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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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附件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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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甲方):
劳务分包人(承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采用包人工费、包辅材费、包机械费、包质量、包安全、包税金、包规费、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 二、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 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安装分册执行 3
(单价见附件清单),总价暂定 元 □固定总价金额: ,大写:人民币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或根据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工、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时,以总日历天数为准(除非有甲方书面的工期顺延书)。
四、工程质量标准
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杜绝违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为: ,施工质量必须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该质量创优目标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应达到: 。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件
3、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函件、备忘录等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招标文件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1.其他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按照上述顺序做出解释,同一顺序的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优先解释:同一顺序其时间相同的内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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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
1.按照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工期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要求承担保修责任。
2.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和质量保修的连带责任。
3.乙方承诺乙方系独立法人单位,承接本分包工程绝不“挂靠”、绝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因违背上述承诺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由此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乙方除须赔偿甲方损失外,还须按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乙方保证与其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并按时足额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万元,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乙方除须赔偿甲方损失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 5. 乙方承诺知晓甲方财务付款流程、甲方的结算流程、甲方物资管理办法: 6.乙方承诺:当乙方享有甲方债权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的债权转让无效。
八、合同的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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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务登记号: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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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甲方权利及义务 7.乙方权利及义务
8.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9.材料及设备管理 10.检验、验收及完工 11.工程保修 12.合同价格 13.合同价款的支付 14.变更 15.索赔 16.合同价款结算 17.违约 18.合同的解除 19.担保及保险 20.争议 21.不可抗力
2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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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 公司,即整体工程开发单位。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工程承包人(甲方):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劳务分包人(乙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 工程总承包合同。 1.6 整体工程: 工程,即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 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 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5乙方现场代表:指乙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7最终结算: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乙方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8违约金: 当合同任何一方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按合同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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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如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乙方已经在投标中考虑相应的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如果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停建、缓建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2 阶段工期
4.2.1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但甲方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甲方原因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完工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及经济损失或经济索赔。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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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乙方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停工或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4.4.3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严重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全部撤离现场. 5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5.1.1乙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配置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同时作为总包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严格按照总包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要求落实乙方技术质量管理责任。
5.1.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方案和技术交底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要仔细核对施工图纸,乙方有责任发现图纸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部提出,且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组织进行施工。
5.1.3工程质量标准要满足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的规定,另外,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甲方项目部的规定先组织进行质量样板施工,样板经甲方验收通过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进行质量标准交底后,方可组织进行大面积施工。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监理或建设单位工程师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可要求乙方返工, 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照要求及时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因返工不及时造成甲方工期或其他方面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2.2 乙方确认在投标过程中已知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达到总包合同所规定的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除非乙方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乙方原因造成)时,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违约金。 5.3 违约责任
若甲方通知乙方后一般缺陷在24小时内(特殊缺陷在2小时内),乙方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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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缺陷进行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甲方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款约定期限24小时后(或特殊缺陷在2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应付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时由乙方另行支付,且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如甲方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甲方可向乙方另行收取修补费用的20%的管理费用。
5.3.2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7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4技术及规范要求:
5.4.1本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当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5.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书面指令或乙方提出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执行。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6.1 甲方派驻代表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项目管理权。甲方代表必须由甲方书面授权方可行使相关权利,合同、协议的签署权限均归甲方公司所有,甲方代表及其他人员未经过公司领导授权私自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均属无效。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前任应负的责任。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乙方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若甲方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甲方仅负责提供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
