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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20-02-11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法律法规


第一章概论

本章主要介绍评标办法的定义和作用,编制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评标办法应当包括 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评标工作的依据、基础文件和评标程序。同时对当前评标办法编制中 经常遇到的诸如清标、“最高限价”、“拦标价”和“基准价”的设立、废标条件的设立、算 术性错误修正、技术部分实行“暗标”评审的方法、质疑与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重新招 标、备选标(也称为备选投标方案或替代方案)的评审以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问题进行了分 析探讨。尽可能地把一些有助于规范评标办法编制、解读甚至于评标活动的信息分门别类地 呈现给读者,对一些在认识上存在地区性差异的问题则试图借此统一认识。其实质是为本指 南做一些铺垫工作,使当事人在编制或者解读评标办法时不但能够“知其然”,而且能够“知 其所以然”。

第一节评标办法的定义和作用

一、评标办法的定义 一般认为,评标就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递交 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分析和评判,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然 而,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有较强可执行力的 合同。评标的目的还要保证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将要签诃有可执行力的合同。使合同双方对 合同的理解高度一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少甚至几乎不会出现争议。招标投标活动本 身固有的竞争性决定,投标人总是试图通过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偏差,来争取在竞争中赢 得些许优势,当偏差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文件会被认定为废标,当偏差 属于细微偏差时,也存在招标人能否接受的问题,那些不能为招标人所接受的细微偏差,就 需要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并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在通过招标投 标活动形成和订立合同的机制下,要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其各自的主 要内容将共同构成合同)理解达成一致。实际上就是要解决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问题,该 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习惯上所谓的合同谈判。

从字面上理解,评标办法就是告诉评标委员会如何进行评标的文件。是规制评标活动的 具体化了的“法律”。根据现行的有关的法规,评标委员会不能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 准和方法评标,因此评标办法必须明确地阐明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一份具体的评标 办法还要界定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条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来源、确定中标人的原 则等诸多方面内容,一方面要突出地体现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性原 则,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评标活动能够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评标办法所界定的 标准、条件、方法、程序要体现科学性和择优选择的原则,还要突出“评审”二字,评审不 是简单的评分,评审需要经过审查、分析、比较,有时要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和补正,甚至是多个轮次的互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判,才能体现评标的科学性。 评标办法是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法 律法规对此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评标办法可以作为投标须知的组成部分,也可以 作为招标文件独立的一个章节。 二、评标办法的作用

评标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在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意志的重要文件。特别 足《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招标人在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和权力最主要是通过在评标

办法中设立合法、科学、合理、切合招标项目特点的评标标准和条件来实现;

(二)是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的最主要依据,是指导评标委员会如何评标的纲领 性文件。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一份合法、科学、合 理、具备可操作性的评标办法,既使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同时,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空间的合理约束,是公开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利于 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是引导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科学合理地准备投标文件的重要文件。评标办法 使得所有投标人在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前,能够清晰地了解投标文件的评审细则和定标规 则,使所有投标人能够在统一的标准引导下,挖掘竞争潜力,有针对性地编制出高质量的投 标文件,有的放矢地科学投标,从而保障投标成果的科学合理。 第二节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 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评标办法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

则,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舰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科 学、择优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没有公开性原则,公正和公平即 是无本之木。评标办法的公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评标委员会构成、来源、产生方式和权责的公开:

(二j评标方法的公开。即明确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晟低投标价法: (三)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判定标准和废标条件的公开。例如,招 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明确给予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示:

(四)评审内容的公开,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应明确评标活动需要完成的评审 工作内容:

(五)评标程序的公开。例如,当要求相关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以“暗标”形式递交时,如

何规定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技术部分评审和商务部分评审的评审程序: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公开。采用综合定量评分的,项目的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评 审及其具体评分值、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之评分值的权重等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采用经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证明其投标价格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 各个组成要素进行分析评判的标准、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评判方法和标准等,均 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允许备选方案的,对各选方案进行评审和采纳的标淮和条件的公开。 最重要的是,所有标准和条件都必须清晰准确,使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 投标监管人员能够形成一致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存在涵义不清、摸棱两可,以避免投标人对 评标结论产生争议;

(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原则公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 综合评分值最高的前多少位(最多不超过三名)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给招标人的中标 候选人,或是否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果评分结果出现并列 的情形,体现择优原则以便排序的附加条件也属于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事先明确的内容: (八)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的规则公开。除非出现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招标的施工项目均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作为中标人: (九)对评标活动存有疑义或者争议,且取得有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的投标人可以寻求 投诉等救济途径的公开。

二、公平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公平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均是公平的。例如,在招标人委派代表 参与评标时,其数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熟悉相关业务能力的要求;

(二)所规定的评标原则列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例如,所有投标人都必须严格按 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投标;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均按废标处理等:

(三)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都是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条件应当客观,不 得有利于或者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人:

(四)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及其评标委 员会在开标后,也不得修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了的评标标准和条件,包括对备选标的评 标标准和条件:

(五)所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投标人是公平的。例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须首先进行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以判定是否合格,再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以判定是否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然后进行商务部分评审以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最后给出评审结论; (六)对投标文件的质疑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的设立和遵循有利于招标 人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达成一致.公平地保证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三、公正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公正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日,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合招标项目的 特点,贯彻科学合理和择优选择的原则,同时也应包括废标条件;

L三)许标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方法进行,应当体现科学决策 原则,例如,按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条件而作出的废标判定,必须依据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 判断: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必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作出,并需经过评标 委员会和投标人之间互动的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必要程序,从而获得充分依据,由评 标委员会写出书面意见:

(四)评标标准和条件直当尽可能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上的自由裁量权。例如, 以评分方式评标的,不应当以范围性分值规定方式或额外加分的方式,设定任何评审项目的 评分值,以合理约束不同评委对评标的主观随意性, 四、科学性原则。

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首先要求评标标准、条件和方法的设立或选择,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例如,将投标人获得的各类评比奖项作为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很容易涉嫌搞地方保护: (二)评标标准、条件和方法的设立或选择,还应当不违背招投标竞争机制的主旨。 例如,为防止投标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抬高标价,可以在评标办法中设立“拦标价”或者公 开“最高限价”:

(三)评标方法的选择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招标项目的实际要求,切忌不 加思考地照搬套用一般适用的评标办法,从而影响到招投标成果的质量。例如,对技术质量 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就不适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再如,对一般的住宅工程,则不 宜过分强调对施工方案的评审:

(四)所有标准和条件必须是具体和可操作的。例如,对施工方案的评审中,如果仅 按“不合格”、“一般”、“较好”、“好”、’‘可行”等作为量化评审的标准,而不对不同的标

准进

行必要的和明确的定义,很容易使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对评审标准理解上的差异,也无法合 理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最终很可能会影响到分值评定的客观性和中标候 选人确定的科学合理性:

(五)评栎标准和条件应当充分地鼓励竞争,但又能够有效地防止恶性竞争。例如, 在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标底(设有标底的)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时,应当启动质疑与澄 清、说明和补正程序,评判是否低于其成本:

(六)评标程序应当符合正常的逻辑顺序,有助于提高评标效率,保证公正、公平。 例如t先初步评审、再详细评审,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应当在中标侯选人排序后只对 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的各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七)评标程序应当充分地突出“评审”,评标绝对不是简单的按照评分表格对号打分, 必须经过科学的评审过程,才能获得科学合理的招标成果,提高合同的可执行力。例如,对 投标价格的评审,首先要分析价格组成的合理性,澄清理解上的偏差,解决计算上的遗漏或 错误。

五、择优选择的原则。

评标办法的择优选择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体现“褒优贬劣”的原则。例如,以评分方式进行评 审的,最符合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获得该项目的最高分;

(二)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要根据最终评审结论的排名次序。中标候选人的产 生原则应当遵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按评标结果排序:

(三)确定中标人要依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排序靠前者优先。 第三节评标方法的类别、法律依据、特征及应用 一、评标方法的分类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旆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大类。两类方法的名称最早出现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两类中标条件的具体化,也即是综合评估法对应于“(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应于“(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当然,两类评标办法都必须遵守“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

就施工招标而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综合评估法给予了进一步的说明,即是通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 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寨、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此为原则选定中标候选人。 上述两类评标方法决定了评标办法的分类,两者在类别划分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实践 中,也习惯于将评标办法分别称之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综合评估法的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一):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七条。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二):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三、两类评标办法的特征

(一)综合评估法的主要特征

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在全面评审 投标价格的合理性、技术标(或称技术部分,t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旌ijj案.组织措施、 进度计划、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的投入等)、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业 绩等投标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评判投标人关于具体招标项目之技术、旌工、管理难点把握的 准确程度、技术措施采用的恰当和适用程度、管理资源投入的合理及充分程度等,从而根据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条件,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和企业业绩、实力等因素的评审结果 综合在一起,形成对不同投标文件质量的优劣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般采用量化评 分的办法,并按照设定的权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5) 208号),商务部分不得低于600/e,技术部 分不得高于40%),综合投标价格、施工方案、进度安排、生产资源投入、企业实力和业绩、 项目经理等各项因素的评分,按最终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别上综合得分最高 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主要特征 评审的内容基本上与综合评估法一致,是以投标文件是否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为大前提,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为标准, 由低向高排序而确定中标候选人。技术部分一般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在技术部分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最终以投标价格作为决定中标人的唯一因素。

鉴于所谓不低于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对施工企业而言,其成本相对稳定但也随 着企业规模、经营情况、对具体工程的计划投入等因素而波动,尤其是在投标阶段的所谓成 本是预算成本,因此,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判断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存 在“一刀切”的成本界限。以社会平均成本下浮一定幅度作为成本判定界限的做法本身难说 是科学的,既违背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竞争的规定,也不能解释如果投标 人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但低于所设界限,或者不低于所设界限但实际已经低于成本而构成法 定废标的矛盾问题。基于上述的认知,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应当着力于对构成投 标价格的每一个价格要素是否合理的评审,通过设立严谨的评审程序,以及质疑和澄清、谠 明、补正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机制,来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价格,以及如果存在不合理 价格,计算与合理价格的差值,汇总出总差值,在总差值显示投标价格偏低时,以投标价格 中的利润和可能隐含的利润能否消化总差值这一标准来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按这种思路编制 评标办法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的评标办法,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大量的、仔细的分析评判工 作,可能需要几个轮次的质疑和澄清、说明、补正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工作,需要评标 委员会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保障。实际上,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这种评标的思路才是体现真正的评审,也是所有评标部应当遵循的正确思路。 四、两类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

