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例

2020-09-19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例
法学研究◎ 

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例

谭 肖

摘 要:消费金融公司从2009年国家试点以来ꎬ得到了较好的发展ꎬ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ꎮ本文以北

银消费金融公司为例ꎬ深入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资金来源受限、业务范围局限、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且其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ꎬ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ꎬ从点到面ꎬ以期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后期的发展提供帮助ꎮ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ꎻ北银消费金融ꎻ问题ꎻ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9+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2-0147-0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银保监会于2009年正式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ꎬ该办法中明确地表示将于天津、上海、成都以及北京四地率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以此为后面消费金融行业长期的蓬勃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ꎮ«试点办法»中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经营的范围包括教育、旅游、住房装修等等ꎮ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一段时间里ꎬ在调整经济结构和消费转型升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ꎬ消费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潜能被充分展现出来ꎬ可以说对最初试点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实现ꎮ但与此同时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可忽视的有碍其长期发展的问题ꎮ根据不完全的数据统计ꎬ2018年有多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被处罚ꎬ主要有中银消费金融被罚138.68万元、杭银消费金融被罚50万元等ꎮ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暴露出来ꎬ笔者以为ꎬ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ꎬ可以较好地为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问题提供基础的保障ꎮ因此ꎬ关于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被提出来ꎬ并加以分析进而得出相应的解决之路径ꎮ

二、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被罚原因分析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北京银监局官网公开的消息ꎬ近几年北银消费金融

公司多次被罚ꎬ具体原因和金额如下:2016年因违规放贷被罚150万元ꎬ2017年因贷款不规范、超范围发放贷款等被罚900万元ꎬ2018年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0、41条的规定被罚30万元ꎮ据此ꎬ笔者总结出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资金来源狭窄

从2009年颁布的«试点办法»可知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被限制的很狭窄ꎬ笔者将其分为两个方面ꎬ首先是公司设立时的自有资金ꎬ其次是发行金融债券和同业拆借等外来资金ꎮ设立时的注册资金是最基本的保障ꎬ金融债券和同业拆借等外来资金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讲似乎并没有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ꎮ其主要问题在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经常发行金融债券并且金融债券的发行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ꎻ同业拆借不仅其期限较短并且其额度也很低ꎮ因此ꎬ这些外来资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来源狭窄的问题ꎮ金融衍生产品目前在国内市场处于试点阶段ꎬ其发展并没有很顺畅ꎬ因此ꎬ依靠信贷资产转让来融资是不可行的ꎮ在这种自有资金不足、外来资金又不能弥补空缺的情况下ꎬ必定会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ꎮ而消费金融公司增加的这部分成本势必会让客户来承担ꎬ因此ꎬ就造成了客户用较大的成本获取较少的资金ꎬ进

—147—

而ꎬ不仅没有达到推行消费金融公司最初的目的ꎬ反而抑制了金融行业的发展ꎮ

(二)业务范围的局限

根据前面北京银监局对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近三年的处罚事由整理ꎬ可以获知ꎬ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发放贷款以及开展监管叫停业务是其被罚的重要原因ꎮ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被罚的原因是从正面反映出来的ꎬ从反面究其原因ꎬ不难发现ꎬ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之所以愿意冒着被处分和罚款的风险而开展超出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放贷业务ꎬ不仅是因为违规放贷能给其带来巨大利润的诱惑ꎬ更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其本身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ꎮ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内容可知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一般用途思维个人消费贷款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ꎬ而占据居民生活最大比例的房屋和汽车这两个板块并没有包括在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内ꎬ这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其范围过于狭窄ꎮ另外ꎬ«试点办法»不仅局限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ꎬ同时还针对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人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ꎬ也即只有曾经在本消费金融公司获得耐用消费品贷款并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才能在本消费金融公司申请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ꎮ换言之ꎬ消费者要获得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是曾经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过且信用良好的人ꎬ也即«试点办法»在这里严格地规定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ꎬ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ꎮ通过上面的分析ꎬ可以获知ꎬ«试点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了很严格的限制ꎬ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阻碍ꎮ

(三)欠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虽然目前国内的«合同法»«担保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对消费信贷的内容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所涉及ꎬ但是ꎬ存在着对于消费信贷的立法显得过于分散ꎬ对消费金融公司没有足够的针对性ꎬ同时

