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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2021-09-06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生育保险政策
⽣育保险政策

⽣育保险政策

⽣育保险政策1

  ⽣育保险(也称⽣育险)是指国家和⽤⼈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育、育、抚养孩⼦⽽造成收⼈中断的⼥性劳动者及其孩⼦的基本⽣活。⽣育保.保障了⼥性劳动者⽣⼉育⼥,实现了⼈类⾃⾝的再⽣产;同时,保障了⼥劳动者独⽴从事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育保险根据“以⽀定收,收⽀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由企业按照其⼯资总额的⼀定⽐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育保险费,建⽴⽣育保险基⾦。⽣育保险费的提取⽐例由当地⼈民政府根据计划内⽣育⼈数和⽣育津贴、⽣育医疗费等项费⽤确定,并可根据费⽤⽀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不得超过⼯资总额的百分之⼀。企业缴纳的⽣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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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保险作为⼀项基本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来⽴法的,具有国家政策⽀持。⽽各地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完善各地⽣育保险制度,对⽣育职⼯提供经济、物质等⽅⾯帮助。为了更透彻的了解⽣育保险,依法保障⾃⼰的合法权益,其政策法规是⽆法忽略的。  ⼀、法律

  1986年卫⽣部、劳动⼈事部、全国总⼯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职⼯保健⼯作暂⾏规定》。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职⼯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作⽤。  1988年7⽉国务院发布了《⼥职⼯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于中国境内⼀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其主要内容是对⼥职⼯的就业、劳动⼯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育保险试⾏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城镇企业及其职⼯。⽣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育保险费⽤实⾏社会统筹。

  各地要按照国家政策办事,不能⾃定门槛。  ⼆、政策  1、异地分娩

  参保职⼯因特殊情况需异地⽣育的,应由⽤⼈单位填报《⽣育保险异地⽣育申请审批表》到⽣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续,⽣育医疗费由职⼯个⼈垫⽀,出院后凭《享受⽣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结、费⽤明细、发票原件等到⽣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育医疗⽀付项⽬的费⽤,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育职⼯⽣育⼩孩两个⽉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2、⼆胎规定

  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证的,⽣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最低缴费期限, 同样享受产假期和⽣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胎是⼀样的。

  可以看出我国对⽣育保险这块规定的还是⽐较全⾯的,包括了异地分娩和⼆胎的有关规定。各位要清楚,⽣育保险费是全部由⽤⼈单位承担的,职⼯个⼈是不⽤出⼀分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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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保险的特征

  (1)享受⽣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职⼯,因⽽待遇享受⼈群相对⽐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职⼯⽣育后,给予配偶⼀定假期以照顾妻⼦,并发给假期⼯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作年限、本国公民⾝份等⽅⾯的要求。中国⽣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续,并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等。  (3)⽆论⼥职⼯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论胎⼉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

流产、引产以及胎⼉和产妇发⽣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育保险待遇。

  (4)⽣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段帮助产妇顺利⽣产。分娩属于⾃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产假也必须在⽣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中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育保险待遇有⼀定的福利⾊彩。⽣育期间的经济补偿⾼于养⽼、医疗等保险。⽣育保险提供的⽣育津贴,⼀般为⽣育⼥职⼯的原⼯资⽔平,也⾼于其他保险项⽬。另外,在中国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资总额的⼀定⽐例缴纳。  ⽣育保险办理流程  1. 办理流程

  【1】⽤⼈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厅申报;

  【2】⼯作⼈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份;  【3】⽤⼈单位于次⽉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2. 适⽤对象

  本保险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劳动关系的⼈员。⾮本市城镇户籍职⼯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的⽣育保险待遇。  3. 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格下载:  社会保险登记表(⾯).doc

  (2)《参加基本养⽼、⼯伤和⽣育保险⼈员增减表》;  (3)《企业职⼯基本养⽼、⼯伤和⽣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育保险政策  怎么计算⽣育津贴?

