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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20-12-12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引用标准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5。电站施工 5。1电气安装

5.1。1 低压电气柜安装

本规范的低压电气柜指的是发电机控制屏、变压器低压进线柜、站用电配电柜、电瓶柜、启动柜、泵房控制柜等电站内的低压电气柜。

5.1。1.1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设备应齐全。 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5。1。1.2 与低压电气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5.1。1。3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气柜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5。1。1。4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 内部仪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气柜,应无裂纹或伤痕。

4) 螺丝应拧紧. 5) 附件应齐全、完好。

5。1。1。5 低压电气柜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气柜,其低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5.1。1.6 低压电气柜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电气柜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电压电气柜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气柜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4) 有防震要求的电气柜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5) 固定低压电气柜时,不得使电气柜内部受额外应力。 5.1。1.7 电气柜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4) 电气柜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气柜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6) 母线与电气柜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1的规定。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表1

额定电压(V) U≤500 500〈U≤1200 最小电气间隙(mm) 10 14 5。1.1。8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气柜应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5.1.1.9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气柜,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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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0 电气柜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1。11 低压电气柜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位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部位与金属支架之间。

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2 电压电气柜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5。1。1.14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5.1.2 变压器的安装

5.1。2。1 变压器安装前,按照图纸确认预埋件位置、数量,对设备安装基准放线,并对基础表面进行必要的处理;检查变压器外形尺寸是否与图纸相符,确认变压器净重,实测吊装位置尺寸,制作吊装索具,对设备和吊机的运行线路进行压实处理;敷设变压器拖运的行走轨道等.

5。1.2.2 变压器吊装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好变压器的搭接桩头及瓷瓶,千斤与设备接触的地方要进行必要的包扎保护,防止设备损坏。千斤受力后检查吊钩与设备的重心是否一致,并进行调整。变压器拖运时,将变压器在室内的手拉葫芦挂在变压器底部的拖拉千斤绳上,利用手拉葫芦将变压器沿轨道缓缓拉进变压器室,吊机在拖拉过程中进行必要的配合送放。等吊机送钩后,再将变压器在轨道上缓慢地拖至基础上进行就位。

5.1.2.3 变压器安装时,要特别注意检查高压线包有无损坏和移位现象,高压绝缘子有无碰擦和损伤,湿控装置包括湿度显示仪表是否齐全。施工过程严禁任何杂物落入变压器筒体内,本体铁芯及箱体接地可靠,变压器就位应认准高、低压侧的方向,变压器本体应水平放置,其安装水平度允许误差2‰,垂直度允许误差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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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电缆线路施工

5。1。3.1 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

2) 电缆沟、隧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结束;

3) 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是公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 4) 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 5) 电缆沟排水畅通,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5.1.3。2 电缆的运输与保管

1)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 2) 电缆及其附件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检查: (1)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 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订货要求,附件应齐全;电缆外观不应受损。 (3) 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或试验。 5.1。3.3 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立即安装,应安下列要求储存: 1) 电缆应集中分类存放,应标明型号、规格、长度,存放处不得积水. 2) 电缆储存时应防止受机械损伤。

3) 电缆附件的绝缘材料的防潮包装应密封良好。 5。1.3。4 电缆的敷设

1) 电缆敷设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电缆通道畅通,排水良好。 (2) 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

(3) 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当对电缆密封有怀疑时,应进行潮湿判断。 (4) 电缆放线架应放置稳妥,钢轴的强度和长度应与电缆盘的重量和宽度相符合。 (5) 敷设前应按设计和实际路径计算每根电缆的长度,合理安排每盘电缆,减少电缆接头。 (6) 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1。3.5 电缆敷设时,不应损坏电缆沟和隧道的防水层。

5。1。3。6 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电缆上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和护层折裂等未消除的机械损伤。 5.1.3。7 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接头的布置应相互错开.