6.3.2考虑到需配合其他分包工程施工,甲方不承诺专为乙方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乙方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甲方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或使用时间。也不得因甲方不能完全满足乙方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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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甲方提供现场道路、场地平整及材料堆场的临时堆放地点。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偿提供工人宿舍。
6.3.4若因甲方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乙方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3.5本项目除技术专用章外无其他印章,甲方的技术专用章只用于技术性资料和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资料,不得用于任何经济性资料,由此章加盖任何经济性资料及相关资料均属无效,甲方均不承但任何责任。 6.4 其他
6.4.1 甲方提供1套施工图给乙方,若乙方另需增加图纸,甲方可代为复印,费用乙方自理,乙方不能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挪作与本工程无关的用途。
6.4.2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临时用电到二级箱,二级电箱以外的施工用电设备及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4.3 乙方进场时甲方提供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并向乙方进行图纸及技术交底。
6.4.4工地的出入口的使用、标志的安置、场地的布置及门卫由甲方安排。乙方须遵从有关安排。
6.4.5甲方有偿提供办公用房(办公用具乙方自理)、生活用房(生活用具等由乙方自理)及床。乙方需自费负责临时设施使用期间的维修工作。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7.1乙方派驻现场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乙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该现场代表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乙方应就现场代表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乙方驻现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所签署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签收领料单、罚款单等)均视作乙方认同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包括专职安全管理员,质量管理员、测量员、技术员、试验员、劳务管理员及预算员等在内的现场管理人员。
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易人须提前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批并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甲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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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准许,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若乙方强行更换, 乙方应承担五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甲方甚至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劳务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管理人员出勤率每月不少于25天。低于25天的,处乙方每缺一人每月3000元违约金;项目将对分包相关人员进行考勤,缺岗的对分包单位每月每岗罚款3000元。并3日内将缺岗人员调整到位。将对每月相关人员出勤率不到25天的进行每岗每天100元的处罚。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3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甲方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乙方怠于报送该计划,甲方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乙方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乙方具备约束力。
7.2.3 乙方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7.2.2款约定的要求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8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4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应对各种气候的施工防护措施。 7.2.5 乙方应及时将其施工生产或丢弃的垃圾清理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不得随意堆放影响现场道路畅通。
7.2.6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按本合同17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7乙方工作应满足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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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会因此顺延工期。
7.2.9 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 人员
7.5.1 乙方应遵从甲方的现场、生活区管理制度和各项规定。
7.5.2 乙方应在施工前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把原件报送甲方存档,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特殊工种必须保证100%持证上岗,一般工种持证率不得低于60%。乙方应当按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并将社会保障费缴纳凭证上报甲方备案,若乙方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甲方实际支出金额,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7.5.3 乙方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政府部门妨碍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每次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以2000-5000元违约金。到政府部门索要的每次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乙方1000-30000元的违约金。
7.5.4 乙方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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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体检健康证明(不能提供的进场前必须到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及入场申请表,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甲方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乙方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甲方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乙方补足相应资料。
7.5.5 乙方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或年满55岁及以上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金。若因乙方隐瞒甲方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或年满55岁及以上及所有乙方现场作业人员,出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5.6乙方负责对进场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接受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 7.6 免除甲方责任
乙方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乙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甲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7.7.禁止转包
乙方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乙方必须确保提交的安全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照在施工期间内有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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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相关证照失效或无法通过年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照本合同18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8.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甲方审批同意 8.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对新进场工人必须坚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8.3 安全生产
8.3.1 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和甲方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3.3 若甲方授权人员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甲方授权人员的要求或甲方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8.3.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驻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是队伍中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的人员。 8.4 安全设备及要求
8.4.1 甲乙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乙方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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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国家安全质量规定,且符合中建CI规范《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要求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等);乙方不得擅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须在进场前向甲方申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由甲方同意后统一负责采购并下发给乙方现场负责人。 8.4.2 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8.4.3 乙方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8.4.4 乙方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对施工场所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若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甲方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整改通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4.5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甲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满足合同签订设备技术要求,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4.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对未落实施工现场带班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 8.5 噪声及扬尘
