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13]3号

2024-03-03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13]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2.16 2013.02.16 抚政发[2013]3号 军官转业安置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抚政发[2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乡一体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

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全部实行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政府不再负责岗位安置。

(一)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城区按入伍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三县按入伍时所在县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超期服役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补助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

(二)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县区民政部门登记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经济补助直接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在退役士兵登记后6个月内发放。

(四)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城区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三县自筹。

(五)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经济补助,由入伍地县级以上

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

(六)本省异地入伍的经济补助由入伍地发给,跨省异地入伍的不发放经济补助。

(七)从2013年开始,退役士兵报到和档案接收及落户手续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二、符合岗位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对服役满12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获得者或战时三等功、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岗位安置。

(二)符合岗位安置条件而本人自愿自主就业的,其经济补助按当年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1.5倍加超期年限补助发放。

(三)待安置期间由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三、安置政策改革前后的工作衔接

(一)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已经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未得到岗位安置的全部实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渠道按退役当年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3年及以后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选择安置部门推荐岗位就业,也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由安置部门协助办理安置手续,还可以选择自谋职业享受经济补偿政策。 (三)2011年底及以后退役的,服役满12年且选择复员的可按照自主就业享受经济补偿政策。 (四)农村籍2011年、2012年底退役的,按照入伍时县(区)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扣除优待金差额发放。所需资金城区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三县自筹。

(五)2012年冬季城镇籍退役士兵安置方式按《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抚政发〔2012〕8号)规定执行。

(六)2012年及以前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抚政发〔2012〕8号)规定解决。 (七)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四、依法行政,保障退役士兵岗位安置落实任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一)市、县(区)每年要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计划由政府安置部门会同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

(二)全市各级各类考试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时,按照省确定的招录比例,定向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

(三)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退役士兵。

(四)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要在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相关人员上岗,并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五)对依法安排工作的因战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要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

(六)符合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未按规定报到或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五、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

建立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参加的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资源共享,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能培训为主体,以免费自愿为原则,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每年上半年,安置部门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技能培训。

六、明确职责,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落实安置任务;负责向上争取资金,及时发现和解决安置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安置改革过渡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接收单位增人指标和安置人员核定工资工作,做好定向考试录用和招聘退役士兵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做好退役士兵职业资格鉴定和养老、医疗等保险接续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及时办理退役士兵上岗用编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预算,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做好经费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退役后复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市征兵办公室负责做好向安置部门提供当年入伍人员名单及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入伍复学核实统计工作。

七、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和社会大局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法律、行政、奖惩激励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6日

——结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