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员工自学成才,使企业呈现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取得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证书.
二、证书类别
1、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2、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工程系列、会计系列、经济系列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奖励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的奖励50000元、硕士学位的奖励20000元、本科学历的奖励5000元;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还可以持国家认可的发票报销学杂费、书籍费;
2、取得国家承认的工程、会计、经济等系列高级职称的奖励10000元、中级职称的奖励5000元。
3、取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4000元、技师(二级)的奖励3000元。
4、取得非国民教育系列、省级文件规定可享受同等待遇的本科以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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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的奖励2000元;
5、获得以上证书的一般岗位操作工,年龄不满30岁的、经本人申请可转为主要岗位操作工.
四、获奖程序
1、本人申请并附证书的原件、复印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2、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3、主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签署意见; 4、总经理批准;
五、有关规定
1、所获证书专业须与本人从事的工作相关,不相关的不享受奖励; 2、获本科学历、中级职称、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的员工,合同期限在原期限基础上延续3年;获研究生、高级职称、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的员工,合同期限在原期限基础上延续5年,否则所得奖金及报销费用全额退回;
3、凡弄虚作假办理的证书,一经查实除退回奖金及报销的费用外,并将给予2000元的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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