  ⽐如某企业有1000名职⼯,⼯资总额为⼀千万元,每⽉缴纳⽣育医保费10万元。职⼯甲每⽉⼯资6000元,职⼯⼄每⽉⼯资为1.5万元。社保⽀付给企业的⽣育津贴为每名⽣育职⼯每⽉(30天)1万元,职⼯甲可以按照每⽉1万元的标准计发⽣育津贴;职⼯⼄可以按照每⽉1.5万元的标准计发⽣育津贴,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

  从明年1⽉1⽇起将实施《⼴东省职⼯⽣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圳⽤⼈单位的职⼯将全部纳⼊⽣育保险,涉及⼈数达到1000万,其中400多万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为此次新增纳⼊⽣育保险群体;⽤⼈单位按本单位上⽉职⼯⼯资总额的1%按⽉缴纳⽣育保险费;⽣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育津贴待遇。  ⽣育保险新政计算⽅法

  新政策⼀⼤亮点是规定本省⽤⼈单位及其全部职⼯应当参加⽣育保险。⽣育保险费⽤由⽤⼈单位按⽉缴纳,职⼯个⼈⽆需缴纳。”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职⼯应当享受的⽣育津贴,按照职⼯⽣育或施⾏计划⽣育⼿术时⽤⼈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育⼿术期间,其⽣育津贴由⽤⼈单位按照职⼯原⼯资标准逐⽉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单位。⽣育津贴⾼于职⼯原⼯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育津贴余额⽀付给职⼯;⽣育津贴低于职⼯原⼯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  未就业配偶可享待遇

  按照《规定》,⽤⼈单位已经按时⾜额缴纳⽣育保险费的,职⼯未就业配偶享受⽣育医疗费⽤待遇。职⼯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育待遇的,不再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规定》要求,累计参加⽣育保险满1年的职⼯的⽣育医疗费⽤可直接记账,市外发⽣费⽤的可在分娩或计⽣⼿术后1年

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保时间不满1年的职⼯,则要个⼈先⾏垫付⽣育医疗费⽤,待其累计参加⽣育保险满12个⽉后的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累计参加⽣育保险满1年且⽤⼈单位已向其垫付⽣育津贴的,⽤⼈单位可在职⼯⽣育或施⾏计划⽣育⼿术的次⽉起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育津贴;累计参加⽣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育或施⾏计划⽣育⼿术的,⽤⼈单位可在为职⼯累计缴纳⽣育保险费满12个⽉并向其垫付⽣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育津贴。

  深圳在新政落地的第⼆项内容是确定⽣育保险缴费⽐例。《规定》要求⽤⼈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职⼯⼯资总额1%的⽐例缴纳⽣育保险费,经过测算,深圳确定⽤⼈单位按本单位上⽉职⼯⼯资总额的1%按⽉缴纳⽣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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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因⽣育⽽离开⼯作岗位期间,给予的⽣活费⽤。有的国家⼜叫⽣育现⾦补助。

  我国⽣育津贴的⽀付⽅式和⽀付标准分两种情况:⼀是,在实⾏⽣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付,期限不少于98天;⼆是,在没有开展⽣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付,标准为⼥职⼯⽣育之前的基本⼯资和物价补贴,期限⼀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实⾏适当延长⽣育津贴⽀付期限的⿎励政策。

  ⽣育津贴,是指职业妇⼥因⽣育或流产⽽离开⼯作岗位中断收⼊时,按照⽣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付现⾦的⼀项⽣育保险待遇,⼜称现⾦津贴。

  ⽣育津贴已经成为⼀种对职业妇⼥表达关怀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育⼥职⼯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产的婴⼉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定的⽣活标准维持健康的⽣活。享有⽣育津贴是⽣育的职业妇⼥的⼀项基本权利。  《关于改进⼥职⼯⽣育津贴申领发放⽅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20xx年1⽉1⽇起施⾏。届时,晚育⼥职⼯申请增加⽣育津贴的,⽆需再提供《独⽣⼦⼥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申请

  ⽤⼈单位应于⼥职⼯⽣育或终⽌妊娠次⽉起12个⽉内,为⼥职⼯及时在⽹上申请办理⽣育津贴。  查询

  ⽤⼈单位和⼥职⼯可在⽹上查询⽣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作⽇内完成⽣育津贴审核。  划拨

  审核通过后次⽉5⽇前按规定划拨⽣育津贴。

  晚育⼥职⼯申请增加⽣育津贴的,⽆需再提供《独⽣⼦⼥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职⼯产假期间的⼯资。产假期间的⼯资⾼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资⽀付⽇期,⾜额发放给⼥职⼯本⼈。  适⽤范围和条件