8.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5.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乙方不能平息事件,则由甲方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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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排污
乙方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8.7 防火、防电
8.7.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甲方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乙方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7.2乙方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凡因乙方使用不合格电箱、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灯具或因乱接线行为发生触电伤亡事故或电气火灾事故的,其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8.7.3生活区内照明必须采用36V安全电压,住宿人员必须遵守生活区、宿舍的消防管理规定,不准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8.7.4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甲方开动火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8 体检
乙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用人员要在年龄、身体健康等方面把关,进场施工人员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身体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杜绝未成年、超龄等不具备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的人员进行施工,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乙方应遵照执行。 8.10 奖罚
乙方由于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约谈和整改,且接受相关处罚。 9 材料及设备管理 9.1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9.1.1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乙方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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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材料进场,乙方应遵守甲方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按经甲方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9.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乙方应随进场材料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甲方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9.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9.1.3.1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报告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9.1.3.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9.1.3.3 不论乙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甲方检验,均不减轻乙方的责任,甲方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9.1.4违约责任
9.1.4.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乙方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9.1.4.2乙方承诺详细了解甲方物资管理办法,未按管理办法条款执行每发生一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 9.2 甲方供应材料 9.2.1 计划
9.2.1.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送材料需求计划给甲方,甲方审核后编制月度需求计划。乙方编写催料单计划材料分批进场。甲方按照计划及催料单组织材料进场。但该计划及催料单并不作为乙方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9.2.1.2 乙方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甲方及时供货给乙方使用。因乙方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9.2.2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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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1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提供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需求计划给甲方,甲方编制需求计划给甲方物资部,物资部人员组织甲供材料及设备进场。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需通知甲方相关部门人员(物资部材料人员、工程部人员、质检部人员)及乙方到场验收,乙方办理领料单,领料单必须乙方授权人当场签字确认。甲供材料及设备现场发放给乙方,即乙方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二次倒运、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二次倒运、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的对账结算工作由甲方物资部组织执行,严禁乙方单方面确认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的数量及种类。 9.2.2.2 甲方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乙方浪费材料、损坏设备,乙方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乙方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乱弃。
9.2.2.3 若乙方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超过图纸合理用量,其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甲方供应,按甲方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9.2.2.4 乙方严禁擅自使用甲方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甲方申报,待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 9.3 甲方供应设备
9.3.1 甲方提供专用设备的,提供的设备名称和种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2 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甲方,并办理退还手续。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的,由乙方按照设备的原价值赔偿。 9.4 对甲方供应材料的加工、剩余材料退还
9.4.1 甲方供应材料需要乙方二次加工时,乙方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经甲方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9.4.2 乙方在退还甲供材料时,应与甲方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乙方负责按甲方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甲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9.4.3对甲方供应材料的加工、剩余材料退还按照甲方要求必须“日结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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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乙方授权材料员有义务配合甲方物资部材料员每月的对账工作(对账包括甲方供应材料和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做到日结月清。乙方对对账单材料数量有异议的,按照签字小票执行。乙方每月对账单签字工作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未签字确认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乙方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9.5月度材料耗用的分析确认
对领用的甲方材料,分包每月根据所完成工作量,进行定额耗用量与实际领用量的对比分析后签字确认。并签署“本月实际领用材料及周转料具 ,实际消耗 ,节超 ,凡因我公司超合同约定消耗的材料和周转料具,同意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抵扣,若不足以抵扣,则视为我公司欠甲方的到期债务”。 10 质量自检和验收
10.1.1乙方必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样板、每个检验批施工完成后,认真组织进行质量自检工作,确认符合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组织进行质量验收,在监理(建设单位)质量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0.1.2质量验收未通过时,乙方必须及时按照甲方和监理意见认真组织进行质量整改工作,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工期损失视作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必须在后续施工中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10.1.3当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间超过24小时但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甲方有权在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情况下,单方面对乙方处以10000元/次至20000元/次的处罚,甲方还有权请其他人员进场进行质量整改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0.1.4当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甲方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质量有怀疑,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无条件按要求的部位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乙方不能证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0.1.5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业主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和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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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0.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进行覆盖、掩盖工作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部位)。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及其业主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一个工作日后,甲方及其委托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1.7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24个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但不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并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1.8 完工检验。乙方按照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和规范及变更要求施工作业完,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及完工报告各六份,甲方及其业主代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与批准或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若乙方施工内容完工经验收达到质量要求,但工程局部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其它专业施工困难或超过规范而增加费用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的48小时内自费修复、修改。乙方没有在48小时内按甲方要求加以修复修改,甲方可安排其它任何人员进行修复、修改。修复、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在乙方工程结算款(已结算的在质保金)中扣除。工程完工日期为甲方代表和业主在完工验收报告中最终批准签字之日。
