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2.27 2020.02.27 彬政发〔2020〕5号 畜牧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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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彬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大佛寺古镇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 按照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咸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咸环发〔2019〕82号)精神,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会同彬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域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改,现将规范调整后的《彬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彬政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彬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彬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向标准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转型,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咸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畜禽养殖行业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177号),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咸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咸环发〔2019〕82号)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将对保障全市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进行科学划定,对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彬州市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坚持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以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泾河河堤以内区域、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需保护的区域,纳入禁养区范围,以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
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执行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三、划定范围及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
1、《彬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中确定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泾河河堤以内区域。
2、大佛寺石窟及大佛寺景区、公刘墓及公刘教稼苑景区、侍郎湖景区、开元寺塔、冯晖墓、公孙贺墓、陶谷墓、苻坚墓等风景名胜文物旅游区范围内。
3、彬州市城区(含城关街道办建成区)、大佛寺管委会(泾河西区)、新民镇及新区城镇区范围内,永乐镇、北极镇、义门镇、韩家镇及车家庄社区、水口镇、太峪镇、龙高镇以及原香庙街道等居民集中区,以街道中心十字为圆心半径500米范围内。
4、西银高铁、西平铁路、福银高速、合凤高速、312国道、342国道、S306省道等铁路公路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两侧500米范围内。 5、彬州市十个镇办基本农田保护区。
6、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三水河、红岩河、水帘河、太峪河、佰子河、南河、西河、四郎河、磨子河、安华河、孙家沟河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2、一般农田、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具体要求
省定规模标准: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禽存栏2000只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 (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省定规模标准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存在的省定规模标准以上养殖场(小区)要逐步实施停养、拆除、转移或转产。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泾河河堤以内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主要铁路公路需要保护的范围内,彬州市十个镇办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 (二)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存在的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与规模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五、监督管理
(一)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后,由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市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及十个镇办政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全面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新建、扩建养殖场审批工作。
(二)对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办日常监管,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市分局根据举报或通报情况依法处置相关违法
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拆除或者关闭;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所有省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配套及粪污、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的,限期予以整改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闭。
(四)对所有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经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市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市文化和旅游局及相关镇办政府、村(社区)对其选址进行会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建设。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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