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一: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 怀宁县茶岭镇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简介
茶岭乡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乡,几年前就实现了种植、收获机械化作业,大大节省了农村劳动力的成本,给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田间管理费时耗力,给外出打工者造成了不小的困扰。随着我乡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茶岭镇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7月,经怀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股金总额30万元,成立时资产总额50万元,经营范围:农药、化肥等出售,植物保护技术的指导等,社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街道。其法人为查显清,资产总额50万元,有股东5人,理事人员5人,监事5人,机手52人,聘请农业技术专家1人,农技指导员2人,农药管理人员5人,机修工2人,农村经纪人有5人,在册社员35人。现有机动喷雾器10台,手动喷雾器20台,各种性能杀虫灯97盏。2011年,专业合作社开展大小春病虫统防统治约5.82万亩次,收取统防费133万元,返还社员32.7万元,扣除统防费用(燃油、机防手工资、误工费、维修费等)合作社利润3.4万元。
合作社依托省、市业务部门和市农发局作为技术支撑,积极引进和推广新技术,开展对合作社新技术的培训、指导;定期开展对农民的培训。对柑桔、茶叶、水稻、油菜防治实行全程服务,全部由合作
社实行统一物资、统一施肥、统一防治、统一修剪、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在每次病虫防治或技术服务前集中合作社所有成员培训相关技术,并划分小组成立负责人,分片作业。在年初和农民签订农作物管理协议,在每一次病虫防治时,记载田间作业
档案,将防治效果与机手工资挂钩,提高机手责任心,同时跟踪
防治效果,及时免费补救防效差的田块,柑桔防治收费标准按每100斤水35元;茶叶防治收费按照不同的病虫收费每亩15元至35元;水稻20至35元;机手按照作业量核算工资,50斤水(防治水稻一亩)付工钱6元,一天可收入150-230元,全年一名机手收入至少在万元以上。合作社在农资统供中,主要与实力较强的公司签订购
销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在本区域内独家供应,价格优惠,并且专
门为合作社单独设立包装,避免与市场恶性竞争,同时具备很大的
价格空间,让利于农户。 (二)合作社组建背景以及经营效果
茶岭大部分青壮年都到外地和市区打工去了,以前每到打农药时外
出打工者们无论在何地,都要请假回家,有的人因为这件事还不得
不辞了工作,即使回来了,还经常因为打药迟了防治效果差,要打
第二遍甚至第三遍。去年张湾乡成立了道实和庄喜两个植保服务专
业合作社。专门请来县植保站的专家对植保合作社的社员进行培训,专家分别就开展专业化防治工作的意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
防治技术、机动喷雾器的使用原理、常见故障排除等进行现场讲解
和演示,并发了专门编印的培训手册,要求机防队员做到会识别病虫,会科学用药,会检查防效,会维修药械。合作社配备了多种性
能先进的喷雾 器等专业工具。
去年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承包了两个村1000多农户10000余亩水
稻的病虫害防治工作,每亩地为农户节省了20多元的成本,亩产
量
比农户自己打药的农户增收100斤左右,效果非常好。今年我乡有5个村2500多户农户把病虫害防治任务全部承包给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今年水稻虫害轻些,但是阴雨天多,病害重;植保报务专业合
作社针对病虫害情况进行了综合防治,目前看效果确实比农户自己
防治的要好许多。
通过这两年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的运作,至少存在以下六点好处: 一是防治效果好,产量高;二是省农药,节省成本;三是农户不用
买农药了,家里也不存农药,杜绝了小孩、家禽和家畜误食农药中
毒现象的发生;四是外出打工的和在周围做工的人不用操心家里打药,能安心做工,增加收入;六是合作社自身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增加了社员的收入。
(三)合作社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
要推动合作社服务向纵深发展,除完成粮油作物的防治外,还应向
水果等其它经济作物转移,进一步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的后顾之忧。
2.进一步加强合作社建设
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强合作社农业机具购置,培训合作社专业技术人员,细化服务标准,特别是在农业产业化服务中,探索新的路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积极的
努力。
二、合作社内部控制的现状及问题、原因分析 (一)内部环境
茶岭镇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依据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2011年召开社员大会10次,理事会和监事
会会议均为5次,次数较多,有利于对有关事项和突发事件进行决策。并且监事会也对本社的财务进行过内部审计。合作社有经社员共同制定的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均依照该章程进行,有利于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合作社一直秉承城市守信的经营理念。
但是合作社在治理结构和内部审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会议记录不详细、不齐全,不利于对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的反应以及先后的比较。并且合作社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且审计没有定期监督、检查组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风险评估
在风险评估方面,合作社设定了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并且对合作社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但是却没有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策略。因此该社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要通过专业人士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
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中,该社没有做好不相容职务分离,仅对审批与执行、业务执行与会计记录、执行与财产保管进行了分离,并且会计与出纳由一人担任,严重违反了审计规定。
该社设立了健全的授权审批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承担责任,并且对重大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这符合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值得继续保持。
该社在会计系统控制上面按《农民专业合作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真实、公允,同时配备了会计人员记账,且具有初级职称,但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没有为社员开设成员账户,这不方便进行内部控制。该社在财产保护控制方面做得不够完善,定期清查本
社的各项财产,但没有对财产投保。预算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都不
够完善。 (四)信息与沟通
合作社注重社员权利义务的沟通,沟通方式主要集中在口头、书面
和电话上。同时与客户、供应商和农委经管部门进行了有效沟通, 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但该社没有自己的网站,网络与电子邮件沟
通都很缺乏,这导致沟通渠道较窄,且效率不高。 (五)内部监督
社员在合作社的内部监督工作中有一定权利,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
会议记录和财务报表,但合作社不会主动向社员报告财务状况并接
受监督。内部监督人员都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有关行政部
门也依法对合作社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存在问题是在合作社发生
重大转移的情况下,没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并且合作社缺乏
内控自我评价。
合作社内控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合作社在不够发达的乡镇, 内控意识薄弱且有胜任能力的人才很少。合作社本身没有完全依 【篇二:合作社植保流程】 专业化植保服务工作流程
【篇三:xx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xxxxx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
组织化程度,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条例》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植保的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
章
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社名称: 第四条本社住所:
第五条本社业务范围:为成员及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服务,为成员及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社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
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
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长(合作社
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
负责行使。
第十条本社设立登记时共有成员人,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 总数的%;成员出资总额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一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
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批准可以退社。退社时,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
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如经营盈余,则
按
规定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时,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
理事长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四章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七) 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八)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
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成员大会是本社
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
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
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两
名成员投票。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
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是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人,理事长由成员大
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兼任经理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成员大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继承等事项; (五)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七) 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八)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九)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十)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十一)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
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理事长负责生产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
徇
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
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和检查理事长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长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要求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执行监事在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单位
成员的委派的代表经成员大会选举可以成为理事长、执行监事。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
九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本社的理事长、经理、执行监事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
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
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同时,提
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政府财政直接补助; (四)接受的捐赠; (五)合法取得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四条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
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
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财产。第三十五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可以按照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 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
期限。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量化为每
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八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
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
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
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
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
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
行审计。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修改章程由理事长提出拟修改条款,并按章程规定的成员
大会召开方式通知和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应当由
本
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
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
登记事项的,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
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合作社公章。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成员大会做出变更决定之
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
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
到法定比例。
本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
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二、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
公告义务。
公告应在本社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内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的事项包括: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时间,成立清算组的情况,告知
债权人申请报债权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等。 公告由本社清算组负责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发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
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将制定的
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
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
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社经营期限长期。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本章程涉及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长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成员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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