10.1.9若发生甲方勒令其退场的指令行为发生,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场,乙方因此退场前已完工程的结算不受本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标准约束,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以甲方的计算标准和所计算的金额(含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
10.1.10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质量隐患提出书面质量整改单,乙方不得拒绝签收,并按整改单的要求进行整改、验证、回复,乙方如不能按要求执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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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单方面处罚乙方500元/次。 11 工程保修 11.1 保修期
保修期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1.2 保修责任
11.2.1 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乙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乙方过错,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在乙方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甲方协助乙方向责任人追偿。
11.2.2 如发生需要乙方紧急抢修的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1.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5%,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息返还。 12 合同价格 12.1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1)固定合同总价。
(2)实物量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2.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3)建筑面积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2.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4)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5)其他方式
12.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2.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2)\\(3)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乙方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2.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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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乙方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2)经过乙方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或乙方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乙方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跌。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9)其他。
12.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2.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2.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甲乙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2.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乙方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甲方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2.3.4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2.3.5零星用工的界定:甲方确认属于零星用工的则属于零星用工的范围。 12.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2.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乙方需在七天内向甲方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乙方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2.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3 合同价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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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预付款 本合同无预付款。 13.2 审核支付条件:
13.2.1具有按照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西南公司有关规定签订的有效分包合同,且合同签订生效并已开始实施履行。
13.2.2按照甲方公司“月清月结”要求完善的预(结)算资料;
13.2.3审核支付程序流程:由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经理部申报工程(进度或结算)款申请表,项目经理部负责向公司相关部门呈报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或结算)款申请表,项目经理部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严禁乙方擅自将工程(进度或结算)款申请表呈报公司相关部门,以免影响公司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工程(进度或结算)款审核支付程序流程如下:
乙方—项目部—材料供应部门—公司财务部—公司合约部—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部—分包。 13.2.4审核内容:
13.2.4.1劳务乙方提供下述资料:
13.2.4.1.1依据合同约定编制已完工程预(结)算书、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表。 13.2.4.1.2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13.2.4.2项目部审核内容:项目部专业施工员和商务经理,审核劳务乙方实际已完工作量和实际领用及消耗材料(设备)数量,审核计算出工程造价,项目经理依据上述所审核的内容,结合项目专(兼)职质量安全员所审核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合同约定的履约情况,确定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若属合同外增加(含设计变更增加)的工作量,没有监理和业主签字确认,不能作为工程进度款审核支付的依据,待工程完工按照合同约定业主各项确认手续完善生效后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依据。
13.2.4.3公司工程(物资)部审核内容:对劳务乙方实际领用的材料(设备)和实际所消耗的材料(设备)数量以及实际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约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13.2.4.4公司分管生产的副经理依据项目部和公司工程(物资部)审核的按合同约定的履约情况,对项目部所审核的应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公司工程部所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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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签字。
13.2.4.5财务部审核内容:对实际累计已支付劳务乙方工程款(含公司合约部所审核的超定额领用划拔材料款)进行审核确认。
13.2.4.6公司成本预结算部审核内容:对项目部提交的付款计划,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月清月结”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完工项目根据结算确认书;累计已支付工程款;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审核计算出应支付工程款金额,最终结合总承包合同向业主的资金回收情况,公司总经济师签字确认后,呈报公司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由财务部办理工程款(生活费)支付手续。
13.2.5 审核支付时间:由劳务乙方依据合同约定每月25日向项目部申报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按本规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在下月15日前办理完支付手续;各部门审核时间为:项目部审核时间为:收到劳务乙方工程款(生活费)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日历天;工程(物资)部审核时间为:收到劳务乙方工程款(生活费)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日历天;公司财务部审核时间为:收到项目部和工程(物资)部审核后的劳务乙方工程款(生活费)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日历天;公司合约部审核时间为:收到项目部、工程(物资)部、财务部审核后的劳务乙方工程款(生活费)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日历天。
13.2.6 审核支付额度:原则上依据有效劳务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结合向业主回收工程款情况确定支付金额。
13.2.7 凡是没有按此规定履行资金审核支付程序,造成超额支付工程款和由此影响项目成本核算的,尤其是无法给单位挽回经济损失的,除由当事人赔偿单位损失外,还要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3.3进度款的支付
13.3.1由乙方于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3.3.2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甲方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3.3.3 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扣除各项应扣金额后,于1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付款详见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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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并视为乙方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3.3.5 甲方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3.3.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3.3.7分包单位每月必须按照西南公司“月结月清”的要求完成“分包签证、分包月度完成工程量核对签字、分包领用材料核对签字”工作,否则,甲方不予付款,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影响工程进度,否则造成的工程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3.4 代扣款项
