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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病

2022-07-30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重性精神病
重性精神病 - 简介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表现为幻觉、妄想、思维障碍、行动紊乱等,并且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等疾病。

常见的重性精神病包括情感性精神病中的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中的反应性木僵,器质性精神病中的感染性精神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病、中毒性精神病、老年性痴呆、酒精中毒性精神病、脑外伤性精神病等。大多重性精神病患者都需要住院治疗。

精神分裂症会出现妄想、幻觉、思维障碍;反应性木僵的患者会突然出现不能言语、卧床少动、不饮不食的表现;患有感染性疾病可并发高热,而出现神志不清、幻听、幻视等精神失常表现,称之为感染性精神病。有些躯体疾病,如冠心病、甲状腺疾病、糖尿病患者在病程中可出现幻觉、抑郁、躁狂等症状,即为躯体疾病所致精神病。一氧化碳中毒、农药中毒、酒精中毒等中毒性疾病,或者脑外伤都可以造成脑功能异常,而产生精神症状。一些老人身体硬朗,四肢灵活,就是容易遗忘,忘记自己的家庭住址、年龄、吃过的东西,还可能出现易怒、抑郁等情感障碍,这些都是由于老年性痴呆而引起的,也是重性精神病的一种。

重性精神病 - 常见的六种 一、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旧称早发性痴呆,是一种常见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具有思维、情感、感知、行为和人格等多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的“分裂”。病程多迁延,易复发,多次发病者会转入慢性状态,一般无意识障碍和智能障碍。 临床特点

1.多起病于青壮年。女性患病率略高于男性,男:女为1:1.6。 2.部分病例家族史中有明显遗传倾向。

3.大脑形态学及神经生化学尚无特征性的发现。部分病例可用中枢多巴胺功能紊乱假说解释,少数病例有肯定的脑萎缩现象。

4.心理社会因素、环境因素与遗传素质因素的综合作用对本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产生一定影响。

5.起病可为急性和亚急性,也可为逐渐缓慢起病。

6.缓慢隐潜起病者,常具有无诊断决定性的前驱症状及分裂人格,如古怪

的观念及孤僻的行为等。

7.症状表现常涉及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多个方面,整个精神活动体现出不协调、与外界环境失去统一性。

8.常见的感知障碍为言语性听幻觉,表现为有人在议论、评论或脑内的思想转化为言语声音等表现。还有其他感官的幻觉。

9.明显的思维障碍常表现言语无序,联想结构的松弛,思维过程的中断,与患者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内容可涉及各种类型的妄想。

10.妄想中最常见的有被害、关系妄想,也可出现夸大、嫉妒、钟情等多种妄想。尤其是虽不常见,但有特征性的原发性妄想,如妄想知觉。

11.还可表现各种被人控制、被人洞悉,思维受外力干扰的异已体验,以及情感、行为意志等精神活动由外力强加的被动性体验。

12.上述妄想性信念及体验的特点为,十分荒谬、不可理喻,内容常不系统、脱离现实,容易泛化,且在意识清晰的背景下出现。

13.情感反应也有多方面的紊乱、淡漠、迟钝、不适切、不协调、倒错以及矛盾情感。缺乏深刻细腻情感的交流。其中尤以不适切、不协调的情感最为常见。

14.少数病例呈现紧张症行为,如兴奋躁动,刻板语言、刻板动作,或木僵、违拗、缄默及蜡样屈曲,或表现冲动毁物、伤人自伤等。

15.部分病例上述表现不突出,表现为“阴性”症状。如注意缺陷、思维贫乏、言语空泛、情感平淡、意志减退、行为退缩,以及模棱两可的矛盾意向等。

16.发病期间患者对疾病无认识或批判能力,自知力丧失或不完整,不愿配合诊治。 17.患者生活、工作或学习等各种社会功能受到明显影响,部分病例对家庭、他人或社会可构成威胁。

18.病程多迁延,很少有缓解完全的间歇期,与其他功能性精神病比较,预后不理想。

二、情感性精神障碍

情感性精神障碍,又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躁狂抑郁症。这是一组情感(心境)显著改变——以情感高涨或低落(可伴或不伴焦虑)为特征的疾病。