5。1。3。8 电缆敷设时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加以固定,并及时装设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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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 电缆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应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2) 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按顺序分层配置,一般情况宜由上至下配置。 5。1。3。10 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其相互间的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11 直埋电缆时,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5。1。3.12 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盖好盖板. 5.1.4 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

5.1.4。1 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时,应严格遵守制作工艺规程。 5。1。4.2 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型号、规格应与电缆类型如电压、芯数、截面、护层结构和环境要求一致。 2) 结构应简单、紧凑,便于安装。 3) 所用材料、部件应符合技术要求。

4) 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性能要求》的规定. 5。1。4。3 电缆线芯连接金具,应采用符合标准的连接管和接线端子,其内径应与电缆线芯紧密配合,间隙不应过大;截面宜为线芯截面的1。2~1。5倍。采用压接时 ,压接钳和模具应符合规格要求。 5。1。4.4 控制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可有接头,但必须连接牢固,并不应受到机械压力: 1) 当敷设的长度超过其制造长度时。 2) 必须延长已敷设竣工的控制电缆时。 3) 当消除使用中的电缆故障时。

5.1.4.5 制作电缆终端和接头前,应熟悉安装工艺资料,做好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绝缘状况良好,无受潮。

2) 附件规格应与电缆一致:零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3) 施工用机具齐全,便于操作,状况清洁,消耗材料齐备。 4) 必要时应进行试装配。

5。1.4.6 电缆终端与电气装置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4。7 制作电缆终端与接头,从剥切电缆开始应连续操作直至完成,缩短绝缘暴露时间。剥切电缆时不应损伤线芯和保留的绝缘层。

5.1.4。8 电缆终端和接头应加强绝缘、密封防潮、机械保护等措施.

5。1。4。9 电缆线芯连接时,应除去线芯和连接管内壁油污及氧化层。压接模具与金具应配当恰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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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后应将端子或连接管上的凸痕修理光滑,不得残留毛刺.

5。1。4。10 电力电缆接头两侧电缆的金属屏蔽层、铠装层应分别连接良好,不得中断. 5。1.4。11 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

5.1.4.12 电缆终端上应有明显的相色标志,且应与系统的相位一致。 5.1。4.13 控制电缆终端可采用一般包扎,接头应有防潮措施。 2 引用标准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3。1 管道

由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或制止流体流动的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和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的装配总成。 3.2 管道组成件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膨胀接头、挠性接头、耐压软管、疏水器、过滤器和分离器等。 3.3 管道支承件

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的总称。 3.4 安装件

将负荷从管子或管道附着件上传递到支承结构或设备上的元件。它包括吊杆、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锚固件、鞍座、垫板、滚柱、托座和滑动支架等. 3.5 附着件

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等方法附装在管子上的零件,它包括管吊、吊耳、圆环、夹子、吊夹、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等. 3.6 压力试验

以液体或气体为介质,对管道逐步加压,达到规定的压力,以检验管道强度和严密性的试验。 3。7 泄漏性试验

以气体为介质,在设计压力下,采用发泡剂、显色剂、气体分子感测仪或其它专门手段等检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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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泄漏点的试验。 3.8 单线图

将每条管道按照轴侧投影的绘制方法,画成以单线表示的管道空视图. 5。2管道安装

5.2。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检验

5。2.1.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2。1。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2.1.3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为-29~186℃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管道的阀门,应从每批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

5。2。1.4 试验合格的阀门,应及时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除需要脱脂的阀门外,密封面上应涂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闭出入口,做出明显的标记。

5。2.1.5 安全阀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开启压力进行试调.调压时压力应稳定,每个安全阀启闭试验不得少于3次。

5.2。1.6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在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得混淆或损坏,其色标或标记应明显清晰。材质为不锈钢、有色金属的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在储存期间不得与碳素钢接触。暂时不能安装的管子,应封闭管口. 5.2。2 管道加工

5。2.2.1 碳素钢管、合金钢管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当采用氧乙炔火焰切割时,必须保证尺寸正确和表面平整。

5.2。2.2 镀锌钢管宜采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5。2。2。3 管子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 2) 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子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 5.2。3 管道焊接

5.2。3。1 管道焊接应按本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5.2。3。2 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段上两相邻焊口中心面间的距离,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 不应小于150mm;当公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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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小于150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