  《通知》中明确,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其依法享有的⽣育津贴,由原⼀次性划拨⾄⽤⼈单位账户,改为按⽉发放⾄本⼈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职⼯⽣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划拨⾄⽤⼈单位账户,并由⽤⼈单位及时发放给本⼈。

  ⽤⼈单位为⽣育或终⽌妊娠的⼥职⼯连续缴纳⽣育保险费6个⽉以上(含补缴)的,具备⽣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6个⽉的,可在缴费满6个⽉后申领⽣育津贴。  扩展阅读

  深圳市⽣育保险条例

  《深圳市⽣育保险规定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在⽣育和实施计划⽣育⼿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表明参加⽣育保险累计满⼀年及以上的职⼯,在⽣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保障职⼯在⽣育和实施计划⽣育⼿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市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育保险。

  本条例所称⽤⼈单位,是指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育保险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参保⼈,是指已参加⽣育保险的在职职⼯。

  第三条⽣育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平与社会⽣产⼒发展⽔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育保险⼯作,市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经办⽣育保险⼯作。

  市计⽣、卫⽣、民政、财政、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育保险⼯作。  第五条 市⼈⼤、市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育保险基⾦的财务收⽀进⾏监督。

  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情况和基⾦收⽀、使⽤、管理情况实⾏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育保险费⽤收⽀情况,对⽣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章⽣育保险费征缴及基⾦管理

  第七条 ⽤⼈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资总额的 0.5%按⽉缴交⽣育保险费,职⼯个⼈不缴费。  第⼋条⽣育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单位委托银⾏托收的⽅式办理。  第九条⽣育保险基⾦来源为:  (⼀)⽤⼈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  (⼆)⽣育保险基⾦的利息收⼊;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育保险基⾦的资⾦。

  第⼗条⽣育保险基⾦⽤于⽀付按本条例规定的⽣育保险待遇。

  第⼗⼀条⽣育保险基⾦全部纳⼊⽣育保险基⾦财政专户,实⾏收⽀两条线管理,专款专⽤,严禁挤占挪⽤。  第三章⽣育保险待遇

  第⼗⼆条⽣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三条 参保⼈符合计划⽣育政策,连续参加⽣育保险6个⽉以上的,可享受⽣育医疗费⽤和⽣育津贴待遇;参保⼈连续参加⽣育保险12个⽉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育政策的,可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第⼗四条 连续参加本市⽣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因⼯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在⽣育保险⽤药⽬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育医疗保险待遇。⽣育保险⽤药⽬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东省公布的标准执⾏。  第⼗六条 ⽣育医疗费⽤包括下列各项:

  (⼀)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  (⼆)计划⽣育⼿术的基本医疗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费⽤。

  第⼗七条 参保⼈在本市⽣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的⽣育医疗费⽤,由⽣育保险基⾦按90%记账,个⼈⾃付10%。  第⼗⼋条 参保⼈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的⽣育医疗费⽤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

  起付线以下的⽣育医疗费⽤由参保⼈⾃付。起付线以上的⽣育医疗费⽤按⼗六条的规定予以记账。  第⼗九条 以下医疗费⽤⽣育保险基⾦不予⽀付:

  (⼀)参保⼈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育⼿术发⽣的⽣育医疗费⽤;  (⼆)属于婴⼉的医疗费⽤;

  (三)参保⼈发⽣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

  (四)参保⼈发⽣的国家、⼴东省⽣育保险⽤药⽬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标准以外的医疗费⽤;  (五)参保⼈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的⽣育医疗费⽤;  (六)参保⼈未能提供计⽣证明的;

  (七) 按照国家或⼴东省规定应当由个⼈负担的。

  第⼆⼗条 符合计划⽣育政策的参保⼈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的⽣育医疗费⽤实⾏定额⽀付,按2500元的标准⽀付。  第⼆⼗⼀条 参保⼈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的⽣育医疗费⽤实⾏定额⽀付,⽀付标准为2500元。

