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文书
解冻银行账户案件
当事人甲:XXXXXX
当事人乙:XXXXXX银行
裁定书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甲向本院申请解除乙银行对其财产的冻结。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甲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作出如下裁定:
审理经过
甲向本院申请解除乙银行对其财产的冻结,提交相关材料。本院依法开展调查认定,甲有权请求解除其财产冻结。
乙银行作出相关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对乙银行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审查的实际情况,认为乙银行确实对甲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是乙银行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的账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根据“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原则,本院认为乙银行未依法依规作出冻结甲的银行账户的决定,所以本院应该恢复甲的银行账户的使用权。
裁定如下
一、驳回乙银行以冻结账户为由的反诉,乙银行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解冻甲的银行账户,并解除对甲财产的冻结措施。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乙银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逾期将依法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人员签名:
法 官:x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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