—148—

也没有形成专业的、统一的规范等局限ꎬ对消费信贷的规制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ꎮ这样分散、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均没有较强的保障ꎮ同时ꎬ«试点办法»是由银保监会于2009年出台的ꎬ从其制定的主体来看ꎬ银保监会并没有达到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等这样的高度ꎬ因此ꎬ«试点办法»属于部门规章ꎬ其约束力并没有很强ꎮ另外ꎬ监管失责也是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路上的阻力ꎬ例如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ꎮ由于监管机构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ꎬ各有分工ꎬ并且各机构制定的监管制度也不尽相同ꎬ在各监管主体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逻辑ꎬ所以ꎬ各监管主体在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监管灰色地带以及监管的重叠ꎮ因此ꎬ基于以上的分析ꎬ对消费信贷进行统一规范的立法ꎬ是我国消费金融体系目前较为重要的内容ꎮ除此之外ꎬ在立法中ꎬ应当明确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ꎬ进而确保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到位ꎮ

三、完善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之建议(一)融资渠道之拓宽

消费金融公司在国内于2009年开始试点ꎬ发展时间相对还较短ꎬ还没有达到很成熟的阶段ꎬ其融资渠道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没有完全打开ꎮ基于前面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的分析以及结合目前金融市场上的具体情况ꎬ笔者以为ꎬ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ꎬ基于目前国内已经拥有了较强大的民营资本的情况ꎬ可以从民营资本入手ꎮ民营资本在近几年的金融体系下得到了较好的发展ꎬ但是ꎬ其投资率在市场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ꎮ将民营资本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方式之一ꎬ不仅可以从实际上缓解消费金融公司融资难的问题ꎬ而且对民营资本自身的发展也是有利ꎮ其好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ꎬ有利于实现对民营资本的充分调动以及运用的目的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改善民营资本一直以来都较低的投资率ꎻ其二ꎬ民间金融目前在国内得到

了完全的发展ꎬ但是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却一直处于金融体系监管的灰色地带ꎬ将民间资本纳入消费金融ꎬ可以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较好的监管ꎬ将一直以来由于监管缺位导致的金融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ꎮ其三ꎬ消费金融的初衷是刺激经济以及促进消费ꎬ将民间资本纳入消费金融能够较好地达到这一目的ꎬ进而真正地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ꎮ

(二)业务范围之扩大

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ꎬ可得知消费金融公司受到严格限制的业务范围与当下占主导地位的网络消费形势十分不符ꎮ笔者以为ꎬ电子商务目前发展迅速并且也是大众喜爱的消费方式之一ꎬ同时ꎬ«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规范和肯定ꎬ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与稳定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作ꎬ不仅可以开发客户、扩大经营范围ꎬ还可以提高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ꎮ目前ꎬ消费金融公司给客户提供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资金方面ꎬ其经营模式相对比较单一ꎮ在这一点上ꎬ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模式ꎬ国外的消费金融公司不仅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并且也为其提供贷款以外的消费品后续的例如包修、保养等增值服务ꎮ这种全方位的连续的经营模式不仅间接地扩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ꎬ并且也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ꎬ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服务ꎬ真正意义上实现便利消费者的目的ꎮ除此之外ꎬ消费金融公司自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消费爱好和消费方向积极地开发新的产品ꎬ以此来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ꎮ

(三)完善法律法规并提高效力层级

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并且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ꎬ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具有较强效力的制定主体制定统一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ꎮ正如前面的分析ꎬ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规范分散

法学研究◎ 

于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之中ꎬ这样散乱的规定导致无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完善的规范ꎬ从而ꎬ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ꎮ另外ꎬ基于目前金融市场在国内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其发展情况ꎬ制定一部单独的法律来规范消费金融这个板块是非常必要的ꎮ基于此ꎬ笔者建议ꎬ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关于消费信贷的做法ꎬ由国家具有强制力的、效力层级高的主体单独制定一部法律来专门规制消费信贷的发展ꎬ将分散于各处的关于对消费信贷的规定都归于一处ꎬ由«消费信贷法»来统一规范ꎮ这样统一的立法不仅可以避免重复立法ꎬ而且也可以解决前面所述的消费金融公司出现监管灰色地带和重复监管的情况ꎮ同时ꎬ基于监管对消费金融公司以后的发展存在重要的影响ꎬ因此笔者建议ꎬ在«消费信贷法»中可以制定监管专章对消费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ꎬ也有利于各个监管主体之间更好地共同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且有利于其以后更好、更稳、更快地发展ꎮ

参考文献:

[1]史焕平.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不容乐观[J].经济导刊ꎬ2010(3):20-21.

[2]毛宛苑.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ꎬ2016(11):21-23.

[3]唐洁珑ꎬ伍立杨.消费金融的监管与未来[J].清华金融评论ꎬ2018(1):25-27.

[4]包蕊.美国消费金融发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ꎬ2017.作者简介:

谭肖ꎬ女ꎬ重庆人ꎬ四川省社会科学院ꎬ硕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ꎮ—14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