依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3.5 拒绝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甲方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利息及任何责任,并且乙方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3.5.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的。
13.5.2乙方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或税务发票开票单位与合同不一致的,或其他税务发票不符合分包抵税、代扣代缴情形的。 14 变更
14.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4.1.1增减乙方工作范围或工作量。
14.1.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标准或特性。 14.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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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2.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4.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4.3.3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5 索赔 15.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甲方索赔成功。任何此类乙方索赔的款项均应在甲方业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索赔不成功,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的该项索赔,且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 索赔的程序
乙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甲方。若乙方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乙方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受理。 16 合同价款结算 16.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6.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6.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6.2 结算的计量方式
16.2.1 本合同结算计价方式按照招标文件及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16.2.2 只有乙方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才能得到计量。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均不纳入计量范围,而由乙方自行负责。 16.3 结算的程序
16.3.1 分包结算书的提交时间:分包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7天内提交工程结算书,28天内完成分包结算;若乙方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现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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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并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甲方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乙方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6.3.2 分包结算书的具体格式如下: 16.3.2.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6.3.2.3工程结算书;
16.3.2.4工程量计算书及施工过程中月度双方核对后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底稿;
16.3.2.5与物资部核对后汇总的材料领用明细表,施工过程中,月度双方核对完毕的材料领用超耗分析确认单;
16.3.2.6分包签证原件及每月封存的《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
16.3.2.7分包合同;
16.3.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结算会签流程,见甲方结算会签表。甲方施工现场签署的任何费用或签证或结算或承诺并不是最终的,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复核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章才是最终结果。 16.4现场签证及工程量的确认
16.4.1 工程签证单应按《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项目分包签证索赔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对签证事由和内容的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签证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
16.4.2 签证办理必须有《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工程量事实确认单》(提供带有日期的照片)→《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分包经济签证单》→《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流程执行。
16.4.3合同外工作内容如果合同已有相应价格应执行合同价格,不得进行零星签证。如合同内没有相应价格,应提前认价再进行施工。
16.4.4 零工及机械台班用量必须当日发生当日确认,其他签证在现场指令单完成的24小时内通知项目部相关人员完成工程量事实确认单,同时返还现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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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逾期将视为分包商放弃该费用的计取,不予补办,所造成的后果由分包商承担。工程量事实确认单完成的24小时内提交分包经济签证单。无指令单、工程量事实确认单,相关人员则拒绝对《分包经济签证单》会签。
16.4.5 补充协议及超出限额的签证必须由西南公司总经济师同意后(或由总经济师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批)方能生效。
16.4.6 土方及垃圾工程,如属于合同外部分,必须以实物量计算,严禁以“车”计量。
16.4.7 无效签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不按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或直接用建设单位签证代替分包签证;
(2)超过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签证;
(3)未经公司同意的任何形式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超分包合同范围及签证权限范围,且未经公司同意的自定价格签证; (4)签证内容不实或按签证不能核定出工程量的签证;
(5)签证内容或价格与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不符的,或者相互矛盾或重复的; (6)超过签证时效和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 (7)非原件的签证资料;
(8)项目部审批权限范围内非经项目生产经理、项目商务副经理、项目经理三人共同签字的签证。
(9)没有进行月清月结月度封存以及超过签证时效和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 (10)合同约定其它无效签证方面。
16.4.8只有有效签证单才能得到结算,无效签证单不能得到结算,对已在甲方项目经理部结算的无效签证单,甲方复核部门在复核时将予以扣除。
16.4.9分包商必须每月18日与项目部就上月18日至本月17日发生的分包签证办理《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在确认单上签认“经双方核定,自上月18日自本月17日共计发生签证 份,签证金额共计 元,除此之外,本月不再发生任何签证,凡未呈报的签证均视为无效”。 16.4.10分包月度完成工作量的确认
16.4.10.1分包必须配有专职预算员,概预算人员必须有国家注册资格,并将预算人员的名字、身份证及执业资格章复印件报于项目部,与项目部进行核对的人员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专职预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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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0.2分包每月14日前将上月14至本月13日所完成工作量报于项目商务部,双方与30日核对完毕,在月度完成工作量上签字确认。 16.4.10.3月度完成工作量资料报送的具体格式如下: 16.4.10.3.1甲方代表签订的月度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
16.4.10.3.2月度完成工程量预算书,封面加盖分包单位公章与造价员执业资格印章;
16.4.10.3.3详细完整的计算底稿;
16.4.10.3.4与物资单位核对完毕的材料领用明细;
16.4.10.3.5本月完成工程量材料定额耗量与实际领用量的对比表;
16.4.10.3.6双方签字确认的《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 16.4.11分包月度分包报量经双方审核确认后审减额超出5%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10%直接在分包结算中扣减。
16.4.12经双方核对完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分包应在计算底稿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完工结算依据,结算时不再重复核对。 16.5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甲方若要求乙方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乙方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乙方均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若乙方未予以配合的,造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乙方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7 违约
17.1 乙方违约责任
17.1.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17.1.2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按合同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17.1.3 乙方违反工程管理要求使用甲方企业标志或以其他方式造成甲方知识产权损失、商誉受损,甲方有权单方向终止合同,并保留对乙方侵权行为的其他权利。
17.1.4 因乙方原因,发生其他有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退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工程未结算)而拒绝或拖迟撤离施工现场,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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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按期撤离现场,则甲方有权雇用其他单位将乙方撤离或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乙方撤离现场,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乙方承担;并且,每延误一日撤场,乙方按照误期损害赔偿费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1.5如由于乙方违约引起的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从每月分包付款或结算时扣除。 17.1.6若因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延误工期、未按要求文明施工等原因致使建设单位或监理对甲方罚款,甲方亦将对乙方处罚相同金额的罚款,无论乙方是否在罚款单上签字。
17.2 甲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甲方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及时要求甲方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材料后,应积极安排付款。 17.3 违约金的扣除
