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庄稼汉 2018年4月26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时清理涉及著名商标制度以及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12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予以废止。
二、对《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㈠将第三条、第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㈡将第三条第七项中的“工商”修改为“商事”。 ㈢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
㈣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修改为“可以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㈤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或者著名商标”。 ㈥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和著名商标”。 ㈦删除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
㈧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删除“监察机关应当”。 ㈨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除“监察机关应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2078218.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fae.cn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