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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2023-07-15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一级 分类 二级 分类 耕地 三级 分类 含义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级、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按照其用途将养殖水面用地归并在一起,按照其用途属性予以简注“塘”字。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指城市、建制镇居民点,包括城镇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和学校等单位的用地。 包括乡集镇、村庄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单位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及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铁路符号表示。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等用地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公路符号表示。 农村公路指以乡(镇)为主建设,通至各行政村的公路,其用地宽一般小于10米。 园地 林地 农 用 地 牧草地 设施 农用地 其他 农用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农田水利 用地 田坎 城镇用地 城乡 建设 用地 农村居民 点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独立 建设用地 建 设 用 地 交通 水利 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民用机场 用地 港口码头 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机场符号表示。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一级 分类 二级 分类 三级 分类 管道运输 用地 水库水面 含义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管道符号表示。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简注“库”字。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 水工建筑 用地 风景名胜 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盐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域 其他土地 滩涂 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堤顶宽度大于5米的,依比例尺表示,等于或小于5米的,以单线表示。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指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一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其他 建设 用地 自然 保留地 指水域以外未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 积雪、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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