综合评估法强调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将技术和经济因素综合在一 起决定投标文件质量优劣,不仅强调价格因素,也强调技术因素和综合实力因素。综合评估 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日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履约丁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 施工方案影响较人,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的评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的是优惠而合理的价格。经t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 人均能通过投标资格审查、施工方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价格均不低于成本价的前 提下,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决定中标的机会大小。 缝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 特殊要求、工期较短、质量、工期、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一般的施 工招标的评标。

五、两类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 在当前招标投标实践中,对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上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误区 是无论项目技术复杂与否,不加区别地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又不能科学合理 地解决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判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就不可避免地演变为最低价中标。 施工企业为了生存目的,被迫饮鸩止渴,采用低价策略,在履约过程中,就难免出现这样或 那样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也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另一种是干脆回避 是否低于成本评判问题,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工期长短、技术复杂与否,均采用综合评估法。 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或类似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系的条件下,又难以解决合理设立投标报价的评价标准问题。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往往不是科学地根据 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实际情况报价,而是象赌博“押宝”一样,围绕如何使投标报价 得到最高分而确定自己的报价金额,既没有成本测算,也没有企业的长远经营发展策略.使 投标报价完全失去了其本身应有的科学性。

因此,评标办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投标和评标的工作质量,以及最后评标结论的合理 性,实践中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评标办法的选择和应用应当合理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一是由项目本身的特点决定,不能片面追求价格的高低 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考虑投标人的具体施工方案和是否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等因素,关系到项目施工能否确保工程质量,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目的:二是从评标的可操作 性考虑,在当前仍缺乏科学合理解决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问题的评判的情况下,评标委员 会成员很难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规模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施工的成本评判,如果采用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可避免地会演变为最低价中标:

2、 工期和合同形式。我国目前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期,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生产要素价格的涨落及幅度都很难预测其规律,要求投标人能够合理准确地预测生产要素价格的走势是很难做到的。在项目施工工期较长又选择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一方面难于预测自己将要面临的价格风险,另一方面即使能够预测,又担心因投标价格过高而失去中标机会,不敢在投标价格中充丹考虑价格风险,这样形成和订立的合同就不可能是公平的和有可执行力的:

3、计价体系。理论上讲,实行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计价体系的工程,最适用的评标办 法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原因是这种计价体系鼓励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和项目特 点,充分地进行竞争,只要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即可。然而,投标人的情况干差万别,施工 组织方法和施工方案也不尽相同,成本必然会有差距,甚至会有相对较大的差距,人为地设 定一个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无疑会引导投标人去迎合该标准以便获得更大的中标 机会,从而使招标投标活动失去了本应具有的竞争性和科学性:

4、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水平。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让企业规模和技术与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投标人共同竞标,竞争的基础就是倾斜的,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只评分不评审的情况,即对投标报价不进行 价格合理性分析,即使足个别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标底(设有标底时)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 价格,也不启动质疑以及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仅按评标办法设定的评分标准,计算相应

的分值:技术部分评审又受到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水平的限制,评标工作仅注重表面 化相程序化的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以技术部分文件编排和装订的质量代替对投标文件实质 内容的解析和评审,使投标人越来越趋向于将精力注重于技术部分文件的编排和装订上,而 不是根据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组织措施,既无谓地增加了投标成本, 又影响了招投标机制的质量。

还有一种应当避免的情况是,虽然从形式上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 分之间的评分权重以及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不科学,不同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得分高低差, 在理论上都不存在弥补投标报价的得分差的可能,从而形成实质上投标价格决定中标结果的 局面:或者投标价格得分差过小,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的技术部分得分成为决定中标结果的 关键,两种情况均不能达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预期目的。 第四节评标办法的内容及编排 一、主要内容及编排顺序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一般而言,无论是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为了便于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解读,一份完整的评标办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按 以下顺序进行章节的排列: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标程序

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五章:废标条件

第六章:定标原则和方法

第七章: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评标表格

二、各章节的具体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具体内容包括:评标办法编制依据、评标办法的类型、适用范围、要求评标时间、评标 办法与招标文件的关系、评标原则、行政监督与投诉途径(投标须知中没有明示时)等。总 则部分的编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所编制的条款应既准确、又简明扼要,形成重点突出的纲领性条款;

2、应符合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例如要求评标时间等内容的明确是实践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内容,为了宣示评标活 动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合理约束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同时也给投标人以信心,事先给 予明确更加符合“公开性”原则。

(二)第二章:评标程序

作为评标办法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遵循的主要工作环节 及其先后次序。其中涉及到评标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审的 质量,避免出现只评分不评审的现象。其具体内容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步骤的介绍、特殊 情况的处置程序以及评标活动结束的标志等。 关于评标程序的进一步介绍详见本章第六节。 (三)第三章:评标准备工作

主要是界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正式评标前各自应进行和完成的评标 准备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的推举以及评标 委员会工作分工、评标委员会熟悉相关评标基础资料、准备必要的评标用表格、清标工作,

技术部分实行“暗标”评审的,还包括对“暗标”的编号。

评标准备工作中有关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和清标工作的详细介绍参见本章第七节和 第八节。

(四)第四章:评审内容与方法 作为整个评标办法的核心内容,旨在具体地规定初步评审的评审内容和评价标准、技术 部分评审的评审内容(或称“评分因子”)和讦分标准、商务部分评审的评审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原则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原则,等等。

本部分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评审内容以及评审方法(对于综合评估 法,应包括定量制评分标准的设立: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包括判断投标价格是否 低于个别成本的程序和方法)、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评审结果汇总及校核、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报告的编制等。

关于“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内容和方法,详见第二章和第 三章的相关内容。

(五)第五章:废标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哪些情况下应当 按废标处理。除了在开标时当场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即一般所谓的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条件) 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应当在此集中列示,以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进行 评判。

关于废标条件详见本章第十二节。

(六)第六章:定标原则和方法

主要是规定如何根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标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被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列入书面评标报告。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中标候 选人的原则、数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如何选择中标人等。 (七)第七章: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评标办法中使用的名词或词语的解释或定义(如标底、拦标价或最高限价、 基准价、评标价格、同类工程等)、评标规定(如打分时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保密规定 等)。 (八)第八章:附则

主要包括对评标办法的一些必要附加说明和解释,例如,关于评分的计算规则、评标办 法的解释权等。

(九)第九章:评标表格

该部分本身不应与前文有不一致或更新的内容,应当只是将前文中所述的“评审内容和 方法”中相关内容以列表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准备好评标所需的工作表,并按照评标程序 先后,作为附件列在评标办法的最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投标人理解和评标委员会在评 标时使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评标时出现“敷衍”现象。评标表格的设计应当全面、 真实、科学地厦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标标准和条件等。 一般情况下,评标表格包括以下内容:

1、反映开标情况的已经填妥的表格。如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唱(开)标记录表等; 2、 确认评标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工作表格。如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专家声明书(如果当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有此要求)等;

3、 评标标准和条件表。如资格后审时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表、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标准和条件表,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技术部分评审因子、标准和条件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表等:

4、用于投标文件评审的工作表格。如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表,采用综

合评估法时,技术部分评审表(包括分表和汇总表)、商务部分评审表(包括分表和汇总表)、 综合评分值计算表、投标文件评审意见表(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填写评审意见);

5、评标报告。为加快评标效率,可形成通用格式化标准评标报告表,供评标委员会按 要求填写评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评标结论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并由评标委员 会成员履行共同签字手续。

三、要点提示 (一)鉴于实践中有些招标项目还要求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主要材料的样品,并规定将样品的评审作为评标标准和条件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所述的样品评审将作为技术部分的一部分,与技术部分投标文件的评审共同加权而计算技术部分评分值,相应地,应当设立主要材料样品评审表:

(二)所有评标工作表格内所列的评审项目,必须与评标办法条文内容完全对应。避 免出现评标办法中有针对具体招标项目的需要而设立了特别条款,而评标表格的内容却是照 搬的其他标准表格,从而造成评标工作的困难:

(三)所有评标工作表格内所列的评审标准和条件必须科学合理。例如对于符合性及 完整性评审,其评审的结论意见只能是“通过”或“不通过”的定性结论;而对于技术部j’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常常是设立量化了的标准。

(四)各评分因子量化分值的设定,不宜存在范围性分值或额外加分的项目,以限制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尽可能减少评标尺度的差异。 第五节评标工作的依据和基础文件 一、评标的依据

评标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三)招标文件(特别是其中的评标办法); (四)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二、评标的基础文件

评标工作的基础文件,也即评标委员会所评审的对象,主要有: (一)投标文件:

(二)开标会记录(包括唱标记录和反映开标会其他情况的记录): (三)证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 (五j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书面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节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应遵循评标办法中事先已经规定的程序。评标一般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评标准备工作。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评标委员 会成员分工、熟悉相关文件资料、清标工作安排以及“暗标”编号等,如果评标办法所附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还应准备相应的补充表格:

(二)初步评审:也称为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 标'方可进入后续的投标文件评审;实行资格后审的,还应当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这也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不同的资格审查方法对具体评标办法在评审程序和内容上的唯一差别:

(三)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是详细评审的内容之一。一般均采用量化的评审

方法。技术部分评审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投标,不能进行后续的投标文件评审:

(四)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是详细评审的内容之一。评审目的是判断各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低于个别成本的投标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处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包括在评审基础上的量化评分工作:

