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卷第9期总第129期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 Vo1.27.NO.9(Gen.NO.129) Jun.(first h ̄r)2014 2014年6月(上) 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新变化研究 楚靖慧 (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经过10多年的发展,出现了不少新变化。笔者通过刘涌案与夏俊峰案、孙志刚案 与夏俊峰案等的对比和实证研究,从舆论监督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对网络媒体舆论监督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络媒体;舆论监督;舆论主体;舆论客体 [中图分类号]13619 [文献标识码]A doi:l0.3969/j.issn.1671-5918.2014.09-037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9—0073—02 [本刊网址]hap://www.hbxb.net 刘涌案的活动进行报道,还包括刘涌各种犯罪事实等;一审后, 网络媒体则主要对刘涌的发家史进行解析和评价;直到二审 前,尽管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对刘涌案均进行了大幅报道,但 网络舆论并没有形成,而二审结果的出现,使刘涌案在网络中 引起了网民的热烈讨论,而且舆论风向非常集中,一致认为对 二审改判提出质疑,甚至有网友给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 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新变化分析 (一)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概念界定 一、著名学者甘惜分在其主编的《新闻学大词典》中,将“舆论 监督”界定为:“舆论监督是公众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 定的组织形式的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表达舆 论、影响公众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 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 策过程的监督和决策效果的监督;对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 产生过程的监督和决策人行为的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 的必要环节,实行舆论监督是一个制度化过程。舆论监督应保 证社会舆论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转化为行政措施。”甘教授将 舆论监督的主体、客体、监督内容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过程和 最终结果都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因而,对于网络媒体的舆论监 督而言,此时的舆论监督就是将“一定组织形式的传播媒介”限 定到网络媒体上去。因此,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公众 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网络媒体,行驶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力,表达舆论、影响公众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 (二)监督主体 亡”的评论;尽管有传统媒体介入并进行深入调查,采访权威法 学专家给出二审改判更客观等言论,但除了极少数网友对二审 判决表示支持外,绝大多数的网友仍对二审改判持质疑态度, 并对这些接受媒体采访的法学专家进行网络围攻。最终,网络 媒体所存在的强大民意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并使得最 高人民法院在辽宁公开审理刘涌案,给出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审判结果,网上欢呼一片。 对比最近发生的夏俊峰案,我们可以发现网络媒体中所形 成的意见群是多个的,舆论风向也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逆转: 我们会发现在百度搜索中,我们不仅会看到支持夏俊峰的辩护 意见,也可以看到支持法院判决的辩护意见,也存在为死在夏 俊峰刀下的两名城管鸣不平的声音,围攻不同意见的行为也有 所减少。 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广大公众,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在网络 媒体的环境下,舆论主体更形象的定义是广大网民。在过去的 研究中,部分学者惊喜于网络带给中国社会的大改变,对网民 对比网络媒体的舆论在这两个案子上的不同反应,我们可 以清楚地认识到舆论监督主体——网友们的进步之处:在刘涌 案中,大部分网民满足于自身诉求的实现的喜悦中,缺少对自 身这种舆论审判行为的错误之处的反思;在夏俊峰案中,网友 们允许不同意见的出现和表达,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勇于过 的各种言论和行为持支持和乐观的态度;另有一部分人,则是 忧虑于网络环境的过于开放,网民的无拘束给我国社会发展带 来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作用。随着近l5年的发展,网络舆论 监督主体比起过去有了一些新的变化,笔者将其分为两部分加 以论述:进步之处和待改善之处。 1.监督主体的进步之处 (1)言语与行为趋于理性 10年前,网民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关注,在网络媒体中所形 成的舆论风向和意见群特别集中,几乎听不到反对的声音,网 民的反思行为更是少见。而现在的网民对社会热点的关注和 舆论风向会形成两个甚至是多个意见群,舆论风向也较为多 变。这样的变化,说明了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趋同化和群体化 的行为有所减少,过激语言和盲目行为减少,在对社会事件的 关注上有了更多的理性思考。 去的意见,一些网络围攻等过激行为有所减少,在给予当事人 人性的关怀和同情外,更加重视事实本身。这样的进步是网友 们经验的积累,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社会的进步。 (2)舆论监督内容广泛,关注自身发展 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受人关注起于网友们对国家大 事的关注,如印尼排华事件、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 孙志刚事件等,在这些国内外的大事件中,我国网友们在网上 积极发言,表达个人观点,推动了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国 内不合理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的实行。与广播在诞生之 网民们在2003年对刘涌案的关注所形成的舆论风向就是 单一而集中的。在网上几乎看不到对刘涌案进行辩垆的意见, 而少数的辩护人也会受到网友们的围攻:网络媒体从刘涌案事 发就开始进行关注,在一审前期,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对 初被当做娱乐工具不同,互联网最初在中国的流行是被当做严 肃的信息交流工具来使用的。