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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签订安全合同管理制度

2023-07-19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交通运输安全知识:签订安全合同管理制度


签订安全合同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合作双方的安全职责与义务,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主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签订的安全合同。 三、工作程序

1、项目工程合同科对内对外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的,必须同时签订专项安全合同。 2、签订专项安全合同时,应检查对方安全生产资质,要求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全人员的上岗证原件;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原件;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安全施工需要,验收报告资料是否齐全等,同时对相关证件进行备份,不符合的不得签订合同。 3、专项安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且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规章制度相抵触。

4、专项安全合同应明确的内容。 5、签订安全合同的目标。

6、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7、违约责任。

8、专项安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到主合同终止时终止。

9、安全合同签订份数与主合同份数相同,各单位所签订的安全合同需报项目安全科进行备案。

10、合同签订单位应对合作单位的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对方作业符合项目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发现问题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11、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给项目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记录

安全科对安全合同的签订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

安全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完成各项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检查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纠正违章行为并作好检查记录。 (2)、经常深入现场督查,整改一切不安全隐患,定期对车站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搞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各种安全原始记录、驾驶员个人安全档案及相关资料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类安全报表。 (4)、发生事故,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按事故处理程序,做好事故处理具体工作。同时维护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的正常运行。 (5)、认真做好客运中心站重要人口流动点的消毒工作,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减少病毒在旅客中的传播。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

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党政组织责任

(一)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责任

(一)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二)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四)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干部责任

(一)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制度约束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

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及内容

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 (三)会议程序及管理

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 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

(三)具体要求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

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 (一)述廉人员范围

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廉时间及形式

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廉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一)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六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一)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八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三)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化厂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达到有序装卸、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治理隐患的目的,合理调配车辆,同时降低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内的所有从事运输的车辆及相关车间。

3责任部门

车辆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焦化厂(相关车间/科室,简称甲方)。 4职责

4.1车辆所属单位

4.1.1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4.1.2负责对倒运物品装车量进行控制,对倒运沿途中撒落的物品进行清理。有问题时向厂调度室反应(5761400)。 4.1.3负责司机日常的安全培训与管理,确保司机持证上岗。

4.1.4工作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生产管理人员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4.1.5运输车辆必须按工作内容在指定作业区或路线行驶。 4.1.6遵守公司内及现场的所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2相关车间/科室

4.2.1相关车间/科室对进入装卸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不符合管理制度的车辆进入装卸现场,拒绝为该车辆装卸物品,并通知生产安全科处理。

4.2.2负责按司机要求进行装车,杜绝行驶途中物品撒落,监督检查运输途中是否有撒落现象。 4.2.3负责对所辖区域的安全警示进行标识(例如:限高警示、前方危险请绕行等)。 4.3生产安全科

4.3.1负责对车辆的综合调配,平衡生产。

4.3.2生产安全科不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相关区域,按本管理制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5考核

5.1因车辆不足造成甲方停产或减产的,视情节考核乙方500050000元/次。

5.2上错料或上错仓造成混料时,视情节考核乙方1000元/次以上,相关车间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5.3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的,当日作业量不予统计,同时视情节考核100--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作协议。

5.4乙方车辆在作业区作业时,造成对我厂设施的损坏全额赔偿,影响到生产环节的,按影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5.5运输途中撒料未及时发现并清理的,进行逐级考核,考核如下: 项目部门 生产安全科 相关车间 车辆所属方(乙方) 考核(元) 50

100 200

6附则

6.1本制度如和公司制度发生冲突时,按公司制度执行。 6.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车辆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营运车辆的正常和安全运行,确保车辆货物运输及安全,根据交通部和上级有关运行管理的规则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的运行和装载必须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普通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车辆货物不能混装堆放,挟带运输危害货物及人生安全和不健康的物品,车辆货运载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条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车辆行经危险路段、桥、涵、漫水路或结冰路时,应停车查明情况,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过。

第四条营运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在行道内因车辆损坏无法开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想法尽快将车辆拖离车行道,夜间车辆停放必须停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等安全的地方,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条营运车辆装载,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严禁超载。

第六条车辆试车必须由持有正式驾驶证的技术人员担任,要固定试车路段,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牌,车上禁止载物。试刹车前,应注意观察好前后左右车辆行人情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因制跑偏或失效而造成的事故,并且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试刹车时,应先低速调试,如没发生异常,再按规定时速试验。

第七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不准行驶未经国家验收合格的道路,否则,造成事故,由责任者承担一切后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监督。