(五)投标文件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也是详细评审的内容之一。该程序既是体 现“评审”内涵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科学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一般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评审过程中进行,包括评标委员会汇总初步评审意见、确定需要质疑的问题、编制质疑问卷 或清单、启动质疑程序、对投标人所做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结果进行评审,对评标委员会要 求补正,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处理等;招标文件约定进行投标人或项目经理答辩的,一般也在 本阶段进行:

(六)根据评标办法中约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如 果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时):

(七)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整理好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履行签 字确认手续后,递交给招标人,同时将一份副本递交给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二、主要环节的说明

(一)初步评审,也称为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

l、初步评审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装订、盖章、签字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己发生改变,以联合体 形式投标的,应复核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是否发生了变化: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资格是 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3)在联合体投标情况下,投标人是否已递交了联合投标协议;

(4)投标人是否已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担保)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 瑕疵:

(5)投标人是否已在开标记录上履行了签字确认程序(如果招标文件有此要求): (6)实行“暗标”评审的项目,“暗标”的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是否提出关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声明或要求:

(8)投标文件的份数及其中的各部分内容是否宪整:

(9)投标文件所涵盖的承包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特别说明“不包括”的项目: (10)暂定金额、暂估价、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等不可竞争费用是否已包括在投标价 格中,以及投标价格内所包括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金额和暂估价是否正确。 2、编制注意事项

(1)评标办法应当提供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评标用工作表格,以便约束评标委员会 成员通过完成表格填写,从而有效完成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

(2)由于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实践中,符合性和完整性表格一 般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详细评审前共同评审、填写和签署完成;

(3)关于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关于废标的标准和要求,必 须在评标办法内准确地予以定义。例如,如果投标须知规定投标文件需投标人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则评标办法的废标条件应相应的明确规定为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盖章的或投标文件之投标人盖章不完整的或投标文件虽有完整的投 标人盖章但却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如果只简单规 定为“投标文件没有加盖公章的„”将可能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争议;

(4)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应注重投标价格完整性评 审表格的编制,特别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项目。例如一些投标人习惯于以“报价编

制说明”的方式而特别说明投标价格不包括的项目,或投标价格内所含的暂定金额、暂估价、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与招标文件所给定的金额常常存在不一致:如果不进行仔细的复核, 仅仅按开标记录上所列的投标价格给出评审结论,评标就会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也 给合同执行造成争议隐患。

(5)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的标准只能是“通过”或“不通过”。 (二)技术部分评审

关于技术部分评审的详细内容见本章第十一节。 (三)商务部分评审

1、商务部分评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 算术性错误的复核及修正: (2) 错漏项目的分析、澄清或修正

(3) 法定税金和规费合理性(完整性)的分析和修正 (4) 利润率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6) 措施费项目的完整性及价格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7) 分部分项工程总价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8) 清单单价合理性的分析和修正 (9) 关于不平衡报价的分析。

2、商务部分评审的基本原则。无论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 标办法内均须明确规定商务部分评审的基本原则,一般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1)投标函巾填报的投标价格,视为己包括了投标截止前所发出的所有招标修改、 补充文件所规定的工作内容;

(2)投标文件内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

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用数字表示的数额 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

(3) 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无论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投标函内所填的投标价格维持不变(算术性错误修 正的结果要回归到唱标的投标价格,其理由参见本章第八节):

(5)非竞争性价款,即暂定(列)金额、暂估价、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等在招标文

件中由招标人给定的、未纳入竞争性报价范畴的金额,均须从投标价格内扣除(对只给出暂 估单价的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当视能否准确汇总出一致的总额区别处理)。扣除后的投标 价格用于商务部分评分的计算(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此类非竞争性价款的总金额;

(6)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所有子目须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分别填上单价或价款。 如果工程量清单内任何项目未填报价格,则其费用视作己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偷款内: (7)若通过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技术部分评审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 投标价格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是否低于成本价做出分 析,并启动质疑程序;若经分析后确认为低于成本价,则按废标处理。

3、在国际上,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投标价格中存在严重错误,而该错误将会 使投标人蒙受严重损失或危及合同顺利履行时,评标委员会会将这些错误通知有关投标人, 并要求他确认是否维持原投标价格。如果该投标人要求更正投标价格,其投标可能会被拒绝。 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出现此类严重错误,可以参照国际上的做法,但 依法需要采取恰当的质疑方式,不能明示其遗漏和错误,其目的应当围绕是否已经导致低于 其个别成本,以便给予投标人在牺牲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自行撤回其投标的机会,保证

当事人的利益均不致受到损害。

4、关于算术性错误修正。详见本章第八节中的相关内容。

5、关于清单或预算书单价的评审。对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等投标价格组成明细文件 中单价评审的主要目的是:

(1)规避不平衡报价的履约风险:

(2)检讨非合理偏低单价的存在,以确定是否会导致投标价格低于个别成本,从而判定是否构成法定废标:在不低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而确定适 用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对设计变更进行计价的合理单价,以避免承包人因单价的非合理性偏低 而阻挠设计变更的落实’从而给工程建设及招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必须具备施工图且需 要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即便是合同价款也根据合理化后的单价进行支付, 并不影响投标人的最终应得价款,反而使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现金流都趋于符合工程实际完成的价值,合同更显公平,也更具可执行力:

(3)检讨非合理偏高单价的存在,以通过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而确定仅适用 于日后设计变更增减帐计价的合理单价,从而合理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此外,投标人所填报的单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金额、暂估价、预留金和材料购置 费也是实践中常常发生的问题,如果不通过评审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合同执行过程中必然 在价款结算、变更计价等方面出现争议或不公平。

总之'上述错误的核查和评审,既关系到投标价格的有效性,也关系到合同单份的合理 性,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可执行力。单价评审的重要原则是必须维持投标函中所填报的 投标价格保持不变。 第七节评标委员会

一、设立评标委员会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 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由此确立了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并且,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来源以及产生方式均做了相应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章“评标委员会,,正是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及其构成

实践中,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办法时,应当根据。公开性,原则, 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总人数,并根据现行法律洁规的规定,明确其中招标人 代表的人数和从评标专家库或名册中以合法方式产生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具 体评标办法不宜出现法规中“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水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之类的笼统性的说明。法规的措辞是普遍适用的法定规则,具体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须结合实际情况而进行详细规定。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在评标委员会总 人数中各自的比例或数量也应当明确。一般的原则是:对于技术含量相对不高的招标项目、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或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合理增加经济评标 委员会成员所占的比例;对于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和专业性相对较强的招标项目、采用非工程 量清单方式或者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合理增加技术评委所占的比例。但是,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等可能要涉及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判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经济 专家的数量应当有两名以上为宜。考虑到当前技术和经济专家因社会分工不同而产生的局限

性,可以在评标办法中对技术、经济专家作一个有工作侧重的原则分工。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该条规定中所谓的熟悉相关业务应当理解为具备 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参与过评标的经历。招标人代表 由招标人委派,“一般应当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招标人必须 做好自己所派代表的保密工作。实践中,各地均有一些具体措施进行制约,包括一般还不允 许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担任招标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家来源非常明确,即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技术、 经济专家均应当从省级以上政府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产生;产生方式有两种, 一是随机抽取,二是直接确定: “一般项目均采用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或 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实践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建设很难达到有关法规的要求,也难以保证公正、公平原 则,因此专家的产生一般都是来源于省级以上政府机构的专家名册或专家库。 四、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 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 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支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 工作目标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解决细微偏差问题,并根 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 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给出的评审结论不应当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论,而应当是下列选择 之一:

(一)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次序。 (二)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关于重新招标,参见本章第十三节。 如果出现投标人评分结果出现两名并列最高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能否以 并列第一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也即并列第一是否是一种排名次序?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 致,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择优选择和公开性原则考虑,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在 评标办法中设立附加的选择条件。在出现得分并列的情况时,以附加条件决定排名先后,防 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对并列第二、第三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排出先后,因为法规规 定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最多只能足三名。

由于施工项目的特点,即使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很难对全部标准和条件进行准确的量化, 特别是对施工方案的评审,施工方案的合理先进程度在不同评标委员会成员看来,观点不可 能完全一致。因此,尽管现在存在越来越强烈的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呼声, 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评标中仍是必不可少的。其中主要的原因也包括我国法律法 规属于成文法所带来规定的原则性以发招标文件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穷尽一切的局限性等 等。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难以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需 要做出定性结论,例如,某投标文件中出现的某项瑕疵是否构成废标?某投标价格是否低于 成本?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是否能够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等等,难免需要评标委员会形成统 一的意见,因此需要在评标办法中对此预先作出规定。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是,规定对定 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八节 清标、算术性错误修正和不平衡报价 一、关于清标

(一)清标的定义和目的

所谓清标就是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 整理工作。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 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都有进行清标的必要,但一般而言,清 标主要是针对商务部分(投标报价)部分。清标属于评标工作的范畴,其做法主要是源于世 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评标的良好实践。我国交通部有关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的评标规定中就明 确规定了清标的做法。清标是已经被当前招投标实践证明是必要和可行的一种做法,有利于 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二)清标工作的内容

在保证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找出投标 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偏差,以及投标报伊的算术性错 误、错漏项、投标报价内的非合理偏低报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等,并以比较性表格的形式表 现出来,形成清标报告,以供评标委员会作进一步评标时使用。理想的清标工作包括对技术 部分和商务部分两部分,尤其是在实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系下,技术部分 和商务部分的联系更加紧密,但在对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时,可能会产生冲突,“暗 标”的内容就不宜列入清标工作的范畴,妥善的解决途径仍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三)清标的原则

清标是评标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清标工作是仅对各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投标状况作出客观性比较,不能改变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自己做,也可以委托专门成立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清标小组完成。在评标委员会委托清标小组负责清标工作的情况下,清标小组的任何人员均不得行使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使的评审、评判等权力。委托清标小组负责清标的,清标小组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组成前,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成立,以便清栎工作能在开标后随即展开。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审核认可清标报告后,采用追加授权的方式进行委托。

(四)清标的组织

在计算机辅助评标比较成熟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软件自行清标是完全可 能的,因此,也就无须事先进行相对独立的清标,而可以直接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当前, 在实践中,由专业人员成立清标小组进行清标仍是主流。