而当下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内 容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政治事件、公共事务之类严肃事件, 日常生活中的细节如国民素质等问题经常会在网络媒体引起 舆论大波。2013年5月网友“@空游无依”的一条关于中国游 客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刻“丁某某到此一游”的微博迅 收稿日期:2014—04一l8 作者简介:楚靖慧(199l一),女,河南荥IrmA.,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与传播。 73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笫27卷第9期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其微博被转发8万次,评论也多大一万 而无措。 总第129期 多条,许多网友对此表示愤怒、震惊和羞愧;同类新闻一再被爆 出——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大声谈话、随意吸烟等,十一黄金周 国内各景点的垃圾满天扔以及清洁工的辛苦等现象更是引起 了网友们的大量关注和热议。 2.监督主体的待改善之处——娱乐化倾向显著 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一书中向我们描述了他对电 视影响下的人类发展的担心,对比l9世纪的印刷媒体影响的 代人,电子技术影响下的人们通过媒介传递的内容越来越没 有内涵,存在更多作秀的成分。互联网同样基于电子技术的新 媒体,它与电视的不同之处在于互动性,存在点对点、点对面的 个直接交流,但对于使用网络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主体—— 网友们来说,其行为仍存在娱乐化倾向,主要体现在舆论监督 主体行为缺少持续性,监督形式娱乐化。 互联网具有低门槛、数字化、海量、交互性强等优点,同时 海量的信息也带来了信息的碎片化问题,对网友们而言,则存 一对比2009年5月16日发生的夏俊峰案,这时的政府的应 对反应则更从容。从案发到一审判决历经183天,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则在2011年5月9日给出,最高人民法院 则在今年9月25日核准死刑并立即执行。夏俊峰案从案发到 结案历时三年之久,面对网络舆论监督,政府不仅积极做出回 应,同时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直接与网友们沟通。过去的舆论 审判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行为,也因为现在政府更好的处理和 应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而减少。政府在夏俊峰案中按部就 班的处理事件的表现是政府在互联网环境下危机应对和处理 一的意识和程序不断建立的结果。 互联网的特点不仅使民众受益,也让企业和政府受益颇 多。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因素出现失真的现象,而网 络媒体环境下,政府和企业通过危机处理意识和程序的建立, 在事件发生之初就通过微博等网络媒体直接作出回应,既能在 应对舆论时抢占优势,也能避免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失真 现象。 在注意力集中时间不长的问题。另外,多才多艺的网友们利用 互联网的特点将严肃性事件娱乐化。 “微笑局长”杨达才的落马得益于网友们对时事的及时关 注和庞大的信息来源,很多网友在杨达才落马这件事上付出了 很大的心思,但对落马后的杨达才案的审理的关注却并未持续 下去。网友们对国内一些公共事件的舆论监督行为很多都只 存在监察行为,而不能及时的跟进事件发展从而发挥督促 作用。 (三)监督客体 2.监督客体的待改善之处——言多于行 监督客体的待改善之处更多是相对于其进步之处而言的。 互联网环境下的舆论监督在尚未被政府和企业认识到其巨大 影响力时,从而被网络上的滔天舆论给吓到,在不知所措的情 况下,其行为反应更多的是遵从网友们的意见导向。而随着政 府舆情监督室的成立、政务微博的开通,政府和企业逐渐适应 网友们的舆论监督,在熟悉“游戏规则”后,政府和企业的应对 行为则变得有技巧,出现更多周旋的内容,不再是快速的行动。 在过去,我们提及舆论监督的客体,更多的是将其限定在 政府这一角色上。今非昔比,网络媒体环境下的舆论监督客体 可分为三部分:政府、企业和个人。个人作为舆论监督客体,意 味着网民自我意识的觉醒,在上文已经探讨过,下面主要谈一 下政府和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一些变化。 1.监督客体的进步之处——危机处理意识逐步形成和危 机处理程序逐步建立 在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崭露头角时,政府和企业的反 应是无措的,没有预测风险和危机处理的意识。在经过10年 的发展,政府和企业建立舆情监测部门,关注网络中的热点问 题,对舆论监督保持警惕性,并建立了一定的危机处理程序。 关注孙志刚事件,从孙志刚2003年3月20日死亡,到 2003年5月12日,抓获李文星等涉嫌殴打孙志剐的八个人历 经53天,再到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 判决历经46天。同年六月二十日,导致孙志刚死亡的《城市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同年八月一日实 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网民对事 件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引发了一场大的舆论潮流,监督着政府快 有报道称,国务院一共有75个单位(议事协调机构未列 入),已经有32个单位开微博,约占总数的42.6%。微博在加 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同时,也成了政府安抚民众、拖延甚至削 减舆论形势的一大“利器”。一些公共事件如2013年十一国庆 期间的黄山禁售桶面的信息、九寨沟的拥堵以及西安大雁塔的 门票事件,政府部门在事件通过微博进行回应,但并没有拿出 实际解决办法。大雁塔的门票事件在政府通过微博公开消息 后引起网友大量议论,政府又通过微博发言将发布的“不当言 论”推给个NT作人员工作不认真,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改善门 票定价问题。因此,网络媒体实际是一把“双刃剑”,监督客体 的言多于行的不足是网络媒体中舆论监督不断发展带来的副 作用。 二、结论 互联网相对于报纸和电视、广播,仍是一个新的事物,网络 媒体的环境下,我们开创了报纸时代、电视时代所不能创造的 舆论监督新现象、新效果。互联网为国民舆论监督权利的使用 开辟了其他媒介所不能相比的平台,也为舆论监督客体的发展 开辟了新天地。另外,新政府的上台执政带来了新的指导政 策,对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发展提出更多要求。大的社 速处理案件,并很快做出制度上的改正。在此事件中,政府的 很多决策和行为都存在“被倒逼”的现象,按照正常的速度,对 案件的开庭和审理不可能会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进行,而这些政 府行为的发生也证明了当时的政府并未认识到网络舆论监督 的力量,对危机并没有应对意识和准备,才导致政府行为快速 会处于一个转型的关键期,也带来了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发展 进入一个转型期,作为一名新闻研究者,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以 发展的眼光持续关注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莉群.矿难报道与新闻舆论监督[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O07. [2]刘栩静.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2.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