17.3.1 甲方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乙方的确认。 17.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8 合同的解除
18.1 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甲方认为乙方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也可选择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乙方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将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甲方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乙方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18.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总包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和乙方的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解除。
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和相关价款的支付,须在甲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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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乙方支付,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除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外的任何费用。
18.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甲方,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乙方无故不撤场,按照18条约定处理。 19 担保及保险 19.1 履约担保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19.2 保险
19.2.1 乙方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9.2.2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乙方承担。 20争议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某种特殊事件或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特殊事件或情况:(i)战争、敌对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ii)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iii)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甲方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以及(v)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不可抗力不包括任何恶劣天气的日子如大雨、大雾、雷暴、刮风、高温、严寒等,也不包括大、中、小学考试和传染病蔓延、农忙。 21.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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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若因乙方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1.2.2 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的,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21.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1.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1.3.2 甲乙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1.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21.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2.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3 其他
23.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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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不能转让。单方转让无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让时,需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另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23.2 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未能办理备案前,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23.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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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 工程概况
地点:乐山万达广场工程位于乐山市城北交通枢纽青江片区,是杨山路以南、东临乐青路、北靠文星南街、西至王河路。 3 工作内容及范围
3.1详见机电安装劳务区域划分图: 区域及对应地下室,详细划分位置以项目部书面指令为准。 3.2包括以下内容: 编号 1 分部工程名称 水电安装及预留预埋工程 工作内容 常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的安装,包括专业分包的消防、弱电、电梯、供电局强电、市政管网、空调等施工预留预埋及预留孔洞工作、各专业结构内(含二次结构)管线预留预埋各种管线及其穿带线、暗埋线箱盒安装等工作;消防工程中的应急照明系统、灯具安装、疏散指示系统、EPS柜安装、从风机和消防水泵末端双电源切换箱(含末端双电源箱)开始的电缆、配管等安装,所有低压配电室以后的双电源切换柜、双电源末端切换箱;通风空调末端设备配电(包括各楼层末端设备配电控制箱到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送(补)风机、排风机、排气扇之间的电线、电缆、线管安装,末端设备(空调风柜、风机盘管、送排风机)的就地启停,不包括防火阀的电源接驳);电梯配电。 2 其他工程 项目部的临时水电工程、零星工程等(详见项目部具体的施工指令) 3.2.1所有的场内运输及水平运输和二次或多次装卸、转运、堆置和分配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 3.2.2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设备转用机具(车辆)、焊接机械、机具、材料卸车机械以及一切与施工相关的施工机械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负责。 3.2.3调试配合:本合同范围内的调试;与各专业分包的调试配合;过程及竣工验收的配合。 36
3.2.4材料保管及成品保护:合同范围内的甲供材和甲方购买材料的保管看护,对竣工前安装完成的成品看护及保护,并由此承担责任。 4 合同工期
4.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违约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甲方的罚款,并且每延误一天工期,乙方将承担 1万元/天 的违约金,工期违约金不设上限,但工期违约金超过合同价款的 20万 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工期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5 质量标准
5.3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甲方将处以乙方分包工程总造价 2% 的质量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6.1.1 甲方派驻现场代表为 吕万金 。联系电话: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7.1.1 乙方授权 为现场代表,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联系电话: 8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8.10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等要求达到合同要求,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标准,乙方向甲方支付结算价各1%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因乙方或其人员过错发生安全事故及意外死亡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及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9材料及设备管理
9.3.1 甲供材料、设备数量、种类: 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未计价材料甲供,其余材料为乙供材料。 11 工程保修
11.1 本工程保修期为: 待甲方与业主总承包合同施工内容的全部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保期。 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期限为准,在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按二倍扣除,在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乙方无异议。 12 合同价格
12.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不取综合费) 形式执行2009年《四37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安装工程分部,具体合同单价见附件。 具体包括:乙方的人工费、乙供材料费、乙供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及风险费、队伍调遣费、市场风险费、甲供材料装卸费、周转料具的装卸车费、材料清点及验收、堆放与码垛、维修及进、退场,材料的整理、保管、基坑钎探及捡底、土方清理、基坑修坡、基础及集水井坑等土石方开挖及清理、超高部分的人工降效费、塔吊信号工及对讲机费用、结构所需的脚手架的搭拆费、工程超高部分的人工降效费、试件、试块制作、取样、治安费、卫生费、保险、实名制、合同备案、统一服装和安全帽标示等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成品保护费、现场清理打扫费、现场洒水、生活水电费、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等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⑴乙方的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管理费、利润、队伍调遣费、市场风险费、甲供设备及材料装卸费、周转料具的装卸车费、自身施工所需要的脚手架搭拆费、超高部分的人工降效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材料清点及验收、堆放与码垛、维修及进、退场,材料的整理、保管、治安费、卫生费、保险、实名制、合同备案、统一服装和安全帽、标识、成品保护费、二次结构配管切槽、施工预留预埋的管线槽及洞口的修堵和抹平费用、夜间或暗室施工照明所需的材料费(指灯泡、电线)、冬雨季施工增加的人工费、现场清理费、生活水电费、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⑵安全、文明施工用工(包括安全、文明工地检查打扫卫生用工),二次倒运和超运距倒运用工,若安全文明施工不能满足现场的需要标准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队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均从乙方的费用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⑶施工所需要的临时电气线路(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箱设置,(不包括现场变压器至一级配电箱主电缆、一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为了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甲方有权直接提供三级配电箱或开关箱给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⑷包含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如上缴建设主管部门的保险、人员进出场和相关手续费用等。 ⑸乙方须办理必要的保险费用,并确保甲方和业主不会因乙方所雇用的任何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人身伤害(包括死亡)而依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章法令等遭受任何索赔、诉讼、处罚、开支、损失和损害等。 38
