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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0-04-18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

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公布日期】

• 【字 号】宁价[费]发[1998]143号 • 【施行日期】1998.06.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

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8]143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门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机构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可按本规定收取培训费、鉴定(考核)费。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根据不同工种和专业所耗能源及原材料分为A、B、C、D四类,其收费标准分别按类收取。培训费和鉴定(考核)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种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组织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的单位,代售培训、鉴定(考核)相关资料,按照资料实际定价照实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为组织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的单位向参加技能培训、鉴定

(考核)的个人收取的最终费用(实验费和材料费已包含其中),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加收任何费用。自带原材料参加鉴定(考核)者,鉴定费减半收取。 二、对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需颁发《技术等级证》而进行的技能鉴定(考核)的,只能收取鉴定(考核)费,不得收取培训费。鉴定(考核)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由学生所在学校和学生本人各负担一半。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社会各类人员,不得强行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收取有关费用。考前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参考人员自定,也可直接报名参加鉴定(考核),各级人事劳动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或其它方式强行要求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培训。对国家规定必须经培训后才能鉴定的项目,由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提出,经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施行。

三、经批准的各培训鉴定(考核)单位,要按照国有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课时要求进行。培训初级工不少于170课时;中级工不少于200课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250课时,其中业务理论培训与操作技能培训的时间按6:4安排。否则不得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各收费单位应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收费时须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税务部门领取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各级财政部门不予提供票据。

五、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原材料购置、能源消耗、试卷印制、评判、监考人员酬金等费用。

六、本通知自1998年6月15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6]6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略) 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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