  第⼆⼗⼆条 参保⼈在国家规定的⽣育产假或⽣育⼿术休假期间享受⽣育津贴。

  ⽣育津贴按⽉⽀付或⼀次性⽀付。按⽉⽀付⽣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育或实施计划⽣育⼿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

  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按参保⼈⽣育或实施计划⽣育⼿术时本单位全体参保⼈前12个⽉平均⽉缴费⼯资核定。  第⼆⼗三条 参保⼈按下列规定享受⽣育津贴:

  (⼀)妊娠7个⽉以上⽣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早产的,享受三个⽉⽣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育的,享受三个半⽉⽣育津贴;

  (⼆)妊娠4个⽉以上、不满7个⽉引产的,享受⼀个⽉⽣育津贴;

  (三)妊娠4个⽉以下实施流产⼿术的,享受⼀次性⽣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次性⽣育津贴,标准为200元;  (五)实⾏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次性⽣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第⼆⼗四条 ⽤⼈单位按国家规定⽀付⼥职⼯⽣育产假和计划⽣育休假期间的⼯资。其后由⽤⼈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育津贴。⽤⼈单位应在⼥职⼯⽣育或计划⽣育⼿术后12个⽉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付。

  参加我市⽣育保险的⽤⼈单位,未按国家规定⽀付⼥职⼯⽣育产假或计划⽣育休假期间⼯资的,⼥职⼯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育津贴。

  第⼆⼗五条 参保⼈或参保⼈未就业配偶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市⽣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育保险不得补缴。⽤⼈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育保险费,导致参保⼈不能按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的,参保⼈的⽣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付。

  ⽤⼈单位应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职⼯⼈数和⼯资总额,市社保机构按⽤⼈单位申报的职⼯⼈数和⼯资总额核定⽣育津贴⽀付标准。

  第⼆⼗七条 ⽣育保险基⾦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付的⽣育医疗费⽤,可采取限额、定额、项⽬付费等⽅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资源保障部门制定。

  第⼆⼗⼋条 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员办理⽣育保险的,其⽣育保险关系⽆效,已缴纳的⽣育保险费予以返还。

  参保单位或参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段骗取⽣育保险待遇的,由市⼈⼒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育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参保⼈怀孕后应及时到计⽣部门领取计⽣证明,并持计⽣证明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建⽴⽣育保险档案,建档后的⽣育医疗费⽤可按本条例规定予以记账。

  第三⼗条 ⽤⼈单位和个⼈对市⼈⼒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政复议或提出⾏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育医疗保险基⾦转⼊⽣育保险基⾦。  第三⼗⼆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订⽣育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三⼗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年度为7⽉1⽇⾄次年6⽉30⽇。  深圳⽣育保险按⼯资总额1%按⽉缴纳 由单位出钱

  深圳市⼈社局公布,市政府已批准深圳执⾏新的⽣育保险政策,细则将在⼀个⽉后公布。《⼴东省职⼯⽣育保险规定》⾃20xx年1⽉1⽇起施⾏。深圳市⼈社局昨⽇公布,市政府已经批准深圳执⾏新的⽣育保险政策。深圳规定,在⽤⼈单位就业的职⼯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本单位上⽉职⼯⼯资总额的1%按⽉缴纳⽣育保险费,费⽤由⽤⼈单位⽀付,职⼯。以前深圳规定只有基本医保⼀档和⼆档参保⼈才参加⽣育保险,按《规定》,深圳⽤⼈单位的全部职⼯参加⽣育保险,这意味着40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也将被纳⼊⽣育保险,参保⼈数总数达1000多万。  ⽣育津贴报销  1、⽣育津贴报销条件

  参保职⼯需在分娩前连续缴费9个⽉

  为维护⽣育保险基⾦安全,⽣育保险规定领取⽣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

  ⼥职⼯分娩前⽣育保险连续缴费不⾜9个⽉,其⽣育津贴由⽤⼈单位⽀付;如参保职⼯分娩前连续缴费不⾜9个⽉,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的.,职⼯的⽣育津贴由⽣育保险基⾦予以补⽀。补⽀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单位职⼯⽉缴费平均⼯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育津贴报销流程

  报销需在产后3个⽉之内办理,社保每⽉5⽇-25⽇受理。

  收集相关四证(原件和复印件),产后3个⽉内报⼥⽅单位⼈⼒资源部->个⼈填写并由单位盖章—>个⼈执此表到爱⼈单位⼈⼒资源部盖章并双⽅本⼈签字,返还⼥⽅单位⼈⼒资源部—>⼥⽅单位每⽉5⽇-25⽇报社保申报—>到帐后发还本⼈。  三、⽣育津贴怎么算?

