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1 / 76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当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及防范措施、事故应当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2 / 76
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3 / 76
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当计划。 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当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4 / 76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5 / 76
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6 / 76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 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当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当急预案,储备应当急救援物资、装备 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当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当急演练。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7 / 76
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务,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当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 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当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 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8 / 76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 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9 / 76
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 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 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 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10 / 76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 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者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 织审定。 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每5年应当修编矿井地质报 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当的能11 / 76
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当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12 / 76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 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13 / 76
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者临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者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14 / 76
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必须及时处理。 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15 / 76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八)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八)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确。 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当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6 / 76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三十条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当有通风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用和存放期间,应当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17 / 76
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采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装置。应当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防器材。 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应当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当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水位。 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应当进入稳定地层中不小于3m,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警装置。 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18 / 76
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者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者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19 / 7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当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者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者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当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当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20 / 76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当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当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者漏水中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21 / 76
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者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当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者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22 / 76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或者留设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安装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定安全措施后,才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23 / 76
(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者竖煤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24 / 76
第五十七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者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者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 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25 / 76
(三)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 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26 / 76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止耙斗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进行信(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号联系。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定牢靠。耙岩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中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者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27 / 76
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 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 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 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 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28 / 76
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满足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29 / 76
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30 / 76
第六十八条 在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安装井筒装备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 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 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31 / 76
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闭锁。 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应当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安全间隙序号 1 2 3 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4 除外) 5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32 / 76
井筒内设施 /mm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200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300 ≥150 ≥100 间: 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于500m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6 盘、台孔口之间 7 ≥500 ≥600 ≥800 ≥100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者带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33 / 76
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井盖门不得打开。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列规定: 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项措施。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v0.25H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 m/s; 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v0.4H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值。 表2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提升速度/(m•s) 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14 5 6 7 8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者带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4 / 76
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应当(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遵守下列规定: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超出吊桶边缘。 (一)应当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35 / 76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2m2,严禁超员。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 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八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 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七十九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36 / 76
第四百零三条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者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者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37 / 76
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8 / 76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应当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 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39 / 76
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二编 第一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 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 水平)不应当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40 / 76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第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者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41 / 76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者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顶部/m 两侧/m 备注 42 / 76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输送机运输巷道 0.5 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0.3 巷道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0.5 0.85 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43 / 76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无轨胶轮车运输巷0.5 道 0.5 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 0.3 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碴面起1.6 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 m(综合机械化采煤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矿井为1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44 / 76
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者平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以上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高度不得低于1.8m。 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45 / 76
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 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 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46 / 76
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47 / 76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当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净。 第九十九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48 / 76
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者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49 / 76
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施。 第一百零二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50 / 76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当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51 / 76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煤巷、半煤岩巷支护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当将孔壁冲洗干净,成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 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者充填,控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零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52 / 76
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板。 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者注浆。注53 / 76
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者矿用塑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者注浆。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水或者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 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54 / 76
第一百零九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当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当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者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当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当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当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55 / 76
第一百一十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行回采。 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当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 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当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当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加以规定。 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当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56 / 76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并行业专家(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规定: (二)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者漏斗工作面之间的论证。 错距,不得小于5m。 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者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二) 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以采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用多条回采巷道共用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四)在顶板破碎或者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回采。采用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项设计。 矸点柱。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六)发生窝水或者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窗)等控风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程中规定。 (四)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可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者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面顶煤、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当加高挡板或(五) 回采水枪应当使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者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离不得小于10m。对使用中的水枪,每 3个月应当至少进57 / 76
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行一次耐压试验。 (六) 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件下作业。水枪司机与煤水置。 (七) 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者巷道时,必泵司机、高压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者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当有专人经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处应当加高挡板或者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的明槽处,必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58 / 76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八) 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当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 (四)容易自燃煤层。 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的措施。 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59 / 76
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顶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60 / 76
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人措施。 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第六十八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规定: 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理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61 / 76
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顶板及大块煤(矸)。 不大于6m3/t或者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采: (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者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煤高度的。 62 / 76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63 / 76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第三节 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64 / 76
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机。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装置。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者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变压器供电时,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加保护罩。 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65 / 76
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当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者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当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者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当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煤机掘进,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6 / 76
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者作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得小于4MPa。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者无内喷续采煤机除外 )。 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67 / 76
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68 / 76
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必须遵守下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者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69 / 76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者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70 / 76
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八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井田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当技术措施并编制开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71 / 76
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堵人和支架歪倒。 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计。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 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72 / 76
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必须接顶封帮。 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73 / 76
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九十四条(最后一款)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九十四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当设置栅栏和标志。 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八节 防止坠落 第九十七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74 / 76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一百三十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当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并加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六节 防止坠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八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九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第一百三十三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得使用。 75 / 76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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