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拟制: 审核: 批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质量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生产中心和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生产中心和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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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生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安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安委会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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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施工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安委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现场负责人或批准: 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拟制: 审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生产现场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拟制: 审核: 批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安委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
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部门、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安委会应当定期对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时期督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 拟制: 审核: 批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一) 重点时期督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各生产现场要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上报;
(二)日常检查。必须结合公司的生产特点,开展经常性日常隐患排查,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分为综合性、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性检查;
(三)专项督查。针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生产进展或上级的有关要求,安委会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督查组不定期对所辖生产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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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第二十条 生产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部门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生产部门实施动态监控,督促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整改完毕后要报告安全管理部验收。安全管理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拟制: 审核: 批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拟制: 审核: 批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文件编号: 版号/版次: 修订日期: 页 次: GTY/GS-C16 A/0 2018.03.24 10/ 10 第二十七条 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部门和个人,由公司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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