  ⽣育津贴补助⾦额=准妈妈所在⼯作单位⽉缴费平均⼯资÷30×产假天数

  注:准妈妈所在⼯作单位⽉缴费平均⼯资:指的是其上年度每个⽉平均⼯资,⽽上年度⽉⼯资为按照缴纳“五险⼀⾦”时⼯资总额为依据。

  这时会有三种情况:

  1、⽉缴费平均⼯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平均⼯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平均⼯资60%计算;  2、⽉缴费平均⼯资⾼于当地上年度⽉平均⼯资3倍的,按照本⼈上年度⽉平均⼯资3倍计算;  3、⽉缴费平均⼯资⽆法确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平均⼯资计算。

⽣育保险政策5

  1、⽣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本市⾏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在本市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员,可⾃愿参加我市的⽣育保险,享受⽣育保险待遇。

  2、⽣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例如何确定?

  ⽤⼈单位按职⼯⼯资总额的0.5%按⽉向⽣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育保险费。参加⽣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职⼯个⼈不缴费。20xx年7⽉1⽇起⽣育保险⼯资基数最低不低于2702.2元,最⾼不⾼于13511元。  3、参加⽣育保险后,需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享受⽣育保险待遇?

  职⼯⽣育、实施计划⽣育⼿术符合国家、我省和我市计划⽣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实施计划⽣育⼿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含当⽉)的,按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4、⽣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津贴和⽣育医疗费⽤。

  参保男职⼯未就业配偶⽣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的医疗费⽤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育保险基⾦统⼀按照《泉州市⼈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通知》(泉政⽂〔20xx〕312号)第⼆⼗三条第5款规定标准给予⼀次性补偿,即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今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育补偿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  5、⽣育津贴的标准如何?

  职⼯⽣育、实施计划⽣育⼿术的,按规定领取⽣育津贴。参加⽣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员按原渠道领取⼯资,不享受⽣育津贴。

  ⽣育津贴按职⼯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资,以每⽉30天进⾏折算,按⽇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

  (⼆)流产(含⼈⼯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流产的98天。

  (三)计划⽣育⼿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6、⽣育医疗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育医疗费⽤包括⽣育和计划⽣育⼿术的医疗费⽤。⽣育的医疗费⽤指职⼯⽣育的产前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育⼿术的医疗费⽤指职⼯因计划⽣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的医疗费⽤。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育保险基⾦⽀付。⾃胎⼉娩出14天(含14天)后,⽣育⼥职⼯的医疗费⽤不再由⽣育保险基⾦⽀付。

  7、⽣育医疗费⽤的标准如何?

  ⽣育医疗费⽤⽀付范围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育保险)药品⽬录、诊疗规范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三⽬录”标准,原则上由⽣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育医疗机构按单病种付费实⾏即时刷卡结算。  8、⽣育产检检查费的标准如何?

  ⽣育产前检查费按产前检查基本项⽬实⾏包⼲管理,包⼲标准由原来的250元调整提⾼⾄450元。  9、参保⼈员如何享受⽣育保险待遇?

  职⼯应当⾃⽣育之⽇起12个⽉内或实施计划⽣育⼿术之⽇起6个⽉内携带相应材料到所属⽣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育保险待遇,原则上避免跨年度申报和处理。(参保⼥职⼯在产前向参保地⽣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持社会保障卡在泉州市范围内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育医疗费⽤直接刷卡结算。)

  职⼯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育的应事先向参保地⽣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急诊或抢救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分娩或急诊抢救发⽣的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按我市⽣育保险政策执⾏。  10、⽣育保险关系可否转移接续?

