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教育中的惩戒
当今的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也越来越难教。教师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大胆调皮、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方面要面对各种惩罚学生的“禁令”和社会舆论的苛责,往往使教师陷入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那怎样管理好学生,怎样提高教学质量,怎样保证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呢?目前体罚已被认定为违法,惩戒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 那么我们是否就因此彻底摒弃惩戒?答案是否定的。
一、惩戒与体罚的区别
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即为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是戒除,防止是其目的。“惩戒权”是指教师贪污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进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体罚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二者尽管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使学生幡然悔悟,而体罚中的“痛苦”带给学生的则是身伤心碎。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对立,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惩者,以正其心也”。因此,惩罚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这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所以惩戒是合理的。适
度的惩罚还有助于孩子成长,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
二.惩戒对象
(一)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惩戒的对象只能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合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教育学生,因此, “对事不对人”是一条基本原则。
(二)学生越轨行为是指学生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在学校中是指学生的行为规范、班规校规等,这些规范传达着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规范性的要求。
(三)学生在校内的越轨行为的类别
1.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1)携带危险品入校。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者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书、音像资料。
(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3)打架和斗殴,并导致后果的。
(4)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5)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宗教迷信;传播恐慌性言论;恶意诽谤他人。
(6)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7)传播他人隐私,导致伤害的。
(8)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伤害的。
(9)异性间有伤风化的言行。
(10)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越轨行为实施调查或者做伪证的。
2.个人的低价值行为
(1)上课不专心。
(2)不做或者抄袭作业。
(3)迟到或旷课、逃学。
(4)考试作弊。
(5)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
(6)吸烟、喝酒。
(7)无辜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四)确定惩戒对象的其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不惩戒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教育利益及健康发展。在判定学生是否有越轨行为时,可参照以下条件:
1、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该行为已经导致一定的破坏性。
3、该行为属于学生本人自身过错与过失。
4、越轨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而越轨者有能力控制其行为的发生与发展。
惩戒对象的构成必须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惩戒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三、惩戒的原则
1、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其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从而明其理,知其错,并加以改正。
2、尊重学生人格。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尊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学生与教师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即使犯了错误亦是如此,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指出:每个人都有被尊重的需要,自尊是一个人树立良好品德的脊梁骨,一量失去自尊,往往变得厚颜无耻,不可救药,许多学生就是因为自尊心受到了严惩的伤害,才变得自暴自弃,保护其自尊,才能培养学生的尊严感,激发学生上进心,促进其自勉,自律。
3、惩戒应合理并公正。主要包括:
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
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
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
四、惩戒的形式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采取以下的惩戒方式:
1、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这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隔离措施。将学生从其扰乱背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如让学生坐到教室的一个固定角落或窗口听课。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且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
3、剥夺某种特权。被剥夺的特权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
4、没收。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
家长。
5、留校。放学后将学生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并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用餐为前提。
6、警告。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内的惩戒批评方式。
7、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这是越轨行为严重时的惩戒方式,会造成学生日后进入社会的实质性障碍。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8、停学和停课。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停课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须经学部或者学段主管批准。停课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批准权在分管校长。三天以上的则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惩戒行为应注意事项:
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是通过“惩戒”手段,发挥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使学生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惩戒教育能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在学生“小错”时就受到必要的惩戒,可以尽量避免学生将来犯“大错”。 老师应针对学生不同情况,从对学生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的教育方式;要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应当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不应当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不应当受权威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不要受到思维定式的影响,而应该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要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使用惩处;此外,还要警惕以惩戒之名实施体罚之实的“另类惩戒”,坚决禁止各种用美丽“外衣”包装的“变相体罚”。
总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但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戒的正确使用可以增加教育手段的丰富性,增强教育效果。谨慎地、恰当地使用惩戒,以人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综合运用一切可能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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