I、清标一般应当由公正及无利益冲突的专业人员或招标人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 造价咨询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清标小组负责:清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工 作,委托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追授;评标委员会也可以自行完成清标工作;

2、清标小组应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清标小组完成的清标成果进行审 核,未经审核的清标成果不能用于评标;清标成果必须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

3、 由外聘专业人员或中介咨询机构负责清标的,相关人员或单位必须遵循回避、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招标人及其所属人员不宜参与清标工作:

4、 时间安排。清标一般安排在开标后、评标工作正式开始前进行,且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限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不宣超过投标截止日期起的10个工作日:

5、清标报告应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其内容应包括清标小组成员姓名及其所具备专业资 格、清标情况介绍、清标内容、建议的质疑问卷或质疑问题汇总等;

6、清标小组建议的质疑问卷,经过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才能对投标人构成约束力。对 质疑问卷的回复应由投标人以密封方式,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递交到评标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7、清标报告的使用。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能直接构成有效的投标评审文件,除非 已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在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清标报告即成为评标委员会自

行完成的评审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正确性和客观性负责。

(五)引入清标程序的原则

l、决定清标工作必要性的主要因素包括:

(1)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工作应当体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

(2)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和当前评标实践中招标人给予的评标时间的局限性: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系;

(4) 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形成和订立一份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 2、 招标人成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结合具体招标项目的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引入清标程序。如确需要,则应在投标须知或评标办法中详细规定上述清标工作应当遵循的规则。

3、 一般情况下,由于施工招标项目涉及很多价格要素,均应当设立清标程序,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以及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建议委托清标小组进行清标,以保障评标工作的效率。

4、 对于相对简单及按定额体系计价的项目,可以考虑由评标委员会直接负责完成清标工作或者将相关工作纳入到评审中,而不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 二、关于算术性错误修正

(一)算术性错误修正的—般原则

根据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算术性错误修正的一般原则为: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合价金额不等于单价金额乘以数量时,以单价为准更改合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合价金额不等于总价金额时,以合价金额为准更改总价,但合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4、上述修正工作仅仅是为了评审目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价格保持不变。 实践中,在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且投标人未撤回投标的情况下,按上述原则修正而得到 的算术正确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价格的总误差按百分率(百分率为总误差与扣 除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金额、暂估价、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等非竞争性金额后的算术正确的 投标价格的百分比)分摊在除暂定金额、暂估价、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等非竞争性费用外的 其它所有项目的正确单价或价款上。调整后的单价或价款具有合同约束力,适用于价款结算 以及变更的计价。若误差百分率少-0.5%,则可以约定一个回归调整的原则,如仅对某项 或某几项单价局部调整。如果投标价格被评判为低于成本或撤回投标,则按废标或按照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算术性错误修正不能改变投标价格

关于算术性错误修正是否可以改变投标价格,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其主要原因在于算 术性修正的法规规定是照搬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的相关做法。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算术 性错误修正不得改变投标函中所填报的、且在开标时唱标的投标价格,这是由《招标投标法》 的相关规定所决定的:

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规定说明,在评标阶段不存在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可能性: 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 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决定了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没有改 变投标价格的可能性: 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规定决定了确定中标人和合同订立后,也没有改变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可能。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概括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截标后作为投标文件最主要 实质性内容的投标价格不可改变,即便存在算术性错误也不能例外。也正因为如此,合同形 式对评标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几无影响,进一步的探讨见第二章的相关内容。

(三)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得改变投标价格也适用于允许备选方案投标的情况

·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编制指南及示范文本 在招标文件允许递交备选方案时,如果中标人的各选方案被采用,备选方案的报价会成 为实际中标价格。但从广义上说,备选投标方案的报价也是投标价格,因此也应当是开标时 公开唱标的内容,且在评标办法中也要载明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以避免出现借此“滥用” 备选方案,客观上搞虚假招标的情况。

(四)允许改变投标价格的危害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规范行为,招标投标的法律法 规仍在进一步完善中,诚信缺失的状况仍未有明显改善,允许算术性错误修正改变投标人投 标价格,至少会造成下列危害:

1、 在截标后任何形式的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都足违背《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不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秩序;

2、允许修改投标价格无法回答招标投标活动为什么要设立开标唱标这个贯彻“公开性 原则”的重要环节,唱标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的要求,唱标的核心内容就是 投标价格,目的无非是为了投标人相互了解自己在竞争中所处的位置,保证招投标竞争机制 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允许修改唱标的投标价格实质上就是否定了开标唱标的严肃性和必要 性;

3、 由于建筑市场倍用体系尚未形成,招标人行为不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衍生出比较严重的买标、卖标和围标、串标等现象,使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正、公平原则无从落实: 此外,部分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经常采用各种手段引导投标人恶性压价。如果允许修改唱 了标的投标价格,将给招标人谋取不当利益、搞虚假招标大开方便之门。招标人完全可以滥 用修正错误等机会,逼迫投标人压价或与某个投标人串通,搞不公平竞争,招投标活动的公 正性和公平性将更加难以保证。

(五)算术性错误修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为评标委员会启动质疑程序提供基础资料,使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做到有的 放矢:

2、 使评标委员会准确把握投标人的实际价格,防止因计算错误等原因而低于成本,从而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影响合同的稳定性,损害招标人、拟建工程甚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提高合同的可执行力,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4、 给予投标人减少损失的机会。在投标人出现重大计算错误时,投标人只要牺牲投标保证金,可以撤回自己的投标:

5、检讨非合理偏低或非合理偏高或错误填注清单单价的存在,以确定合理的合同单 价:

6、在清单单价及投标总价基础上,形成与合同总价相符合的合理合同单价,以便于执 行设计变更增减帐的计价;

7、 形成与合同总价相符合的合同清单或报价单,以便于按照工程进度正确地履行工程价款支付条款。

(六)修正算术性错误后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价格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1、 修正结果的处理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关键是要遵守投标函所填报的投标价格不可改变的原则:

2、 如果修正后的价格低于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所填报的投标价格,作为商业行为的一种表现,只要符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就存在成为中标候选人的机会。经过错误修正后的价格与实际投标价格的差就可以视为投标人的利润,可以通过提高投标人的利润百分比,将修正后的价格回复到投标函填报的实际投标价格:

3、如果修正后的价格高于投标函中填报的价格,就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其差额超过 投标人计取的利润和风险时,评标委员会就需要就投标人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 审,并在必要时启动质疑、澄清、说明和}卜正程序;二是其差额低于其所汁取的利润和风险,这时是否有抵于成本的可能,就需要结合对投标文件的其他评审结果,进行具体分析: 4、上述两种情况都有可能会触发投标入主动牺牲投标保证金而撤吲投标。如果经过评 审后确认投标人投标价格不低于其个别成本,且投标人也未主动撤回投标,就可以采取调整 其利润百分比的方式,使经过修正的价格回复到投标函中所填报的投标价格。

(七)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可以改变投标价格的结论与合同形式无关。本指南第二章对此 有进一步的阐述。

(八)投标人拒绝算术性错误修正结果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实践 中—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进行不利的量化;二是直接拒绝其投标,不再进入后续tiI三、关于不平衡报价

(一)不平衡报价的性质及其评审、补正原则

不平衡报价在性质上届于投标人进行正常投标商业活动所采取的商业技巧。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禁止不平衡报价。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也并不排斥不平衡报价。但是,不 平衡报价对招标人而言具有不公平性,降低了合同的可执行力。 (二)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通常有卜列几种:

l.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适度增大前期项目的报价,如开办费、 土方、结构工程等,从而通过进度付款的现金流作用,减轻资金压力,牟取额外利润: 2.在形成合理及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利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金额、暂估 价等风险项目的偏差,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

3、将措施项目的费用摊派到前期直接费项目的单价内,而不是分项列出,或者即使独 立列出,其费用被人为压低:

4、在形成合理及有竞争力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利用对工程量较小和对投标总价影响不 敏感的项目的报价,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

5、对随分包工程进度而支付的分包工程管理、协调和配合的费用非合理性偏低,为寻 求合同额外收益打好埋伏。

(三)不平衡报价的损害。对招标人而言,不平衡报价的不公平性或损害主要有: 1、 使招标人关于前期工程的支付款项大于应予支付的工程款项,从而既增大了招标 人的前期财务负担。当承包人于前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破产或终止合同时,又使招标人的 利益造成危害;

2、 使有关的合同单价非合理性偏高,从而造成相虚部分的设计变更调整费用的不正 常:并相应导致其他合同单价的非合理性偏低,从而增加承包人拒绝执行有关工程设计变更 的可能。

3、 在一些情况下,实质上形成的是虚假的竞争性投标总价,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 公平。中标后,当实际情况与其预期相反时,在进度付款及设计变更的计价时,都会面临障

碍,从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4、 造成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所投入的协调、配合及照管服务的资源得不到保障,在 工程后期大幅度缩减人员,从而影响总承包工程管理的正常进行。

(四)由于不平衡报价同样也使招标人获得了竞争性投标总价,因此,不能不加分析, 而绝对的由评标委员会代替投标人和招标人完成修正。总的来说,应视图纸的设计深度、清 单的类别、暂估项目的准确性等,通过依法进行的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程序合理解决。 但是,修正要充分体现投标人的主动性,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情况下,投标人主动地对过高 或过低的价格进行“价格平衡”工作,只要是不使任何价格低于其相应的成本,评标委员会 一般应给予认可。一般认为,如果投标人不能主动地完成,评标委员会可以给出一些建设性 意见,以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第九节拦标价和最高限价

一、设立拦标价和最高限价的目的

所谓“拦标价”是根据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规则计算而来的,投标价格不能突破的、具 有唯一性的具体金额,是投标价格的上限。招标文件中同时规定,超过“拦标价”的投标报 价将被招标人拒绝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报价。

而所谓“最高限价”则是在招标文件事先规定一个投标价格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超过 该限额的投标价格将被招标人拒绝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

