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照 序号 1 类别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 二.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内容 有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其中包括: 1.加油站长安全职责 1 2.加油员安全职责 3.安全员安全职责 加 油 站 2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教育培训、防火、动火、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 检修、检查、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制度等。卸油操作规程加油操作规程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5> 组织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中包括:灭火、防漏油预案,年度灭火作战方案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练不少于二次,防跑、防冒、防漏油演练不少于一次,并要有演练情况。 应急救援预案;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依据第八十五条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情况 备注 序号 类别 备注 3 三.安全管理组织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状况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备注 检查情况 备注 1 加油站 有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 1 加 油 站 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列第十三条 五.油罐 序号 1 类别 加 油 站 加 油 站 加 油 站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备注` 加油站的储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油罐所采用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GB50156-2006) 6.1.1 于5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油罐的外表面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GB50156-2006) 6.1.2 2 3 (GB50156-2006) 6.1.3 4 5 6 7 8 9 10 11 12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对建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埋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底阀人油口距离罐底宜为0.15~0.2m。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六.工艺系统 (GB50156-2006) 6.1.4. (GB50156-2006) 6.1.5 (GB50156-2006) 6.1.6 (GB50156-2006) 6.1.7. (GB50156-2006) 6.1.8 (GB50156-2006) 6.1.9 (GB50156-2006) 6.1.10 (GB50156-2006) 6.1.11 (GB50156-2006) 6.1.12 。 序号 1 类别 加油站 检查内容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 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作用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检查依据 (GB50156-2006) 6.2.1 检查情况 备注 2 加油站 (GB50156-2006) 6.2.3 3 4 5 6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GB50156-2006) 6.2.4. (GB50156-2006) 6.2.5 (GB50156-2006) 6.2.7 (GB50156-2006) 6.2.8. 工艺管道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7 8 9 10 11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加油站 12 加油站 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线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油品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 埋地工艺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应符合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 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3.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4. 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 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 七.消防设施 (GB50156-2006) 6.2.9 (GB50156-2006) 6.2.10 (GB50156-2006) 6.2.11 (GB50156-2006) 6.2.12 (GB50156-2006) 6.2.13 (GB50156-2006) 6.2.14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1.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 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3. 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24. 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备注 1 加油站 (GB50156-2006) 9.0.10 5.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3块,沙子2m。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50140的规定。 八.电气装置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备注` 3 3 加油站 (GB50156-2006) 10.1.4 4 5 加油站 加油站 (GB50156-2006) 10.1.5. 低压配电房设置在站房的一楼 (GB50156-2006) 10.1.6 6 加油站 (GB50156-2006) 10.1.7 8 加油站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GB50156-2006) 10.1.9 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九.防雷、防静电 序号 1 类别 加油站 检查内容 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检查依据 (GB50156-2006) 10.2.1. 检查情况 备注 3 加油站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GB50156-2006) 10.2.5 保护。 1 加油站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防雷防静电装置经检测合格,并处于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GB50156-2006) 10.3.1 2 加油站 (GB50156-2006) 10.3.2 4 加油站 (GB50156-2006) 10.3.4 十一、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1 加油站 1、有禁火、禁烟、禁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安全标志。 2、有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