2) 焊缝距离弯管(不包括压制、热推或中频弯管)起弯点不得小于100mm,且不得小于管子外径。 3) 卷管的纵向焊缝应置于易检修的位置,且不宜在底部。

4) 环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应小于50mm;需热处理的焊缝距支、吊架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5) 不宜在管道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

5。2。3。3 管子、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5.2.3.4 管道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等离子弧、氧乙炔焰等热加工方法。采用热加工方法加工坡口后,应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熔渣及影响接头质量的表面层,并应将凹凸不平处打磨平整。 5。2。3.5 管道组成件组对时,应对坡口及其表面进行的清理;清理合格后应及时焊接. 5。2.3.6 管道对接焊口的组对应做到内壁齐平. 5。2。4 管道安装

5。2.4。1 管道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与管道有关的土建工程已检验合格,满足安装要求,并已办理交接手续。 2) 与管道连接的机械已找正合格,固定完毕。 3)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等已检验合格.

4) 管子、管件、阀门等,内部已清理干净,无杂物。对管内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其质量已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在管道安装前必须完成的脱脂、内部防腐与衬里等有关工序已进行完毕。 5.2.4.2 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5。2.4.3 脱脂后的管道组成件,安装前必须严格检查,不得有油迹污染。 5.2.4.4 管道穿越道路、墙或构筑物时,应加套管或砌筑涵洞保护。 5.2.4.5 埋地管道试压防腐后,应及时回填土,分层夯实。 5.2.4。6 管道预制

1) 管道预制,宜按管道单线图施行。

2) 管道预制应按单线图规定的数量、规格、材质选配管道组成件,并应按单线图标明管道系统号和按预制顺序标明各组成件的顺序号。

3) 自由管段和封闭管段的选择应合理,封闭管段应按现场实测后的安装长度加工. 4) 管道组成件的焊接、组装和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8章的有关规定。 5) 预制完毕的管段,应将内部清理干净,并应及时封闭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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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7 钢制管道的安装

1) 预制管道应按管道系统号和预制顺序号进行安装。

2) 管道安装时,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斑点等缺陷。 3) 当大直径垫片需要拼接时,应采用斜口搭接或迷宫式拼接,不得平口对接。 4) 软垫片的周边应整齐,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5) 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并保证螺栓自由穿入。法兰螺栓孔应跨中安装。法兰间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1。5%0, 且不得大于2mm.不得用强紧螺栓的方法消除歪斜.

6) 工作温度低于200℃的管道,其螺纹接头密封材料宜选用聚四氟乙烯带。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7)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一个。

8) 管子对口时应在距接口中心200mm处测量平直度,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100mm时,允许偏差1mm;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时,允许偏差2mm.但全长允许偏差均为10mm。

9) 管道连接时,不得用强力对口、加偏垫或加多层垫等方法来消除接口端面的空隙、偏斜、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

10) 排水管的支管与主管连接时,宜按介质流向稍有倾斜。

11) 穿墙及过楼的管道,应加套管,管道焊缝不宜置于套管内。穿墙套管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防水肩和防雨帽.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12) 当管道安装工作有间断时, 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

13) 埋地钢管的防腐层应在安装前做好,焊缝部位未经试压合格不得防腐,在运输和安装时应防止损坏防腐层。

14) 连接机器的管道,其固定焊口应远离机器。 15) 管道安装合格后,不得承受设计以外的附加载荷。 5。2.4.8 阀门安装

1)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填料,其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2) 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确定其安装方向. 3) 当阀门与管道以法兰或螺纹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下安装。 4) 当阀门与管道以焊接方式连接时,阀门不得关闭.

5) 水平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及传动装置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动作应灵活. 6) 安装铸铁、硅铁阀门时, 不得强力连接,受力应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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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装高压阀门前,必须复核产品合格证和试验记录。 8) 安装安全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必须垂直安装.