设立“拦标价”或“最高限价”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围标、串标并借此抬高标价等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和背离招标投标活动竞争原则行为的发生,保障招标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所 设定的拦标价或者最高限价,就可以排除非合理偏高的投标价格中标的可能,合理减降招标 人的风险,能够有效保证招标人项目投资的控制目标,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尤存必要。 上述的拦标价只是高限拦标,实践中也有投标价格下限拦标的做法。一般认为,设立下 限背离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隈制投标人合理竞 争的嫌疑。同时,设立下限也可能会面临两个无法解释的现象:一是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个 别成本但高于下限,依法应当已构成法定废标,但却人为地被认定为有效标;二是虽然投标 价格低于下限,但并不低于其个别成本,却被认定为废标,明显偏离了招标投标活动追求合 理低价的目的。

二、设立拦标价或最高限价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有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由类似的规定,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有些地方性法规更是明确提出了“拦标价”或“最高限价”的做法。建设部建市(20051208号文件也提倡设立最高限价的做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结合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竞争机制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通过“拦标价”或“最高限价”来有效控制投资,既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 则,也符台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 三、关于设立拦标价的相关实践

在当前的实践中,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的做 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形成“拦标价”的规则,如某省市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 中规定,以招标人设立的标底价上浮3%作为“拦标价”,标底依法在开标时公布。之所以要上浮一定幅度,主要是考虑标底编制时自身不可避免会出现的或多或少的偏差或误差。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效遏制了通过围标或者串标来哄抬标价的情况。以

标底为基础设立的拦标价,保证了拦标价与投标价格的高度可比性,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当然,由于拦标价是以标底为基础形成的,投标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探听标底。有些招标人则故意压低标底引导低价竞争,因此,对标底编制的管理仍需要有针对性的制订法规加以规范。

四、设立最高限价的相关实践

关于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限价的做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方式。有些是把项目审批部门 批准的投资概算作为最高限价;有些省市则是把事实上的标底作为最高限价。两种方式都或 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做法上的瑕疵。

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作为最高限价,常常被质疑是否与招标文件对投标价格的要求具有必 须的同比基础。如果不具可比性,就有可能会将因设计标准过高或批准的设计概算背离市场 价格水平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从而背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正公平原则。 从科学合理角度考虑,将标底作为最高限价,可以使最高限价与投标价格具有可比性。 但是,如果将标底作为最高限价,显然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背离。一种观点是最高限 价并不是标底,而是另~种与投标价格具有可比性的预算价格,因此,不存在提前公开标底 的说法。这种观点能否成立似乎有比较明确的答案。即便是一种预算价格,基于其与投标价 格的可比性,预算价格的形成一定是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价格所要求的口径,否则,所谓的 可比性就是一句空话。果真如此,预算价格就会成为事实上的标底或者与标底具有某种联系, 公布最高限价也必然就变相地公开了标底,从而也存在违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问题。在 实践中,这种做法的另一个弊端是,在投标人串通投标时,所有的投标价格都紧贴着招标文 件中公布的最高限价,从而使招投标的竞争效果无从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使招投标活动失去 了其应有的作用。

设立最高限价的做法,在有些省市也是被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做法,建设部建 市(2005] 208号文件也提倡这种做法。因此,在条件许可的地方,也不失为一个可选择的 方法。

第十节基准价与投标报价评分方法 一、设立基准价的目的

所谓“基准价”就是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用来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评分的评价 标准,是综合评估法中必须载明的综合评价标准之一。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性原则,基准价 的形成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根据《招标投标f》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不低于成 本的、等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应当得到投标报价的最高得分。实践中,也有为了迎合通 过招标投标追求合理低价的目的,而规定一个负接近基准价的一个不大的幅度,如投标价格 与基准价的偏差在o - - 1%,均为最高得分的做法。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办法给人“撞运 气”的印象,特别是在实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系时,在成本评判问题没有 找到科学快捷和可操作的途径的情况下,采用综合评估法,通过设立基准价来评审投标报价, 在一定程度上是当前没有其他选择的选择。 二、基准价的设立及投标报价评分方法 (一)合理低价法 l、定义和表现形式

所谓合理低价法就是投标报价的分值标准的设立不考虑招标人标底,评分标准又突出合 理低价优势的方法。所谓合理低价即是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严格意义上讲, 每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合理低价。合理低价法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两种:

(1)按不低于成本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价格排序及固定分值计算,见附表1

(2)按不低于成本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价格排序及其他投标价格与合理低价的差异计算 评分值,见公式一。 2、优缺点分析

(1) 该评分方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合理低价的评判,一是目前关于成本评判还缺少一 个科学简捷的方法:二是合理低价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商务部分评分值的高低排序甚至 中标结果。如果合理低价实质上是非合理性偏低的低于成本的价格,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 并未发现也未按废标处理,则会导致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从而影响到评标的公正性和合 同的可执行力:

(2) 采用上述(1)合理低价评分方法时,不同有效投标报价的分值设定的合理性将 影响评标的客观公正性:由于其分值设定存在的主观因素偏多,并不能合理反映招标投标所 应当追求的合理造价的目的:

(3) 采用上述(2)合理低价评分方法的,虽然分值的设定上在一定程度能够合理反 映招标投标应当追求的合理造价的目的,但会给人以更加鼓励低价投标的倾向,虽然符合竞 争择优的原则,但客观上使其他投标人的标价与合理低价相关联,从而影响了评标的客观公 正性:

(4) 合理低价作为基准价的好处争性的且不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中标在于能有效地调节价格竞争,使投标人以最具竞从而实现通过招标投标合理降低造价的目的

(5) 合理低价作为基准价的另一个好处在于其不考虑标底的作用,从而避免标底不 合理的影响,以及由于投标人追逐标底而容易产生的虚假投标问题:

(6) 合理低价作为基准价的最大弊端,在于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难以珥学简捷地 判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竞争过于激烈,从而使非合理性偏低标价中标,对合同的可执行 力造成负面影响:

(7) 合理低价作为基准价的另一个弊端在于分值的设定不考虑标底的作月,在当前 围标、串标难以杜绝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舍迫使投标人之间通过围标、串标来哄抬中标 价格。

鉴于上述优缺点分析,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合理低价作为基准价的方法。 附表1

投标文件编码/评分值 标序 评分值 1 合理低价 次高于合理低价的 有效投标报价 有效投标总价3 有效投标总价4 有效投标总价5 加权评分值(×60%) 100 2 3 4 5 90 80 70 60

公式一:

商务部分得分值 = 100 -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 - 合理低价 × 100%

合理低价

(二)有效投标价格算术平均法

1、定义和表现形式

所谓有效投标价格算术平均法就是投标报价的分值标准的设立不考虑招标人编制的标底,而是以各有效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以基准价作为评价标准确定个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分分值。一般认为,投标价格应当扣减非竞争性的暂定金额、暂估价、预备费、材料购置费等后进行计算,计算比较差值的投标价格也应相应扣减,以保持同比口径。有效投标价格算术平均法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区间法一,即按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异百分比分区间设定固定的评分分值(不采用插入法),以投标价格等于基准价或者负接近(如:0一-1%区间内)为最高得分,对高于基准价和低于基准价分别设立不同的分值差以鼓励合理低价,基准价计算见公式二。

(2)区间法二,即按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异百分比设定固定的评分分筐,采用插入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以投标价格等于基准价为最高得分,对高于基准价和低于基准价分别设立不同的分值差以鼓励合理低价,基准价计算同公式二。

(3)公式法,即按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异百分比设定不同的线性计算公式计算对应的评分分值t以投标价格等于基准价为最高得分,对高于基准价和低于基准价分别设立不同的递减梯度以鼓励合理低价,基准价计算同公式二,示例性的分值计算公式见公式三。

公式二:

基准价 = 参加基准标价计算的所有有效投标之投标价格总和 参加基准标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份数

可以规定当有效投标为五家(含五家)以上时,最高投标价格和最低授标价格不参加基准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小于或等于四家时,按全部有效投标价格计算基准价;也可以不剔除其中最高投标价格和最低投标价格,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均参加基准价的计算。

按该种方式,比较典型的投标报价的分值标准示例如下(是否采用插入法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投标价格-基准价)/基准价×100% 投标报价评分值 (投标价格-基准价)/基准价×100% 投标报价评分值 公式三:

当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时:

投标报价得分 = 100 – 3 ×(1 – 相应投标的投标价格 )×100 基准价 当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时:

投标报价得分 = 100 – 5 ×(1 – 相应投标的投标价格 )×100 基准价

>-5% 60 >-5% 60 -5%~-4% (含-5%) 80 5%~4% (含5%) 70 -4%~-3% (含-4%) 90 4%~3% (含4%) 80 -3%~-2% (含-3%) 94 3%~2% (含3%) 85 -2%~-1% (含-2%) 97 2%~1% (含2%) 90 -1%~0% (含-1%) 100 1%~0% (含1%) 95 2、优缺点分析

(1) 该类方法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投标报价的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均先进的合理造价水平,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招投标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分值标准鼓励合理低价,既鼓励了竞争,又能够在一定程度防止恶性竞争,符合“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及通过招标达到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2) 采用区间法一,低于基准价合理幅度的有关投标与同基准价相等的投标的分值相等,可以相对调动投标人的竞争积极性,但存在周定评分值的设定难以避免主观性的问题。如果所设定的区问或对应的分值不合理,则会影响到评标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3) 采用区间法二和公式法,可以在一定程度避免评分值设定上的主观性问题,但是,由于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的差异对投标报价的得分过于敏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投标人为赢得竞争优势而过度追逐基准价,偏离了科学性原则,还可能会造成中标价格的上扬;

(4) 该类方法在基准价中不考虑标底的作用,需要考虑以“拦标价”来作为控制指标,否则在建筑市场仍有待进一步规范的大环境下,将为以围标、串标的非法手段哄抬标价大开方便之门。

(三)有标底参与A成基准价法 l、定义

所谓有标底参与合成基准价法,与有效投标价格算术平均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基准价的计算合理考虑一定比例的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2、计算方法