2、当好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组建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4、认真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基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接到运管部门发出的《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9、定期向广大员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经常到现场检查作业情况,指导并协助员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负责审核辅助船舶的修理工程项目和报价;

2、负责办理辅助船舶进厂手续,并检查监控进行质量与进度; 3、负责核算、办理船员扩大自修奖励金的申请工作; 4、参与部月度安全、技术检查及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 5、负责建立、保管辅助船舶技术管理资料;

6、负责船舶修理季报表,年度报表,技术状况普查报表和年度机管理工作总结; 7、负责办理并管理船舶相关证书及审验相关手续; 8、参与船舶故障的分析和检修工作; 9、参与船舶的航修;

10、协助经理编制辅助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1、参加本部部务、安全、技术会议;

12、负责本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防火及卫生工作; 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火车皮余竹片现场清理安全管理规定

1、在每次清理现场余竹片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报请原料现场当班值班人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2、任何人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不准抢过铁道。

3、禁止任何人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4、所有人员只能在空车线指定的工作区域工作,严禁到其它生产现场行走或逗留。

5、在现场清扫余竹片时,要互相监督相互配合做到“五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和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监督他人不伤害别人),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入现场自觉佩戴安全帽)。 6、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生产科现场管理人员和原料车间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监督负责人要求进行清理工作。 7、在现场清扫余竹片时,铁路行车室送煤入场或来拉空车皮时,工作人员应马上停止清扫。

8、清扫整理的余竹片堆放地必须离轨道1.5米以外,让出充足的行人走道。现场存有的其他杂物必须一并清理干净。 9、在清理工作中要保证周边设施的安全,如因清理工作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时,视情况给予罚款。 10、现场清理检查不合格,按情况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处罚金额:100元至500元。(从劳务结算中扣除) 11、现场清理队伍需定期进行现场清理,保证现场卫生清洁。 12、其他注意事项,按三化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执行。

生产科

2016年3月7日

车辆维修和一、二级保养管理制度

为保证在对车辆实施修理和一、二级保养工作中的安全,确保修质量安全运行,避免各类机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车辆进车间进行各类修理和保养,其修理质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车间负责,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2、在实施车辆保修过程中,全体修理人员均应严格落实修理工各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车间安全防火责任制”,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凡由于违章造成各类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车间责任;

3、车辆总件大修(发动机)和二级保养后行驶30000公里以内,一级保养行驶1500公里以内,以及平时小修,由于确系修理质量问题,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机械事故(指返修费用)或由于修理质量引发的行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修人负责赔偿以上损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员操作错误或违章操作造成造成机件损坏,承修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30%;

5、车辆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担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善发生零部件丢失或灭失事件,承修人负责照价赔偿; 6、对机械事故和车辆零部件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调查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执行。

铁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区长和副区长的领导下,做好铁道、人车、地滚、挡车器的安装、检查及维护工作,确保铁道、人车、地滚、挡车器完好。

2、经常巡回检查,及时接换铁道,维护地滚及挡车器解决存在问题,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运行无阻和地滚数量。 3、熟知轨道运输路线、巷道和轨道变化情况,及时排除运输线路各种故障。 4、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节约维修用料,防止丢失浪费。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6、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政治、业务、安全、文化学习。 7、铁道维修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车库维修保养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规范车库维修保养得行为,及车库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围

1.2.1使用于在车库的维修保养。不适用对车库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1.2.2车库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的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更改的业务。 2、车库维保制度

2.1车库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车库维护保养安全规程。

2.2车库的维护保养分: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2.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证的人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具备车库维护保养的资质证。

2.4车库每次维护保养后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车库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车库档案的内容。

2.5日常性维修保养记录由本单位车库作业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车库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2.6车库日常性维修保养内容应按照车库产品随机文件中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武汉天马华源PCS

2.7车库重大项目的维修应有经资格认可的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2.8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对车库日常检查和维保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车库严禁投入使用。

危货企业车队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吸烟、无证或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强超抢会。 2、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未经审批出长途车。 3、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

4、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5、严禁车辆严重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 6、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搭乘人员。 7、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擅离岗位。 8、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LNG车辆装卸作业。 9、严禁使用场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10、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1-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交通运输专业安全生产禁令有关术语解释

1、本禁令中的禁烟区是指汽车加气站、气站库以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2、本禁令中的无证驾驶是指未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件驾驶车辆。