(2) 在管道投入试运行时,应及时调校安全阀。

(3) 安全阀的最终试验宜在系统上进行,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 安全阀经调试后,在工作压力下不得有泄漏。 (5) 安全阀经最终调校合格后,应做铅封。

9) 安装对夹式蝶阀后,需转动阀板,在开关过程中不得与法兰和管壁有磨碰处. 5.2。4。9 静电接地安装

1)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管子之间应导电。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2) 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超过100Ω时,应设两处接地引线.接地引线宜采用 焊接方式。

3) 用作静电接地的材料或零件,安装前不得涂漆。导电接触面必须除锈并紧密连接. 4) 静电接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测试,电阻值超过规定时,应进行检查与调整。 5。2。5 管道检验、检查和试验 5.2.5。1 一般规定

1) 施工单位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2) 建设单位或其授权机构,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5。2.5。2 外观检验

1) 外观检验应包括对各种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检验以及在管道施工中的检验.

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管道加工件、坡口加工及组对、管道安装的检验数量和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3) 除焊接作业指导书有特殊要求的焊缝外,应在焊完后立即除去渣皮、飞溅,并应将焊缝表面清理干净,进行外观检验。

4) 管道焊缝的外观检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2。5。3 焊缝表面无损检验

1) 焊缝表面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验。 2) 有热裂纹倾向的焊缝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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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磁粉检验和液体渗透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40 当发现焊缝表面有缺陷时, 应及时消除,消除后应重新进行检验,直到合格。 5。2.5。4 压力试验

1) 管道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管线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气管线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 (2) 当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划定禁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 压力试验完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在管道上进行修补。 2) 压力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验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涂漆、绝热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2) 焊缝及其他待检部位尚未涂漆和绝热。 (3) 管道上的膨胀节已设置了临时约束装置。

(4) 试验用压力表已校验,并在周检期内,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值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倍,压力表不得少于两块.

(5) 符合压力试验要求的液体或气体已经备齐。 (6) 按试验的要求,管道已经加固。

(7) 待试管道与无关系统已用盲板或采取其他措施隔开.

(8) 待试管道上的安全阀、爆破板及仪表元件等已经拆下或加以隔离。 (9) 试验方案已经过批准,并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 水管线压力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液压试验应使用洁净水。 (2) 试验前,注液体时应排尽空气。

(3) 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埋地钢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5) 当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试验,管道的试验压力等于或小于设备的试验压力时,应按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当管道试验压力大于设备的试验压力,且设备的试验压力不低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6) 对位差较大的管道,应将试验介质的静压计入试验压力中,液体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以最高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组成件的承受力。

(7) 液压试验应缓慢升压,待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停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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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位设施,排尽积液.排液时应防止形成负压,并不得随地排放.

(9) 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泄漏时,不得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4) 气管线压力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3 MPa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2) 严禁使试验温度接近金属的脆性转变温度.

(3) 试验前,必须用空气进行预试验, 试验压力宜为0。2MPa。

(4) 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 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 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 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 稳压10min, 再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 停压时间应根据查漏工作需要而定, 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5) 输送剧毒流体、有毒流体、可燃流体的管道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 泄漏性试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泄漏性试验应在压力试验合格后进行, 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 (2) 泄漏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 (3) 泄漏性试验可结合试车工作,一并进行。

(4) 泄漏性试验应重点检验阀门填料函、发兰或螺纹连接处、放空阀、排气阀、排水阀等. 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5) 经气压试验合格,且在试验后未经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泄漏性试验。 5.2.6 管道的吹扫与清洗规定 5。2。6.1 一般规定

1) 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吹扫与清洗(简称吹洗)工作,并应在吹洗前编制吹洗方案。

2) 吹洗方法应根据对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液体管道宜采用水冲洗,气体管道宜采用空气吹扫(焦炉煤气管道的吹扫应以蒸汽吹扫);蒸汽管道应以蒸汽吹扫。 对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相应的吹洗方法。 3) 不允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4) 管道吹洗前,不应安装孔板、发兰连接的调节阀、重要阀门、节流阀、仪表等,对于焊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阀头及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

5) 吹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吹洗出的赃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6) 吹洗前应检验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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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洗排放的脏液不得污染环境,严禁随地排放. 8) 吹扫时应设置禁区。

9) 蒸汽吹扫时,管道上及其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10) 管道吹洗合格并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11) 管道复位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检查。 5。2。6.2 水冲洗

1) 冲洗管道应使用洁净水。

2) 冲洗时,宜采用最大流量,流速不得低于1。5m/s.

