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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022-09-12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青岛海氧益百实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编 号版 次页 码第 页V0共 页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厂内所有车间及部门涉及职业健康管理。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4 《职业病防治法》4、职责: 4.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4.2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3 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5、术语: 5.1 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5.2 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3 职业危害: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5.4 劳动防护用品: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包括头部护具类、呼吸护具类、眼(面)护具类、防护服类、防护鞋类、防坠落护具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 作业管理: 6.1.1 生产建设过程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6.1.2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6.1.3 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6.1.4 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委会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6.1.5 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人力资源部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6.1.6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委会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6.1.7 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6.2 作业现场管理: 6.2.1 尘毒作业部门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6.2.2 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6.2.3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青岛海氧益百实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编 号版 次页 码第 页V0共 页 6.2.4 尘毒作业场所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6.2.5 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6.3 作业环境管理: 6.3.1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6.3.2 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6.3.3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6.3.4 尘毒、噪声、振动作业部门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6.3.5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6.3.6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委会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6.4 职业健康管理: 6.4.1 公司对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应到市级制定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4.2 对于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6.4.3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 6.4.4 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4.5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4.6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4.7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7、附件: 7.1 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HY-MS SF-1101 2013 《职业卫生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HY-MS SF-1102 2013 7.2 相关记录: 《职业病员工档案台账》---------------------------------HS-MS SF-110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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