(一)躁狂症

躁狂症以情绪高涨、思维奔逸、活动增多、精神运动性兴奋为特征。 临床特点

1.发病年龄 首次发病年龄多在16-30岁,女性发病年龄比男性早。15岁以下,50岁以上发病者少见。

2.发病率 春末夏初时发病率较高,少数患者有固定的好发季节,如冬季或夏季。

3.各种因素 多数患者初次起病前有躯体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

4.起病方式 起病多为急性。可有头痛、无力、行动减少等先兆症状。 5.情绪高涨 表现为持续的喜悦、愉快和乐观,感到周围一切都充满生机,自我感觉良好。患者兴高采烈、洋溢着欢乐的戏谑和风趣的神态具有感染性,常博得周围人的共鸣,这是躁狂症的特征性症状。部分患者则表现为易激惹,常为琐事激怒,甚至伤人毁物。但片刻之后化怒为笑,仍然欢欣鼓舞,悠然自得。

6.仪态 患者显得潇洒放逸,两眼炯炯有神,衣履装饰任意打扮,炫耀过市。 7.夸大 患者自觉聪明能干,是最强者之一,工作是最伟大的,主见是独到的,财富是最富有的。严重者可达妄想程度,形成夸大妄想。

8.睡眠需要减少 患者睡眠时间比平时明显减少,但整天精力充沛,不知疲倦。

9.言语增多 患者语声高亢、速度加快、滔滔不绝不易打断。严重者喋喋不休数小时,而不顾旁听者是否愿意听。有时为戏谑或讽刺语言,或为音义双关的妙语联句。当患者处于易激惹时,言语带有敌意、抱怨、或指责性的激烈演说。

10.思维奔逸 患者联想非常迅速,涉及范围广,往往从一个概念迅速转到另一个概念,形成意念飘忽、音连意连。 (二)抑郁症

抑郁症是情感生精神疾病或心境障碍的一个类型,也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临床上以情绪低落、兴趣和愉快感缺乏为主要特征的抑郁发作。 临床特点

1.女性抑郁症患病比例是男性的2倍。好发年龄在25-44岁。65岁首次抑郁发病者较为少见。 2.约15%重性抑郁症自杀死亡。55岁以上的重性抑郁症的自杀死亡率增加4倍,达60%。发病后第一年的自杀死亡率明显提高。

3.部分重性抑郁症患者因疼痛、躯体疾病、生理和社会角色功能下降而就诊于综合性医院。

4.10%-25%患者早期表现为心境恶劣,每年约10%的心境恶劣者出现重性抑郁发作。

5.一级亲属中的同病率是普通人群的1.5-3倍。

6.情绪低落、兴趣或愉快感缺失为抑郁症最突出、最典型的症状。且至少持续2星期。

7.情绪低落的特点是患者感到抑郁、悲伤、绝望、失去信心或神情沮丧。可以从患者的脸部表情、动作行为观察得到。多数患者伴有焦虑。

8.部分患者诉说没有感觉,或整天担忧,或易激性增高。还有部分患者以躯体不适为突出主诉,如躯体疼痛等(旧称隐匿性抑郁症)。

9.兴趣和愉快感缺失主要表现为对习惯的兴趣爱好及娱乐活动缺乏动力。给人一种脱离社会、封闭自己的印象。部分患者性欲望、性活动明显减少。 10.食欲减退是常见的症状,患者为生存而强迫自己进食,但没有饥饿感。体重下降明显。个别患者为食欲增加,体重增加。

