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划分
1、重大隐患的判定
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年第16号令)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提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可能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1.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对30天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如不构成四级重大隐患的,纳入四级隐患管理。对逾期一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其隐患等级自动上升一个等级。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在确定重大隐患的等级时,应按判定级别的三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进行判定,达到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且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达到相应数量的即判定为相应的重大隐患级别。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