  ⽣育保险关系在本省⾏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因正常⼯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育保险关系的,⽤⼈单位应在30个⼯作⽇内到⽣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续。职⼯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加⽣育保险或⽣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

及原参保地执⾏⽣育福利制度的⼯作时间,予以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规定的缴费时间(⼯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11、⽣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1.职⼯随新⽤⼈单位参加⽣育保险时未申请⽣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起算。

  2.职⼯⽣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含3个⽉),且中断期间的⽣育保险费由⽤⼈单位按现⾏⼯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的符合⽣育保险待遇⽀付政策的费⽤由⽣育保险基⾦予以⽀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12、哪些⽣育医疗费⽤不能报销?

  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的⽣育医疗费⽤,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付的⽣育医疗费⽤等,⽣育保险基⾦不予⽀付。

  13、⽣育医疗费⽤如何实时刷卡报销?

  参保⼈的家属或单位经办⼈员需在其住院后结算前,携带结婚证、准⽣证或⼀⼆孩服务登记表、医⽣开具的诊断证明书(需加盖诊断证明专⽤章)这三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其参保的医保中⼼开通实时刷卡报销。

  14、如⽤⼈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办理⽣育保险并⾜额缴费致使职⼯⽆法享受⽣育待遇怎么办?

  ⽤⼈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办理参保并⾜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育待遇⽆法享受的,其职⼯产假、流产或计划⽣育⼿术期间的⽣育津贴和⽣育医疗费⽤,由⽤⼈单位按照当地⽣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付。

⽣育保险政策6

  珠海市⼈社局相关负责⼈称,珠海拟对《珠海市职⼯⽣育保险办法》再次进⾏修订。此次修订有⼏⼤变化,统⼀了⽣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珠海全市各类⽤⼈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统⼀征缴;同时,统⼀基⾦征缴和管理,⽤⼈单位参加⽣育保险的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征缴,列⼊基本医疗保险基⾦,不再单列⽣育保险基⾦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待遇⽀出中设置⽣育待遇⽀付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单位参加⽣育保险和以职⼯⾝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办法》进⼀步扩⼤了⽣育保险保障范围:增加纳⼊⽣育保险⽀付范围的产前检查项⽬,在原16个项⽬基础上增加了2个常规项⽬和7个备查项⽬;增加⽣育津贴⽀付天数,怀孕满28周以上终⽌妊娠的,⽣育津贴⽀付期限从42天增加为75天。  珠海市⼈社局相关负责⼈称,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保险原理,结合珠海市⽣育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办法》拟对相关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是统⼀⽣育保险与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资,以职⼯本⼈⼯资为缴费基数。职⼯本⼈⼯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是参保职⼯分娩或施⾏计划⽣育⼿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不⾜12个⽉的,其符合规定的⽣育医疗费⽤按30%的⽐例⽀付;产假及计划⽣育⼿术休假期间,由⽤⼈单位按照规定⽀付⼯资,不享受⽣育津贴待遇。

  三是⽤⼈单位上年度参加⽣育保险的缴费⽉数不超过6个⽉的,计算⽣育津贴基数时,上年度职⼯⽉平均缴费⼯资⾼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基数计算。

  ⽤⼈单位⽆上年度职⼯⽉平均缴费⼯资的,⽣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平均缴费⼯资为基数计算,其中本单位本年度职⼯⽉平均缴费⼯资⾼于珠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以珠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基数计算。

⽣育保险政策7

  在厦门,男职⼯也要按规定缴纳⽣育保险。但长期以来,男职⼯本⼈却⽆法享受相应待遇,若妻⼦未就业未参保,⽣孩⼦时也⽆法“沾他的光”享受产检及分娩的⽣育保险待遇。

  不过,从下个⽉起,这个状况将被改变。7⽉1⽇起,厦门将执⾏新的⽣育保险政策,男职⼯本⼈以及他的未就业配偶,都可以通过男职⼯缴纳的⽣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新政主要有四⼤变化,对企业和参保⼈来说都有利好。  变化1受惠⼈群增加男职⼯与其未就业配偶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津贴和⽣育医疗费⽤。职⼯⽣育和实施计划⽣育⼿术,符合计⽣政策的,可以享受⽣育保险待

遇。

  不过,⼀直以来,厦门的⽣育保险待遇都只针对⼥职⼯,⽽且需要⼥职⼯本⼈有参保才能享受。  新政实施后,实施计划⽣育⼿术的参保男职⼯本⼈,如输精管结扎术,可按照新政规定享受⽣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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