3) 排放水应引入可靠的排水井或沟中,排放管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截面积的60%.排水时,不得形成负压.

4) 管道的排水支管应全部冲洗.

5) 水冲洗应连续进行,以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6) 当管道经水冲洗合格后暂不运行时,应将水排净. 5.2.6.3 空气吹扫

1) 空气吹扫应利用生产装置的大型压缩机,也可利用装置中的大型容器蓄气,进行间断性的吹扫。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 2) 吹扫不允许沾油的管道时,气体中不得含油。

3) 空气吹扫过程中,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贴白布或涂百漆的木制靶板检验,5min内靶板上无铁锈、尘土、水分及其他杂物,应为合格。 5。2.6.4 蒸汽吹扫

1) 为蒸汽吹扫安装的临时管道应按蒸汽管道的技术要求安装,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蒸汽管道应以大流量蒸汽进行吹扫,流速不应低于30m/s。 3) 蒸汽吹扫前,应先行暖管、及时排水,并应检查管道热位移。

4) 蒸汽吹扫应按加热——冷却——再加热的顺序,循环进行.吹扫时宜采取每次吹扫一根的方法。 5) 通往汽轮机或设计文件有规定的蒸汽管道,经蒸汽吹扫后应检验靶片。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吹扫质量标准 表1

项 目 靶片上痕迹大小 痕 深 质量标准 ¢0.6mm以下 <0。5mm以下 12

粒 数 时 间 1个/cm2 15min(两次皆合格) 注:靶片宜采用厚度5mm,宽度不小于排汽管道内径的15%,长度略大于管道内径的铝板制成。

6) 蒸汽管道还可用刨光木板检验,吹扫后,木板上无铁锈、脏物时,应为合格。 5。2。7 管道涂漆

5.2。7。1 管道及其绝热保护层的涂漆应符合本章和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2。7。2 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

5.2。7。3 有色金属管、不锈钢管、镀锌钢管、镀锌铁皮和铝皮保护层,不宜涂漆。 5。2.7.4 焊缝及其标记在压力试验前不应涂漆 5。2。7.5 管道安装后不易涂漆的部位应预先涂漆。

5。2.7。6 涂漆前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5.2。7。7 涂料的种类、颜色、涂敷的层数和标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一般为气管线涂黄漆,水管线涂绿漆,蒸汽管线涂灰漆。在必要时还需在管线上涂流向箭头及高温警示标识。

5.2。7。8 涂漆施工宜在15℃~3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冻、防雨措施。 5。2。7。9 涂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涂层应均匀,颜色应一致。

2) 漆膜应附着牢固,无剥落、皱纹、气泡、针孔等缺陷。 3) 涂层应完整,无损坏、流淌. 4) 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 涂刷色环时,应间距均匀,宽度一致. 5。2.8 管道绝热

5。2。8。1 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及质量要求应符合本章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2。8。2 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在管道涂漆合格后进行.施工前,管道外面应保持清洁干燥。冬、雨季施工应有防冻、防雨措施。

5。2.8.3 管道绝热工程材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或分析检验报告,种类、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8.4 管道绝热层施工,除伴热管道外,应单根进行。 5.2。8.5 需要蒸汽吹扫的管道,宜在吹扫后进行绝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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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交接验收

12.1 当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后,应急时与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12。2 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进行检查,确认下列内容: 12。2。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规定.

12。2.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12。3 工程交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2.3。1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书或复验、不验报告. 12.3。2 施工记录和试验报告: (1)阀门试验记录。 (2)隐蔽工程(封闭)记录。 (3)安全阀最终调试记录。 (4)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5)管道系统吹扫及清洗记录。 (6)其他检验报告.

12。3.3 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12.3。4 工程交接验收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在不影响安全试车的条件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办理工程交接验收手续,但遗留工程必须限期完成。

12.3.6 工程交接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格式填写“工程交接检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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