇数倍的情况应避开。

3 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值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大于4Ω,并采用一点接地方式。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体。但此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若与防 雷接地系统分开,两接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不论采用共用接地系统还是分开接地系统,均应满足本规范第11章有关条款的规定。电子设备应根据需要决 定是否采用屏蔽措施。

12.7.5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接地

1 电子计算机应有以下几种接地:

1)直流地(包括逻辑及其他模拟量信号系统的接地)。

2)交流工作地。

3)安全保护地。

以上三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一般要求均不大于4Ω。在通常情况下,电子计算机的信号系统,不宜采用悬浮接地。

2 电子计算机的三种接地装置可分开设置。

如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其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装置中最小一种接地电阻值为依据。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则接地电阻值应≤1Ω。

3 为了防止干扰,使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地工作,对于接地线的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无论计算机直流地采用何种方式,在机房不允许与交流工作地接地线相短接或混接;

2)交流线路配线不允许与直流地地线紧贴或近距离地平行敷设。

4 电子计算机房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12.7.6 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型式。

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保护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使用II 类电气设备及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防微电击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室内给水管、金属窗框、病床的金属框架及患者有可能在2.5m 范围以内直接或间接触及到的各部分金属部件。用于上述部件进行等电位联结的保护线(或接地线)的电阻值,应使上述金属导体相互间的电位差限制在10mV 以下。

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 系统)的供电方式。

4 凡需设置保护接地的医疗设备,如低压系统已是TN型式,则应采用TN-S系统供电,并按本章第12.3.7条之1 款的规定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 医疗电气设备功能性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共

用接地方式。如须采用单独接地,则应符合第12.7.4条3 款规定的地中距离要求。

6 向医疗电气设备供电的电源插座结构,应符合本章第12.7.2条3 款的要求。

7 医疗电气设备的保护线及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应符合表12.6.2-1及表12.6.2-2的要求。

8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12.7.7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性的连接。

2 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和接地体,除应符合载流量和热稳定的要求外,其地下部分的最小规格不应小于:圆钢直径10mm,扁钢和角钢厚度6mm,钢管管壁厚度4.5mm。

3 接地装置宜避免敷设在土壤中含有电解时排出活性作用物质或各种溶液的地方,必要时可采用外引式接地装置,否则应采取改良土壤的措施。

12.7.8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电力装置接地

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为降低电力装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的阻值,可采用下列措施:

1)在电力设备附近有电阻率较低的土壤,可敷设外引接地体。经过公路的外引线,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8m。

2)如地下较深处土壤电阻率较低,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体。

3)填充电阻率较低物质,换土或用降阻剂处理。但采用的降阻剂,应对地下水和土壤无污染,以符合环保要求。

4)敷设水下接地网。

2 在永冻土地区,可采取下列措施:

1)将接地装置敷设在融化地带的水池或水坑中。

2)敷设深钻接地体,或充分利用井管或其他深埋在地下的金属构件作接地体。

3)在房屋融化盘内敷设接地装置。

4)除深埋式接地体外,还应敷设深度约为0.6m的伸长接地体,以便在夏季地表化冻时起散流作用。

5)在接地体周围人工处理土壤,以降低冻结温度和土壤电阻率。

12.8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2.8.1 本节适用于浴盆、淋浴盆、游泳池和戏水池的水池及其周围,由于身体电阻降

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保护,应包括用于正常工作时的保护及用于故障情况下的保护。

凡没有提到的安全保护条款,应按本规范相应章节的通常要求执行。

12.8.2 装有浴盆和淋浴盆场所

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C.2。

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2 及3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3 在0 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 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3 区以外的地方。

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 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 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5 不允许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1)在0 区内:IPX7;

2)在1 区内:IPX5;

3)在2 区内:IPX4(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4)在3 区内:IPX1(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7 在0、1、2 及3 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8 在0、1及2 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 及2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在3 区内如安装插座,其供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采取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浴盆的

电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 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Ⅱ级照明器。

4)埋在地面内用于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各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2.8.3 游泳池

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C.3。

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及2 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具体应包括如下部分:

1)水池构筑物的所有金属部件,包括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

2)所有成型外框;

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

4)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壳等;

6)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

7)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

3 在0 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 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 区以外的地方。

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 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 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5 不允许采取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1)在0 区内:IPX8;

2)在1 区内:IPX4;

3)在2 区内:IPX2,室内游泳池时;IPX4,室外游泳池时。

7 在0、1及2 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8 在0 及1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9 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0 及1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

2)在2 区内如装设插座其供电符合以下要求:

——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采取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I△n值不应超过30mA。

3)在0 区内,只有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 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才可能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如水下照明器、泵等)。

4)在1 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采用II 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5)在2 区内,用电器具可以是:

——II 级。

——Ⅰ级,并采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0 水下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灯具的上部边缘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应有足够的防护,以防人体接触。

11 对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应采取低水位断电措施。

12 埋在地面内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1及2 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2.8.4 喷水池

1 安全保护要求和所采取的措施,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C.4。

2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总体形成总等电位联结外,还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1 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保护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域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联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具体部件包括如下部分:

1)喷水池构筑物的所有外露金属部件及墙体内的钢筋。

2)所有成型金属外框架。

3)固定在池上或池内的所有金属构件。

4)与喷水池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等。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变压器外壳、金属穿线管。

6)永久性的金属隔离栅栏、金属网罩等。

3 喷水池的0,1 区的供电回路的保护,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

1)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交流不超过12V、直流不超过30V)。

2)隔离变压器供电。

3)允许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保护,剩余电流动作电流为≤30mA。

在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挡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4 电气设备应满足的保护等级:

1)0 区域:IPX8;

2)1 区域:IP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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