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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21-02-15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法律法规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一 工程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是工程建设管理关系 2 是工程建设协调关系

3 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二 工程建设法的特征?

1 行政隶属性 2 经济性 3 政策性 4技术性

三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法律关系主体 2 法律关系客体 3 法律关系内容

四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构成? 1 自然人 2 法人 3 其他组织

五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内容有哪几种? 1 主体变更 2 客体变更 3 内容变更

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

七 代理的三种形式?

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 指定代理

八 时效的概念: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期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九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可见,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起。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十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段事由消除后,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十一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十二 用抵消方法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1 必须是对等债务

2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第二章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一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二 从业单位的条件?

1 注册资金 2 专业技术人员 3 技术装备 4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三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四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一 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1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2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3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4 城乡规划行业管理

二 城乡规划管理的作用?

1 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在城乡空间上协调,可持续发展 2 为城市和乡镇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3 促进和保障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4 保障城市和乡镇综合功能的发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环境需求

5保障城乡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6 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等各方面合法权利

三 城乡规划的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 2 城镇体系规划 3 分区规划 4 详细规划

四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本原则?

答: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五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制度:一书五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竣工验收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后评价】

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提交内容:1 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

五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部门: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提交内容:1 选址意见书 2 交上规划设计总图或建筑设计方案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审批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内容: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规划设计总图 3 用地权属证明 4 设计方案图纸以及施工图纸 四)施工许可证

审批部门:所有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落实【资金,施工单位】-----处于施工准备阶段 五)预售许可证

六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

1 建设工程性质的控制 2 建设工程容积率的控制 3 建设工程密度的控制

4建设工程绿地率的控制 5 建设层数(高度)控制

七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主

要应贯彻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编制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2)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以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合同附件。对该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渐登记,定期汇总。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 【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注:如果不满足三个,就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开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

六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投标要求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七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八 要求中标人提出履约担保,是国际工程惯例。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

要求招标人提供付款担保,同样是国际工程惯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一 什么人有资格签合同?

1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3 承担但应义务

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具体又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的等三种。

三 争议解决的方法:和解、调节、仲裁和诉讼。

四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反向的一方为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内容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如果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则是要约邀请或称为要约引诱,而不是要约。

五 《合同法》对要约效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 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这时要约并没有生效。

2 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六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人的内容相一致。 3 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七 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承诺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则为新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虽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期限,承诺无效,否则,该承诺有效。【承诺延误】

《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八 《合同法》对合同生效规定了三种情形: 1 成立生效 2 批准登记生效 3 约定生效{附生效条件合同,附生效期限合同}

九 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权责任,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使约定了,也不承认其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明确规定两种无效免责条款: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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