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 参加基准标价计算的所有有效投标之投标总价总和 参加基准标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份数 基准价 = 招标人标底 × 40% + 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 60%。 3、优缺点分析

(1) 该类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度竞争导致中标价格过低的情况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规避投标人以非法手段哄抬标价等问题;

(2) 该类方法对标底编制的准确性和标底的保密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标底编制不准确可能会导致招标的失败:标底保密工作做不好,投标人以非法手段追逐标底,将严重削弱招投标的竞争效果。

第十一节技术部分评审

一、技术部分评审的内容

技术部分对施工程项目而言即是船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技术经济文件,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系下,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报价的重要基础z件,决定着投标报价的竞争力。过去认为投标施工组织设汁是规划性的,在新的计价体系下,其操作性的成分已经大久提高,否则,投标人会面临成本风险。因此,对技术部分的评审应当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还要考虑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且评审中发现的不合理之处,需要反映到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技术部分评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施工方案

1、施工方案是否涵盖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主要工作;

2、主要分部分项丁:程的施工方法是否符合适用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以及招标文件对特殊工艺的要求;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是否具有足够的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先进性; 4、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节能和环保

要求,是否有利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

(二)工期及进度管理;

1、投标工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有关键的中间交工或里程碑工期,还应包括对中问交工或里程碑工期的复核;

2、施工进度计划所反映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工序安排是否合理可行,以及对投标工期的可靠保障措施;

3、施工方案和各类施工生产资源的投入是否能充分保障进度计划的实旄;

4、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进场计划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能够满足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所反映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的进度和工期安排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能够确保整个工程的建设工期;

6、检验、测试、验收、试运行、竣工交验等关键工期点是否合理,以及能否确保整个工程项目按期投入使用;

7、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进度控制和管理措施,以保证实际进度能够始终处亍实时的受控状态。

(三)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可靠,是否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整体控镀的需要; 2、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能否充分保障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质量目标和工艺要求; 3、拟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特别是招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设备的质地、规格、性能等的特殊要求;

4、拟采用的检测、检验用工具、仪器等是否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控的需要, (四)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拟设立项目组织机构的结构和人员构成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能否保证较高的管理效能;

2、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及施工经验能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3、是否具备技术熟练的劳务分包队伍,包括可选择的劳务队伍与拟派项目班子和投标人的长期合作情况;

(五)分包工程

l、分包计划以及分包人的选择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是否具备配合总承包工程管理的业绩和专业经验;

3、分包工程的管理、组织、协调、指挥及配合的组织、措施等是否合理、可行。 (六)其他施工组织措施

l、现场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了丁程特点和现场具体情况; 2、机械、工具等周转性生产资源的投入是否合理,及能否满足-程建设需要; 3、基础工程、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的劳动力安排数量能否满足工期及进度的需要;

4、安全管理体系能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5、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措施(包括扰民和民扰)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具体可行及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6.与公司总部之间关于资源调配与支持等方面的协调情况; 7、其他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内容。

二、“暗标”评审

当前,在招投标实践中,为了减少评标委员会成员感情因素对评审r作的影响,一般对技术部分中容易受到人为感情因素影响的评审内容,采用在隐去投标人身份以及任何可以识

别投标人身份的文字和图表等标识的条件下进行评审的方法,这种评审方法被称为。暗标,评审。

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经常会发现不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个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出现较大的差异,有时不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不同投标入之间技术部分的评分结果甚至出现大颠倒的情况。这种情况有些属于不同评标委员会个人经验、学识以及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产生的正常偏差,有些是受不合理的评标时间所限而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则完全是个人感情色彩起到了主导作用。“暗标”评审正是因应后者而越来越受到广大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欢迎。

对投标文件全面采用“暗标”评审,是完全杜绝人为感情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并不是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都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采用。暗标,,评审的内容一般是施工组织l发计中难以准确量化的、且能够通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统一的规定进行简单处理就可以隐去其身份的评审项目,在本节上述的技术部分评审内容中,除了容易暴露投标人身份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外,其余评审内容一般均可纳入“暗标”评审的范畴。

当然,“暗标”评审并不是“一招灵”,需要有配套的措施。一是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采用“暗标”评审的范围和“暗标”在编排、包装和内容上的具体要求,尽可能以通俗、简洁的文字进行表述。如果有可能,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应当安排一个招标文件交底会,对“暗标”编排等。些容易导致废标的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形象化的重点讲解;二是对“暗标”交付评标委员会评审前的编码等工作应当科学严谨、高度保密,要防止张冠李戴。参与编码的人员不应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任何接触的机会,其他人员更不应以任何方法套取编码并透漏给评标委员会成员;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在“暗标”评审结束前与投际人不应有任何的接触:四是招标人的评标代表最好不要了解开标的情况。当然,好的方法既需要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讲信誉和讲道德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具有较高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技术部分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置,应力求紧密围绕招标项目的特点。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具体明确,对难以量化的评审标准(如优、中、羞等标准)应当给予一个详细的定义,尽可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空间,使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比较、分析和评判,形成对投标人在质量、工期、安全、成本等技术和组织管理方面的全面的和比较一致的评价,从而得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否则只是依赖于评委的个人经验、主观判断成责任感,难以确保评审结论的公正与公平:

(二)纳入竞争范围的、对投标价格比较敏感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详细规定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便减小因投标人选用不同材料而导致的投标报价差异,从而保证各个投标人能够在统一的质量标准F,使投标文件之间能够具有较高的可比性。评标办法中可以列出相关技术要求的索引编号,以便件标委员会查询及评标时给予必要的关注:

(三)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和投标人拟分包的各个分包工程纳入到进度计划内,分项列出关于各分包工程的工期安排,以便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全面评价各投标人的总分包统筹、计划和协调管理能力,也有利于招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效地协调分包工程的设计、与中标人共同有效地完成分包工程的招投标管珥!。技术部分的评审标准和条件也应当包括相关内容的评审,例如,给各个分包工程预留的施工时间是否合理、各分包工程的衔接是否合理,等等。

(四)企业信誉、业绩、实力等企业综合素质方面的评审内容,有时也作为技术部分的一部分进行评审。但是,采用资格预审方法的,这些评审内容一般均已经在资格预审阶段

考核过,为了让所有投标人能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体现摺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评标办法中不宜再针对资格预审阶段已经评审过的内容设立评分项目。各类评比奖项也不得进行评分;

(五)如果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限制投标人数量,由于资格预审合格的各个投标人在理论上都具备完成同类工程的实力,技术部分评审的总体标准应合理地限制在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上有利于实现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合理降低1:程造价的目的:因此,在具体评标办法的编制时,应当注意:

l、不能以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代替对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的评审:

2、不能过分强调对技术部分的排版、装帧、文字表述等表现形式的评审,否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弱化实质性内容的评审,影响评审的效果:

3、不宜设置额外加分的评分因子或带分值区间的评分标准,以便限制评标委员会成的自由截量空间,合理控制不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结果的差异;

4、当评审技术部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5人以上时,在评分汇总平均时可以将对每个投标人的技术部分的最高和最低评分剔除,这样做,有利于保证评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节废标条件的设立

一、废标条件的分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破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条件,包括法定的废标条件,如投标价格破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个别成本以反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这类废标条件都是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才能判定。为方便评标,建议只将第二类废标条件列示在评标办法中,第一类应当场拒绝的条件则应列示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

二、废标条件设立应遵循的原则

废标条件的设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评标办法中的废标条件,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互相呼应,集中反映招标文件其他组成部分和内容中,对投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也即实质性要求,不响应即构戒重大偏差)。除了在招标文件中被明确定义为实质性要求并且以醒目方式标明的内容外,还应反映那些使用了“必须”、“不得”、“应当”、“不允许”等措辞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废标条件中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相应的要求,例如,关于技术部分“暗标”的编制和装订要求,否则,很容易在评标时引发是否为废标的争议;

(二)废标条件的设立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禁上性规定的、非歧视性的条件均可设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编制指南及示范文本;

(三)废标条件应当遵循审慎设立、严格执行的原则。废标条件不应偏离招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过分强调一些细节的东西,对某些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大是大非”问题,一般不要设立为废标条件。如对投标文件密封的要求,就应当尽可能地简洁,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投标文件一般均是在开标前由投标人带到开标现场,递交给招标人,几乎不存在被提前打开的可能性。但是,废标条件一旦设立,评标时就应当依法严格执行;

(四)废标条件应当集中列示,以方便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找对照。还要注意前后不要重复,以免因前后不一致,无所适从,引起争议;

(五)废标条件的界定应当做到要求内容清楚、准确、完整,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比如.有些招标文件规定用“密封章”密封,看似清楚,实践中却经常被误解;所谓“密封

章”应15是他人不能仿刻或者仿刻会构成犯罪的印章,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如果狭隘地仅把刻有“密封章”三字的印章才视作密封章,这样的密封是起不到有约束力的密封作用的。

三、常见废标条件的设立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摺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招标人两种应当不予受理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情形,也即构成无效投标,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判定的废标条件 1、 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六项投标文件应当按废标处理的条件: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通过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应当列入构成废标的重大偏差的七种情形:

(l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该条同时规定:“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除了上述的内容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化的约定外,招标人还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其他废标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其成本,因此,不管招标文件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投标价格低于其个别成本,该投标即构成废标。此外,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欺诈、威胁、行贿等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应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在实际操作中,也应当作为废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废标条件,或者没有与上述法规规定的废标条件相抵触的约定,上述两个法规规定的废标条件应当适用于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但是,就施工招标而言,招标文件中对废标条件进行具体化的约定时,应当区别“投标文件”和“投标函”两个概念。上述法规规定的废标条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和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等应当针对的是投标函,如果适用于整个施工投标文件,显然是不妥的。因为旆工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过手宽泛,其中的很多内容都是对投标函所承诺内容的支持性的内容,并不是全部内容都构成中标后的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要求过于苛刻并不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主旨。

2、招标文件常见的其他废标条件

(1)经过各方签字确认的开标会记录,显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未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和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J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编制指南技示范文本

