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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安全生产违章违制处罚规定

2024-07-03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厂安全生产违章违制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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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违制处罚规定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矿山安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第十四条、《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章违制处罚规定》,同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违制处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为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稳定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检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管理,群防群治,坚决制止违章违制行为,减少伤亡事故,杜绝特大、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健全、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符合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合力。

第四条、凡是员工在生产、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内从事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指挥、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

为,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均属于违章违制,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指令,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有权拒绝接受在任何危及员工安全健康的条件下作业,对各级领导忽视员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第六条、单位领导必须模范地带头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七条、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均有义务制止违章行为。班组长是制止违章的直接责任人,厂长是查处违章的直接责任人;公司领导是违章查处的责任人。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所管辖的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巡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根据性质、危险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处罚。

第八条、在安全检查或巡查发现违章行为时,如果有管理人员在场而未加以制止的,管理人员视同违章,一并处罚。

第九条、对制止、检举违章行为的人员给予所罚款金额50%的奖励。

第十条、对揭发、制止的人员进行辱骂、打击报复者,必须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处罚形式分为: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罚款、停工学习、警告、记过、解除

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三章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各类事故,凡因违章而造成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根据事故发生的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大小,对有关人员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并给予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和其它形式处罚,工厂(科级)以上领导按高限处罚。

经过调查分析,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管理者、设计者、员工个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一、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二、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管理者负责。

三、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四、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五、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组织者负责。

六、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的,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

七、重大事故隐患,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由贻误单位的领导负责。

八、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九、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能知识,没有操作证操作而发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

第十三条、实行责任事故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方式为:责令检查、罚款、通报批评、免职。

凡因下列情况而发生事故的,按“一岗双责”规定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技能培训的;对新入厂的人员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对特种作业人员不进行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取证,就分配上岗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的;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仪表不按规定的时限检验或管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不积极抢救或未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的;

七、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八、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不建全而发生事故的;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九、在签订各种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措施规定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十四条、凡发现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或个人50—500元的经济处罚。管理人员违章高限处罚。

1、不接受公司监督、检查、考核,不执行公司指令的单位和个人;

2、承包工程、任务时没有安全生产内容、无安全负责人、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者;

3、违反规定使用劳务工,合同中无安全内容条款;

4、领导不按要求进行安全讲话、安全查岗、无记录台帐;

5、不按时报送各种安全资料、报表、台帐;

6、不按要求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7、班组安全日活动记录台帐,无检查签字,检查签字面小于90%;

8、持证上岗制人员无有效证上岗(属本单位原因)无证人员未签师徒合同落实安全责

任;

9、未通知、进行、参加“三级安全教育“;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或其它安全教育;

10、不按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问题整改,无记录台帐;

11、由于行使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健全;

13、不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考核。

14、个人违章工伤休工者;

15、进入生产现场、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16、起重工、电工、冶炼工不戴安全帽作业,进入安装、建筑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

17、高处、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不采取防坠措施作业者;

18、饮酒上岗作业、进入生产现场者;

19、上班时间脱岗、串岗、睡岗者;

20、机床操作工戴手套、围围巾、系领带、不戴眼镜者;

21、女工不戴帽或长发不卷入帽内作业、进入生产现场者;

22、不穿鞋,穿高跟鞋、凉鞋、拖鞋、无防护作用的其他鞋进入现场,岗位作业者;

23、当班巡视或安全检查存在“三违”行为时:1-2人次,按50元/人次处罚;3-5人次按100元/人次;5人以上按150元/人次处罚。

24、使用的设备带病运转不及时排除故障、不报告者;

25、停供电、检修电器设备作业未执行操作票、无人监护者;拉闸未挂警示牌者;带负荷拉闸者;

26、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仪器、设备者;

27、使用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离小于5米、乙炔气瓶不竖直、与动火距离小于10米又无防护措施者;

28、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无证上岗单独作业者;

29、不允许单人作业的工作岗位、工种而单人作业者;

30、有指挥权的人员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

31、擅自拆毁安全设施者;

32、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运、领用、保管规定者;

33、进行对人体有毒、有害作业时,不采取防护、隔离、警示措施者;

34、违反规定擅自兼工种、调班、请人代班、擅自加班或上自由班者;

35、违反劳动纪律,带小孩上班、滞留其他人在生产岗位者;

36、违反其它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者。

37、违反“十不吊”规定指挥起重操作。

38、多台吊车联合作业无统一指挥;起重行车作业多人指挥。

39、擅自使用电炉取暖等。

40、使用可移动的梯子无人扶梯或监护等。

第十五条、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规定罚款(未遂事故参照执行)。

一、 伤亡事故

1、超标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

1)工亡事故:按上级、政府罚款合并数额执行;

2)重伤事故:按上级罚款同等数额执行;

3)多人伤亡事故:按上级罚款同等数额执行;

4)轻伤事故:以上报集团考核数每人次500元;

5)机关部室在事故月人工费用总额的10%以内罚款。

2、责任事故,对事故管理责任者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时罚款:

1)工亡事故:500-3000元;

2)重伤事故:300-2000元

3)多人伤亡事故:按最严重的事故等级罚款;

4)轻伤事故: 50-100元。

3、违章事故,对违章者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时罚款:

1)工亡事故:造成他人死亡500-1000元;

2)重伤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罚款200-500元,造成自己重伤罚款200元;

3)多人伤亡事故:按最严重的事故等级罚款;

4)轻伤事故:造成他人轻伤罚款100元,造成自己轻伤罚款50元。

4、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在按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处理后,对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员和职能部门的罚款参照第十二、十三条执行(对个人的罚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5、交通安全方面的违章违制处罚,按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6、云锡公司、政府对机械公司事故的罚款用安全风险保证金支付,冲销事故单位安全风险保证金,机械公司必须补交安全风险保证金。

第五章 处罚管理

第十六条、违章违制的查处实行分级处罚和管理,按云锡公司、机械公司、各工厂、班组分级建立台帐、登记卡,被哪一级查处的,罚金归哪一级使用。

第十七条、违章违制者,自己主动向领导报告、写出检讨并有改正表现,单位领导可视其是否造成后果及其严重程度免予或从轻处理。对违章违制隐瞒不报、虚报、嫁祸于人者;对揭发、制止的人员进行辱骂,打击报复者公司及单位领导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如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集团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机械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执行的《安全生产违章违制处罚规定》和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的《关于安全生产违规违制处罚的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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