⑹安全文明施工费、劳保费、现场项目部零星用工费、乙方各种管理费、利润、各种市场风险费用、材料和设备的二次搬运和倒运费;生活区及食堂环卫费用、治安费、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 ⑺专职安全员使用费、工人生活、生活设施、安全防护、床及被褥等费用,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各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清理和指定堆放人工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费,检验试验用工费,与其他包括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协调和配合费用;计划生育费、保险费; ⑻除包括上述费用外,还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乙方不再向甲方计取任何其它费用。 12.2本合同价款乙方已充分考虑了下述内容: 12.2.1市场材料价格、人工浮动因素。 12.2.2建设单位和甲方对材料、设备品牌范围的调整。 12.2.3对市场材料价格、劳务工资价格等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调整作用的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或通知等任何文件,本合同价款不受该等文件的约束; 12.2.4因乙方施工作业以及施工材料的运输、装(卸)及安全责任而发生的赔偿费。 12.2.5乙方领用甲供材料设备应负责保管、办理领退料等手续,甲供材料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分册定额的消耗量为标准,若超定额用量≤10%,乙方按照超用量×甲方材料设备采购价×1.2;超用量>10%,乙方按照超用量×甲方材料设备采购价×1.4(具体根据总包合同与业主约定条款执行)。 12.2.6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如果由于乙方保管不周、看护不利的原因,在现场造成丢失、被盗或损坏,按甲方实际采购价加10%由乙方全部承担其费用;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2.4本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除甲乙双方书面签订对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外,一律不进行价格调整 。 13 合同价款的支付
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至当月甲方确定完成工程量的%,如遇春节及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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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至甲方确定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办理完之日起算三个月内%支付,分包结算完成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一年后的60个日历天内%;另留5%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正规、有效、合法的当地建安营业税发票后。在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时扣除以下有关款项: ① 生产及生活水电费(结算总价的1%)。
② 除甲供材料外甲方代购,乙方领用的材料款(如有); ③乙方使用甲方的机械设备租赁费(如有);
④由于乙方原因违约、违规、违章等所发生的其它扣(罚)款; ⑤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其它费用。 16 合同价款结算
16.2.1本合同结算方式为: 。 20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对本专用条款的修改需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特别指明是对本专用条款的修改。 22、其他特别约定
22.1合同履行当中,甲方发出指令、通知以及实施任何行为均采用书面形式,乙方收到甲方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每拒签一次由乙方承担1000元/次的罚款。
22.2乙方在收到甲方指令、通知或者其他文书之日起超过3日仍未回复,不回复即视为默认同意。
22.3安装工程定额执行问题统一规定
22.3.1电气工程中,所有暗埋管应随土建预埋,若发生事后剔槽暗埋,一律不得计取剔槽费用,二次结构电气及给排水切槽配管不计取费用。 22.3.2电机不计调试费。
22.3.3各类泵和阀门的拆装检查费不计。
22.3.4桥架统一按同规格直形桥架延长米计价,若存在现场加工翻弯、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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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四通等不单独计价。
22.3.5吊链或吊管灯管,无论吊链或吊管长度多长,均执行定额子目中的含量,不作调整。
22.3.6屋面用圆钢制作的简易避雷针,不执行避雷针定额,将工程量计算于屋面避雷网中,执行避雷网定额。
22.3.7成套配电箱各断路器不计调试费。
22.3.8安装工程设备房间内管道、支架、阀门不执行工业管道安装,统一按照给排水管道计取。 本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附件3:《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 合同附件4:《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工程量事实确认单》 合同附件5:《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分包经济签证单》 合同附件6:合同单价及组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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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1:
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乙方: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实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封闭管理、确保员工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2、甲方的责任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甲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管理权,制定并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下达检查通报和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督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参加并协助乙方开展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有权拒绝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5)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向分包单位交底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分包单位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重要分项或重点部位的交底,必要时,可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时间。
(6)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7)负责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
(8)负责编制施工现场综合及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对乙方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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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让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
(11)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有要求乙方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用的权利。 (12)及时向乙方书面通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危险情况。
(13)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要求拆除、更换。
3、乙方的责任
(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轻伤事故,轻伤率不超过1.5‰。 (2)建立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到人。
(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足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队伍中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的人员。
(4)施工班组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全体施工人员的花名册、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上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进场后,调出和调进人员要事先向甲方通报。
(5)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好安全带,给每个施工人员配备上正式编号的合格的安全帽。
(6)把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交底人要签字,每一个被交底人都要签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要签上时间。
(7)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周检查和其他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整改通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
(8)建立乙方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和每日班前教育。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变换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细致进行节假日安全教育,高度重视“两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期间的安全教育。
(9)负责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乙方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10)足额使用乙方掌握的安全措施费用。
(11)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认真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 (12)搭拆大型设备、脚手架和吊篮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前编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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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划定安全防护半径、进行周边防护、安排专人监护。
(13)对自带的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进场时要求向甲方报验,验收合格方可进场,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养和维修。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按规定保养和维修行使义务。
(14)发生交叉作业时,在施工前向甲方报告,在甲方的组织下与有交叉作业的其他队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施工的顺序和保护措施并指定监督人员。
(16)在施工现场需动火作业时,要到甲方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置灭火器、安排看火人员。
(17)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每天组织班组人员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要有活动记录。
(18)严禁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布置工人宿舍;服从甲方项目部对生活区的管理,宿舍内不得男女混住,不得擅自改造宿舍内的线路或使用违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等。
(19)建立食堂的,必须规范设置;取得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做好饭菜留样;防止食物中毒。