(2)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3)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经理等)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符,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4)纳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定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预备费、材料购置费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5)安全防护、文明施f、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措施费用低于适用的规定标准的; (6)技术部分之“暗标”部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编制要求的: (7)投标人拒绝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正的细微偏差超过5项(含5项)的(少于5 项时的处理方式一般是根据12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一个折减相应项目评分的办法): (8)根据招标文件中采用“必须”、“不得”等强制性措辞的要求而设立的其他废标条件,参见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瑕疵

广义的投标保证金包括现金支票、银行保兑支票、银行或保证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实际上即是措投标保证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构成废标。这里面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未提交:二是虽然提交了,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即投标保证金有瑕疵。这两种情形均应当作为废标处理。实践中,关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投标保证金有瑕疵,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为了保证该项废标条件的可操作性,可以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或者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的瑕疵予以定义。一般认为,投标保证金的瑕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时间和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对其履行投标义务的保 证,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给招标人。实践中,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这是对投标保证担保的一种滥用或误用。其原因是在领取招标文件至递交投标文件阶段,尚未形成投标的事实,更谈不上担保。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投标前的任何时间撤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就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并不能约束投标人。此外,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相互对应,一般直长于投标育效期一段时间,以便办理退还手续。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符合招标文件对其有效期的要求。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而言,招标文件均会对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作出规定。 如果投标人采用了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形式,如采用转帐支票,则应当认为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构成有瑕疵。如果投标人对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事先征得了招标人的书面同意,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可以采用的其他形式,以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保证金的额度等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都应当被认 定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只有低于招标文件规定额度的保证金才能被认定为有瑕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额度是以相对于投标报价金额的百分比进行规定的, 投标人不应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投标保证金额度,以1元为最小计量单位的,金额取整 时应当“无舍全入”,防止出现保证金额度不足而导致废标。

(四)投标保证担保的受益人。采用保函形式的,受益人名称不是招标人或者与招标

人的名称不一致的,或者当招标人为两家以上法人单位,招标文件也未明确可由其中的一家招标人作为投标保函的受益人时,投标保证担保的受益人仅为其中一家单位:两种隋形都构成瑕疵,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标指南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五)保函出具机构和格式。以保函形式出具的,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银行、保险公 司、专业保证扭保机构;或者所递交的投标保函格式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内之投标保函格 式要求有所不同,且事先也没有征得招标人的书面批准.两种情形也构成投标担保有瑕疵。

第十三节 重新招标

一、重新招标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重新招标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法定的必须依法重新招标;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或者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三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由于重新招标必然要增加招标投标的成本,评标办法中应当对重新招标,尤其是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重新招标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规制。这种做法符合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原则,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重新招标被滥用。

法定重新招标的情形包括《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七部委30号令明确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此外,《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五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情形则应当紧紧围绕评标能否继续进行、能否推荐出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能否实现。实践中,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1)招标文件其他组成内容与评标办法之间或者评标办法本身的内容中出现矛盾性的规定,又没有规定其优先解释顺序,从而使评标委员会无法开展评审工作的;

(2)评标办法中存在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或者评标标准和条件明显背离科学性原则的:

(3) 设有标底,且以标底为基础设立拦标价或者以标底的一定比例作为基准价时, 标底编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出现明显错误或者严重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致使继续评 标将严重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4)所有投标均被认定为废标的:

(5)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是否必须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否决不合 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 否决全部搜标。”实践中,对该条规定也经常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该规定经常被滥用, 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些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时,也不进行评审,一 律以缺乏竞争为由否决全部投标,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明显背离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评标工作应当遵循的科学性原则。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继续评审, 只有在评审后,才能作出剩余的有效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具备竞争力的结论:

(1)从法理上讲,以正确的方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拥有一项隐含的合同权利,

即他的标书被打开并给予评审,否则招标人会面临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行案例法的国家,已经多次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文件,在发给投标人的同时,也即向投标人提供了开启合格的标书并公平公正地给予评审的保证:

(2)招投标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阶段,评标阶段是对竞争的结果进行评审,这种评

审还不能有改变实质性内容的谈判,有效标数量多少与是否缺乏竞争并没有直接联系;招投标的目的就是择优选择中标人,通过竞争追求合理价格,只要在技术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价格上不超过招标人的投资概算,招标目的已经基本达到,因此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个有效投标,而该有效投标在技术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价格上也有所节约,该有效投标就是当然的中标人。当然,利用该机制搞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的不在此列:盯法规条文的解读:i/、须结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三公”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性原则,如果不是虚假招标,也不存住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因为其他投标人的错误导致废标,使正确递交了标书的投标人也因此失去中标机会,显然有悖《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该条规定能否正确地运用到实践完全取决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为了妥善解决好有效投标少于三个的情况,落实“公开性”原则,建议在评标办法中设定否决全部投标或认定为缺乏竞争的条件,明确规定在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时应当“继续评审”,只有在评标办法规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四节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

一、 目的和基本要求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确立了澄清、说明或者补止在评标活动中 的合法性。基于对招标投标过程就是合同形成和订立过程的认知,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以 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疑问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使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 文件的理解达成一致,客观上将使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具有 较强的可执行力,既较好地体现了评标活动应当注重的“评审”,又体现了习惯所谓的“合 同谈判”的功能。评标委员会启动质疑程序,书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目 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澄清投标文件申存在的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等疑惑,以便 评标委员会能够对投标文件做出更为客观的评价;二是通过说明或者补正,解决投标文件中 存在的细微偏差,一些偏差可能会被招标人接受,一些偏差则必须在评标结束前给予补正, 从而合理规避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必要的争议。

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的基本要求是,评标委员会的质疑问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对投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质疑程序的启动

评标委员会是质疑程序的启动者。根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质疑程序最初应当在初步评审阶段启动。评标委员会在启动质疑程序的时机上,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基于上述对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的认识,评标办法中应当将质疑程序定为评标工作必须进行的程序之一,何时启动质疑程序可以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自行决定。因为,没有一个投标文件是完美无缺的,就如同人不可能不犯错误一样,更何况投标本身在一定意义上讲,要利用合理的偏差来体现个体的竞争优势。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知有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启动质疑程序,要求该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旋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编制指南及示范文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评判其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质疑可以是集中所有疑问进行,也可以分批分别进行。在实际评标中,尤其是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正可能要进行一个以上的轮次。评标委员会为了确保评标结论的客观性,可能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一些新的需要澄清的疑问,或者需要补正的问题。同时,对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或者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内容的评审,也有可能会碰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澄清或者补正的问题。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轮次的质疑和澄

清、说明及补正也在一定意义上通过代表招标人利益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之间的互动,最终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理解上达成高度一致,确保合同的可执行力。

三、澄清、说明和补正成果的使用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都构成合同约束力,比如上述的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构成合同约束力的澄清、说明或者{j正的成果,如何体现到中标后的合同中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般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成果纳入到评标报告中,招标人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可咀将质疑成果列为附件,在合同解释顺序中,享有与中标通知书同样的、高于投标函的合同解释地位。

四、拒不补正细微偏差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因此,评标办法中应当明确对拒不补正的细微偏差的处理方式。一般的处理方式可以采用折减相应评审项目得分的办法。如果招标人认为,细微偏差必须全面进行补正,也可以在评标办法中约定一项废标条件,投标人拒绝补正任何一项或者数项细微偏差,其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设立这样的处理条款,一方面是公开性的要求,明示给投标人,使投标人提高对补正细微偏差必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避免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缺少处理依据,无所适从。

五、项目经理答辩

随着对建筑施工项目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项目经理在项目旎工管理中的作用日渐重要,项目经理的专业能力、管珲水平、]二怍经验和对招标项目的认识程度成、力项曰成败的戈键之一。因此,在实践中,招标人越来越多地要求在评标阶段对项目经理本人进行考梭,设立项日经理答辩环节。这类答辩在胜质上也可以归类于质疑和澄清、说明及补止.

项目经理答辩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对项目特点和难点的认识,以及采取哪些i日应的对策、施丁组织管理措施等。一些招标项目也同时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答辩,并就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回答评标委员会的提问。设立答辩程序可以考核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实际执业能力,对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项目经理答辩的方式应采取项目经理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互不见面的方式进行。例如,可利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的音频或者可视传媒方式进行,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识别项目经理所代表的投标人,以符合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接触的法定要求。

第十五节备选方案

一、备选方案的含义和目的

备选方案也称之为备选投标方案、备选标或者替代方案,是相对于招标文件要求而言的,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准备的投标文件称之为正选标或者正选方案,如果招标文件允许备选标或者备选方案.投标人在正选方案之外偏离招标文件任何实质性要求的投标称之为备选投标方案或者备选标。

允许备选方案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备选方案,可以充分调动投标人的竞争潜力,使项目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更能够保证招标人的投资效益,还可以弥补招标人在编制招标

文件乃至在项目策划或者设计阶段的经验不足和考虑欠周。备选方案一般能够带来“双赢”的效果,既使招标人得益,也使投标人得盏。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的各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即评标委员会才子评审。

二、对备选方案的要求

如果招标人允许有各选方案,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应当对备选方案的提交作出相应规定:

(l)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己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件编制

并递交了正选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将拒绝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2)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应科学、合理、可行,有利于合同工期的缩短、工程造价或者整个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的合理降低:

(3)只有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的各选投标方案才会予以评审:

(4)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各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效益,不得计入评标价折算:

按照公开性的要求,评标办法中应当载明对备选方案进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和方法, 并明确选择采用备选方案的具体原则。 三、常见的各选方案情况

(1)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个别关键性合同条款提出了偏差。最常见的是对招标文件中有关付款条件、保修期等的规定提出了偏差,同时提出了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工期,可以改善招标人的现金流量,降低招标人的风险。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标指南持类似观点: (2)利用施工经验对设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可以大大提高设训的可建造性,缩短工期,降低成本。在我国建筑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合理化建议必须得到设计人的认同,而评标是由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不包括设计人的代表,因此,该类备选方案在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3)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技术要求提出了偏差,玎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在材料设备招标时,出现的几率更高:

