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洞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颇洞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颇洞两委及辖区村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三穗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三穗县台烈镇颇洞村委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小、中、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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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帮扶孤寡老人、留守儿童;
(三)帮助抢险救灾、扶贫济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颇洞村民、社会爱心人士及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三)热爱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自愿捐献爱心基金(不限金额);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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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秘书长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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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自愿奉献爱心基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捐献爱心基金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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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五)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6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3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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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10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三)热爱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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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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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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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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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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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监督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监督机关。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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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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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8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经 2015年9月29日第1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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