(20)要指定老工人负责新入场工人的安全工作,老工人要每天对新工人进行提醒,告之应当注意的事项,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令)的规定进行办理。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由甲方安排向有关方面报告。甲乙双方一起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现场整改小组和事故善后小组。事故调查组,要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现场整改小组,要立即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组织人员对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然后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前来验收。善后小组负责对伤亡家属的接待、商谈有关赔偿等事宜。
2.事故责任清楚,双方意见一致的,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规定的责任方对事故全面负责。
3.双方对事故责任意见不一致的,协商解决。
4.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地方安全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办理,或在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谁的责任就由谁负责;双方都有责任时,各负其应负的责任。
三、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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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乙方还应按事故的大小向甲方交纳罚金。
(1)死亡事故每人次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2)重伤事故每人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3)火灾事故、机械、环境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每人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至贰拾万元。 (4)轻伤事故超标后,每人次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5)其它奖罚按甲方《中建八局西南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制度》和甲方项目部《中建八局西南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上述罚款甲方将从乙方当期工程款款项中扣除,若当乙方任何应得的款项不足罚款时,将视为乙方欠甲方的到期债务,甲方保留随时追讨该到期债务的权利。
3.对乙方违规的处罚只要事实存在不一定必须征得乙方确认,甲方的处罚即可生效。 四、其他
1.奖罚除按上述第三条执行外,另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总包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下达并签字,由甲方财务负责收款并出具收款单;奖励,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书面建议,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乙方据此到甲方财务取款;奖励的标准:按《中建八局西南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乙方对甲方项目部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书面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复议;对项目经理的决定仍然有异议时,可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议。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最终决定权。
3.本协议适用范围
(1)人员:甲乙双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施工区域及生活区; (3)时间:自本协议书签字起至乙方所有人员退场止。
4.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1. 2. 5.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1. 2. 6.上述未尽事宜,国家、地方和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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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任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参与本工程施工事宜,进一步明确乙方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特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 按照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承担本范围内所有机电安装的维修责任 。
质量保修内容:按照设计施工图以及按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从整个单位工程经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监理以及甲方共同验收签字的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双方约定乙方施工该工程内容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和内容的施工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该通知不仅限于书面通知,还可为电话通知、特快专递通知等)之日后的24小时内派人修理;若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自行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其保修费用从乙方工程款或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乙方承诺无条件接受。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必须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其抢修费用待分清事故发生原因后双方另行协商。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必须确保其施工内容和范围的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及返还
双方约定甲方在乙方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甲方按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收到业主相应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扣除乙方已发生的工程维修费用后的7个日历天内,将余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任何利息返还给乙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代理)人: 法定代表(代理)人: 时间: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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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3:
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
工程名称 指令名称 内 容 □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他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简要描述指令内容、原因及预估工程量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日期: 指令编号 是否涉及其他单位扣款事宜:是□ 否□ 涉及扣款单位,分包联系函是否已发送:是□ 否□ 项目部生产经理(或总工): 日期: 项目生产经理(或总工)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接收单位 我单位确认已收到此指令,按照指令的要求施工 分包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工作指令单内容完成后24小时内连同指令单一同上报《工程量事实确认单》,如无指令单,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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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4:
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工程量事实确认单
工程名称 部位 内容: 简图: 计算规则: 计算公式: 分包人(盖章):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对应指令单的工程量确认单编号 指令签发时间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经理(负责量与价)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注: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工程量事实确认单、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分包签证审批单、图像资料及其它相关依据附后;一式三份,公司预结算部、项目商务部及分包人各一份。工作指令单内容完成后24小时内上报《工程量事实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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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5:
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分包经济签证单 工程名称 签证编号 工程指令□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签发事项 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他 工程指令签发时间 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 分包人盖章: 分包现场负责人签字: 日期: 是否涉及其他单位扣款事宜:是□ 否□ 涉及扣款单位,分包联系函是否已发送:是□ 否□ 项目部生产经理(或总工): 日期: 项目专业工程师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商务审核: 签字: 日期: 事业部商务部(成都项目不填): 签字: 日期: 公司成本预结算部经办人: 签字: 日期: 公司总经济师: 、 1.工作指令单内容完成后24小时内上报《工程量事实确认单》,48小时内上报《分包经济签证单》,否则视为分包人放弃,不予办理;
2.无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不予办理分包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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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生产经理(或总工)意见: 签字: 日期: 项目经理审核: 签字: 日期: 事业部总经济师(成都项目不填): 签字: 日期: 公司成本预结算部经理: 附件6:合同单价及组价明细 定额人工费 费用项目名称 元/工日,(按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总工日*人工单价) 定额机械费总价下浮 % 定额材料费总价 元/工日 下浮 % 按甲方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税票,结算时税金单列 定额机械费 定额材料费 零星用工 税金 备 注 说明:1、上述单价除另有约定者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均包括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工现场的
材料超运距转运、二次及多次转运、垂直运输、材料看护及成品保护、超高、高层建筑增加、市场涨价风险、抢工、窝工等一切费;2、承包方式:包清工、包辅材、包机械;3、计量规则:按照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安装工程部分相应分册进行计价,不取定额综合费;4、上述单价均未包含建筑工程营业税金,其它税费已全部包含;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须,在经甲方认可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工程营业税发票后,甲方方能付款,双方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甲方将乙方上缴建筑工程营税,返还至乙方工程结算中。
临时水电工程 定额人工费 费用项目名称 定额机械费 定额材料费 元/工日(按定额的定额机械费总价人工消耗量下浮20 % 总工日*46元/工日) 价下浮20% 定额材料费总按甲方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税 元/工日 票,结算时税金单列 零星用工 税金 备 注 说明:临时水电工程的计价规则、取费规则及其他相关要求与正式工程一致,但价格按上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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