3、本禁令中的严重超速是指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驾驶行为。

4、本禁令中的严重超员是指超过行驶证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违法行为。 5、本禁令中的严重超载是指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

6、本禁令中的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在精力和体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7、本禁令中的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包括LNG运输车辆违规装卸、车辆违规捎带、搭载其他物品。 8、本禁令中的车辆是指包括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9、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7)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本禁令中的车辆是指包括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9、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7)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实时动态记录仪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平台监控人员及已安装动态记录仪车辆的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我公司进行GPS车载终端安装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市处二级基础上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GPS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记录仪,否则禁止营运。

第四条GPS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必须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监控员必须经省运管局进行岗位培训,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平台监控人员应及时对车辆的违章行为(重点是超速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好监控日志,月底汇总分析。 第六条根据《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一级路面时速不超过80公里,二三级路面时速超过50公里,三级路面以下时速不超过40公里。违反上述规定,超速违章的驾驶员及车辆作如下处罚:在一月内超速1次的按50元处罚,超速2次驾驶员下岗学习1天,超速3次以上的驾驶员调离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岗位。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必须保证GPS的正常运行,凡发现GPS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第八条公司GPS监控人员发现车辆GPS未正常工作应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在接到通知10天内回公司对GPS进行维修。

第九条凡GPS车辆连续20天未定位的,公司将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并下岗学习1天。

第十条凡驾驶员私自对GPS安装开关,致GPS车辆不能正常监控的,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下岗学习3天,性质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凡因GPS不能正常工作被相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对全年内未超速的车辆采取全公司通报表彰,并作为优秀驾驶员评比依据之一。

车辆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未经批准严禁对列车进行检修作业。

2工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进行作业。

3无电作业前,如需上车顶作业,首先必须落实接触网隔离开关是否关断,接触网地线是否连接好,未经批准,严禁上车顶作业。

4隔离开关操作时应有人监护,操作人和监护人均要有操作证,严禁擅自操作隔离开关。

5进行检修作业或车辆静态试验时,应在列车两端分别挂上严禁动车告示牌。最后一组取消严禁动车告示牌的人员要确认车辆状态,并汇报检修调度。

6进行无电作业时司机室操作台要关闭,应在列车两端挂上各自严禁升弓告示牌,并且要做好防止他人误升弓的安全措施。当需绝对禁止带电作业时,检修人员应将一列车中两个蓄电池箱中的熔断器取出,本人保管,检修完毕后,复原。

7员工须以安全的方式上下车辆、穿越地沟,不得从车辆直接跳跃至地面,不得从非检修车下部穿越,不得跳跃方式越过地沟。

8任何人未经允许和接地线未挂好不得进入车顶检修平台,任何时候不得有翻越车顶检修平台的行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移动扶梯上车顶。

9使用电动工具前,应首先检查确认手把、外壳、开关、电源线、插头等技术状态和绝缘良好。操作时要注意本人及他人安全,中断作业时要立即切断电源。

10使用各种千斤顶时,重心要找准,底座安放平稳、牢固,其行程不得超过四分之三。如铁与铁接触要加防滑木垫。 11车辆检修人员,不得动用非车辆部管理的车载设备。

12当受电弓升起或接上车间电源时,严禁进行无电检修作业。禁止打开高速开关箱、滤波器箱、主逆变器箱、辅助逆变器箱、直流变换器箱,辅助设备箱等高压设备进行检修作业,进行试验时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13严禁带电更换熔断器和自动开关。

14禁止带电情况下接触电气设备导电部分。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

15在移动列车前,必须停止车间电源向地铁车辆供电,拆除供电电缆和接地线,并确认车辆状态。

16车间电源柜操作人员在送电前要断开隔离开关,挂好接触网地线,确认车辆检修状态、并保证车间电源接线正确。 17禁止在车顶上抛掷工具或其它物品。禁止在车顶、工作平台边缘放置工具及零件,以免坠落伤人。 18拆装车下电气、机械设备、半自动车钩、半永久牵引杆时必须使用能保证安全的起重工具和专用工具。 19在有风压时,禁止拧下管堵、塞门、风阀等风动器具和拆卸风缸。

20严禁私接电源线。机械设备的电气部分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关闭电源开关,通知专业人员进行修理,禁止非专业人员擅自进行维修。

21对设备进行无电检修时,要关断电源开关并挂上严禁合闸牌或取下熔断器,作业完毕后复原。 22电客车检修完或中途暂停无人作业时应关好客室门并锁好司机室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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