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建设完毕之后会有专门的⼈会对房⼦的质量进⾏检验,如果是⽐较合格的才会验收,不合格不能验收,那么建设⼯程质量认定书是哪个部门出具的,店铺⼩编整理了“建设⼯程质量认定书是哪个部门出具的”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建筑⼯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竣⼯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个⽉内组织有关部门进⾏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程质量验收⼿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款安置⽅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许可证之⽇起三个⽉内开⼯,因故不能按期开⼯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既不开⼯⼜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许可证⾃⾏废⽌。
第⼗条在建的建筑⼯程因故中⽌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中⽌施⼯之⽇起⼀个⽉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程的维护管理⼯作。
建筑⼯程恢复施⼯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施⼯满⼀年的⼯程恢复施⼯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许可证。
第⼗⼀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因故不能按期开⼯或者中⽌施⼯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超过六个⽉的,应当重新办理开⼯报告的批准⼿续。
第⼗五条建筑⼯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书⾯合同,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履⾏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建筑⼯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发包单位及其⼯作⼈员在建筑⼯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作⼈员不得利⽤向发包单位及其⼯作⼈员⾏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段承揽⼯程。
第⼗⼋条建筑⼯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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