但是备选方案所提出的偏差不应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关于付款条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的有关规定,也不能影响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保修期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多个施工方案,从本质上讲,并不具备备选方案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偏差的特性,因而不能构成备选方案。以不同的施工方案作为各选方案也不符合招标投标的竞争机理。因为,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当是其最具有竞争力的,竞争力完全相同的投标方案本身也不具备被招标人采纳的条件。

四、备选方案的评审

正如上文所述,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评标办法中应当给出备选方案评审的程序、方法、标准;其评审应当体现下列原则:

(1)评审标准和条件应当注重于工期、质量、使用功能、运行维护、经济效益等诸方面因素,尽可能以量化方式,考核备选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同时明确各选方案可以被采纳的最低标准:

(2)评审方法上应当详尽地列出所有偏差项目,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阶标准给出评审结论。评标报告中应当向招标人报告对备选方案的评审意见:

(3)备选方案评审意见应包括各选方案与正选标的主要偏差、备选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分析、备选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备选方案是否可予采纳的意见等;

(4)招标人是否采纳备选方案,应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评标刀法规定的采纳标准而作出决定,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

关于备选方案评审参见第二章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节评标办法中涉及的其他内容 一、关于评标时间 《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有一个不得少于二十天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关于评标时间的安排,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缺少针对性的原则规定,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评标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的普遍性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评标一般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一次性完成,不区别工程规模、计价体系、评标方法等具体情况,短则半天,长则2至3天,完全取决于招标人的意志,随意性较大;

(二)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均未参加招标文件的编制,难以在非常有限的评标时间内,充分理解和消化招标文伴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特别是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有限的评标时间,使绝大多数评标基本上不可能进行投标范围、报价项目、工程量、报价金额等方面的差异比较和合理性分析,也不可能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等深入细致的工作和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

(四)技术部分评审汉仅是根据评标工作表格进行评分,而不能审查具体方案和组织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充分性:商务部分评审仅仅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式和开标记录所列的投标报价计算各投标报价的得分,完全以评分代替评审,甚至出现以个人意见代表评标委员会全体意见的情况。

以上问题和做法实质上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及工作成果的不尊重,严重影响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科学性原则,也严重降低了评标的质量,评标结论也就难以保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实践中,关于招标投标的投诉很大一部分是源于评标活动,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招标人给予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时间过短,根本来不及熟悉掌握招标文件内容,详细审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导致评标委员会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解决评标时间问题,可以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提高评标工作效率,比如统一投标文件编制格式以及统一采用规范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示范文本,引入由专门成立的清标小组进行清标的程序,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等。但是,即便是采取了上述措施,评标过程也需要一个起码的时间。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妥善的解决途径是通过招标文件的约定来加以规范,给予评标委员会合理的评标时间。这种做法未尝不是公开性原则的要求。在编制评标办法时约定一个最起码的评标时间,既可以对评标委员会有一个合理约束,又可以将严肃认真评标的信息传递给所有投标人,从而鼓励投标人更好地编制投标文件。

评标时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投标人的数量、有效投标的数量、项目的规模、所采用的计价体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评标方法类别以及是否具有其他提高评标效率的手段等等。

二、中标结果公示及争议解决

有些法规对政府投资工程的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了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也有对中标结果公示的措施。从法律意义上讲,公示和公告是有差别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给予公示,有利于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施行以来,不同投资性质的招标人普遍感受到了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压力,即便是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人,也面临公示时间与投诉有效期的衔接问题。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十二条规定:“超过投诉时效的”投诉不予受理。因此,为了防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甚至签订合同或者工程已经开工建设后,再出现投诉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建设,建议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应明确中标结果公示的途径和公示时间。

公示的途径应当与其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一致,建设部建市[2005] 208号文件规定的公示时间是不少于2个工作日,而考虑到投诉时效的规定,公示的时间最好是十天。在公示结束前, 招标人不宜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是当前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合法途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投诉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同时,可以明示投诉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投标须知中已经对上述内容作了规定,则评标办法中就无须再重复。

第十七节计算机辅助评标

用电脑来部分代替人脑,以提高评标上作效率,降低招投标成本,是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必然产物,必将在实践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当前普遍实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体系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条件下,借助计算机技术完成部分评标基础性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节主要讨论评标办法的编制与计算机辅助评标的相互衔接问题。

一、什么是计算机辅助评标

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与纸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的电子版文档输入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中。在评标过程中,利用计算机快速的数据处理功能,将招投标文件中的数据进行复核、对比、计算,帮助实现判断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数据之间的符合性、各投标文件的数据之间的纵向、横向对比等功能。在评标的主要环节生成复核、对比等直观数据结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参考,以起到辅助评标的作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客观上也为计算机辅助评标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积极意义

(—)计算机辅助评标有利于改变当前评标工作普遍存在的轻评审、重评分,甚至只 评分、不评审的现象。计算机快速生成的数据结论辅助评分与评标委员会的专业评窜结论相 结合,可以大大提高评标效率,使评标结论更科学、更客观:

(二)计算机辅助评标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评标时间、减少繁琐的手工计算量和复核工作量,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能,对投标文件做出评比。使评标过程更加准确、细致,提高评标效率; (三)计算机辅助评标有利于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计算机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对所有投标文件采用同样标准,保证了分析结果不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的主观因素产生的偏颇和疏漏而导致不公平待遇,为评标委员会评分提供依据。同时准确记录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高评标的公平性、公正性:

(四)利用计算机辅助清标工作,可以提高评标结果的准确度,使评标委员会在有限时间内增大了数字信息的使用量。利用计算机技术生成对比表等各种表格,以利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做出专业、公平、公正的评审,使评标结论更客观,更具合理性、科学性:

(五)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用必须采取电子化标书的形式,在保证标书电子版的原始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减少部分纸质标书量,既有利于降低招投标成本,又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同时,标书电子版为积累本地区T程经济,技术数据提供便利,有利于档案的管理和分析。

三、计算机辅助评标的主要功能

计算机辅助评标遵循评标办法的具体规则,可以完成商务部分的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辅助评分和汇总报表等辅助评标功能。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进行资格审查、技术部分的符合性评审等工作。

(一)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功能:

计算机辅助实现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查询、计算错误检查、合理价分析等,即清标功能。

可以是评标委员会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专门成立的清标小组完成,在计算机辅助的情况下,

将使评标委员会自己完成更具可行性。 l、商务部分初步评审:

(1)清单符合性查询:对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之间,的一致性,快速、准确地发现任何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部分,并自动加以标记,并给出明确的不符合性说明,包括清单编码、名称、单位、工程量的符合性检查;

(2)计算错误检查:自动检查投标报价的各种计算关系,自动判断并给出计算是否准确的提示。包括:综合单价、合价,各清单项合计、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总报价等;

(3)合理价分析:对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清单综合单价、材料单价等的价格分析为评标提供横向、纵向,形式多种多样的对比参考数据,提供可自由设定范围、自由设定基准价的偏差比较方法,为评标委员会确定合理价提供大量数字依据;

(4)商务部分详细评审:计算机辅助详细评审阶段,通过计算机辅助分析发现并列出投标报价中异常或存疑之处,为质疑工作提供基础。发现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主要项目单价畸高或畸低、不平衡报价等问题;

(5)计算机辅助评标委员会进行量化的经济标系统分析、记录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如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等。计算机辅助分析和计算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各投标报价之间的横向比较等,发现差异,以直观的数据排列或表格等形式明显标示出投标报价中的异常问题,提示给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作为数据性参考。比较薛方法可采用排序、算术平均、提供可自由设定范围、自由设定基准价的偏差比较法及其他数学计算方法进行:

(6)向投标人发出质疑,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判意见,生成需要技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表格。在对质疑回复进行评审后,完成价格修正、回复到投标价格,生成价格修正报表,为签订合同提供基础。

2、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评分功能 (1)设置并计算评标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辅助参数或权重。如用于投标报价评审的拦标价、基准价:用于技术部分评审的有关投标人信誉、业绩、质量、工期、施工组织方案等中的任何量化的评分因素;

(2)计算并汇总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报价的评分及排序。

(二)结论数据生成及报表输出功能

根据对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的清标和评分,得出的评标过程数据和结论性数据,生成各种评标表格、生成报表式评标报告,如“投标资料完整性评分表”、“报价俨分表”、“综合单价合理性分析表”等报表文件。

(三)一定条件下可进行资格审查、技术部分的符合性评审等T作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保障招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原始性和安全性,同时辅助技术部分评审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时,主要是复核投标文件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丈件中是否有重大变化,实行资格后审时,是资格审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各种格式的只读型的电子化资格预审响应文档及技术部分文档进行全文批注、全文检索、文字选取等功能,进行文档对比,帮助评标委员会更容易地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其在资格预审响

应文档中报送材料的改变,在文档上可明显的记录并标注这些改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在形成评标结论前任何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

四、评标办法的编制与计算机辅助评标的衔接

(一)各地标书制作软件与当地辅助评标系统的兼容性。首先应当考虑与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评标区所采用的辅助评标系统的兼容性。在软件版本和类别、数据格式、评审程序、评分规则等方面均能够尽可能地利用现成的和成熟的辅助评标系统:

(二)解决好纸质标书与标书电子版的关系。必须保证为计算机辅助评标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与其对应的书面文件的一致性。鉴于目前电子签章技术的相对成熟,为标书文件的电子版的原始性、安全性提供了技术保障。又有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电子标书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标书文件的电子版可在与书面文件复核一致的前提下,导入辅助评标系统。其次,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所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一般认为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是必须的,且其解释权也优先于其相应电子版文件。因此,准备应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项目,在评标办法的编制中应载明投标文件中哪一部分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

(三)当前计算机辅助评标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辅助清标工作,如清标过程不是由评标委员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清标小组进行,计算机辅助清标的操作人等同于“评标办法”中定义的“清标小组”,其行为也应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后,其清标结果才能给予审核并确认。 计算机辅助清标的操作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外,还应具备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清标能力、资格以及遵循回避原则、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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