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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2021-01-22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32 “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加强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三同时”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在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三同时”管理。 3 职责 3.1 行政部

3.1.1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1.2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3.1.3 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协助基建工程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评价。

3.1.4 组织一般建设项目(指国家未强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验收。

3.1.5 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给予其他部门业务上的支持。 3.2 基建工程部

3.2.1 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的组织和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做到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环境控制措施、消防安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2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环保验收检测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3.3 工艺技术部

3.3.1 负责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在设备选型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通知行政部进行“三同时”审查;

3.3.2 负责技术改造项目(非建设工程项目类)、技术引进项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的设计,并通知行政部进行“三同时”审查。

3.4 装备动力部

负责新设备运行阶段(安装、调试)、验收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及时通知行政部参加“三同时”验收。 4 工作内容

4.1 建设项目 “三同时”管理 4.1.1 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

4.1.1.1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环境影响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4.1.1.2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1.1.3 在初步设计中,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依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消防审核意见书,编制《职业健康安全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和《消防安全专篇》。

4.1.1.4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落实初步设计中职业健康安全内容和初步设计中通过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并在设计时同时考虑“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4.1.1.5 经审查同意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方案发生变化时,应经原审批政府卫生或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1.2 施工阶段

4.1.2.1 行政部应全过程参与并监控建设项目中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4.1.2.2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工程部应经常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4.1.2.3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应符合施工安全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

4.1.2.4 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教育,配备有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4.1.2.5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完工后,基建工程部应会同行政部和施工单位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1.3 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4.1.3.1 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

竣工验收前,必须书面报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4.1.3.2 试运行期间,基建工程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环境验收评价,并将试运行期间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基建工程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1.3.3 试运行完成后,基建工程部应将试运行情况总结报告、验收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负有审批职能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办理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文。

4.1.3.4 通过正式验收并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批文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4.2 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三同时”管理

4.2.1 技术改造项目在可行性、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应有专门章节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同时将所需安全措施费用投资纳入计划。

4.2.2 技术改造项目试运行阶段(包括安装、调试阶段),必须采取具体的安全措施,并报行政部进行审核。

4.2.3 项目完成时,项目管理部门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后,应及时通知行政部组织竣工验收。

4.2.4 项目验收时,特种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毒气、噪声以及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职业危害控制和环境影响控制检测评价,检测评价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组织验收。否则,不予验收。 4.3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4.3.1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

4.3.2 项目管理部门按要求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行政部备案。

4.3.3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总平面图审查手续,以及在施工中可能涉及的能源使用、绿化植被移动、危险品使用等事项,在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还应向行政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3.4 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4.3.5 行政部应定期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事故隐患,应监督项目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可能对公司员工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严重违规情况,可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4.3.6 项目带来新的职业健康危险源风险,使用单位应按《危险源识别评价及风险控制程序》

进行辨识与评价,并制定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 相关文件

5.1 《危险源识别评价及风险控制程序》 6 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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