11.睡眠障碍是抑郁症最常见的症状之一,早醒是抑郁症的特点。其他睡眠障碍有入睡困难、多梦、易醒、醒后难于入睡、彻底不眠。个别患者表现为睡眠过度。

12.可出现精神运动性迟滞,如言语、思维、动作缓慢,严重者达木僵程度。或者表现为激越,如坐立不安等。

13.患者经常感到能力下降、精力不足、躯体易疲劳。 14.自责或无用感、“废人感”也是常见的症状。患者过分夸大自己的缺点或不足,严重者可达妄想程度,如自罪妄想。

15.多数患者体验到思维能力、注意力、决策能力明显受损,并常常归咎于记忆力减退,工作效率明显下降。

16.厌世感、自杀观念、自杀企图是抑郁症的常见症状,也是最危险的症状。自杀观念、自然企图或自杀行为与抑郁症病情严重程度有关,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自杀常难以预料。

17.少数患者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通常与抑郁情绪一致,但持续时间短暂,一般不超过2星期。

18.其他伴随的精神障碍有强迫症、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惊恐障碍、边缘性人格障碍。

19.临床上按抑郁症状的频数和严重程度分成轻度抑郁、中度抑郁和重试抑郁。

20.首次抑郁发作后,60%-70%的患者会再次抑郁发作。其中约70%再次发作患者会有第三次抑郁发作。约90%3次发作者会有第四次抑郁发作。 21.5%-10%单次抑郁发作的患者以后会有躁狂发作,发展成双相。

22.约2/3的抑郁症患者会完全缓解,1/3的患者为部分缓解或持续发病。通常发作次数越多、年龄越大、病程持续时间越长,缓解期相应缩短。 23.抑郁发作前就有心境恶劣,则提示预后不佳。 24.抑郁症自然病只随访1年后,约40%患者仍有抑郁症状,且符合抑郁发作诊断标准。约20%患者有抑郁症状,但不符合抑郁发作诊断标准。余40%无抑郁症状。 25.首次抑郁发作的严重程度有助于预测抑郁是否持续发作。

26.首次抑郁发作通常在严重的精神应激下发性,如恋人或配偶的死亡、离婚等。心理社会事件对最初的抑郁发作起到“扳机”的作用。

27.慢性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者可以加重抑郁病情,延长抑郁病程。

28.急性起病的重试抑郁症,尤其是伴精神病性症状,或精神运动性迟滞者,多数发展为双相情感性障碍。

29.青年人首次抑郁发作后,不一定都发展为双相情感性障碍。

30.部分重性抑郁症患者地塞米松抑制试验(DST)阳性,睡眠脑电图检查异常有助于诊断。

31.抑郁发作病程一般约6个月,少数长达1-2年。病程长短与年龄、病情严重程度、发作次数有关。

三、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英文简称SAP),是指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障碍同时并存,两组症状又同样突出的一类精神病性障碍。其分类归属尚未确定,我国分类暂臵于“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大条目下。据WHO统计,其患病比例占精神分裂症13%;国内则为5.3%。 临床特点

1.起病多为急性或亚急性,大多数病例起病前有诱因。女性多于男性,年龄大多为青中年。

2.遗传倾向较明显,约半数病例有精神病或情感性疾病阳性家族史。 3.分裂症状与情感症状同时并存,而且同样明显为主要临床相。

4.分裂症状可表现为特征性的思维障碍,妄想、幻觉及言语行为的明显紊乱或紧张症行为。

5.情感症状可符合典型的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或躁狂抑郁的混合发作。 6.病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大多数时间分裂性症状与情感性症状同时出现与消失。

7.分裂症状曾在没有明显情感症状时持续至少2星期。

8.在急性期或残留期曾经有过典型的情感性发作,可呈现也可不呈现缓解完全的间歇期。

9.躁狂状态时可存在关系、夸大或被害妄想以及行为自控力丧失等,但必须还存在至少1-2项更典型的分裂症状,如思维被广播、被控制的异已体验等。 10.抑郁状态时可存在自罪,虚无或贫穷妄想以及命令性幻听或自杀行为等,但也必须出现更典型的分裂症状至少1项,最好2项,如议论性或评论性幻听等。

11.同一病例在不同次的发作中,分裂性症状可分别与躁狂相,抑郁相或混合相同时并存。

12.发病期社会功能明显受累,现实检验能力缺损或不全。 13.预后一般较单一精神分裂症者良好,但较情感性疾病差。

四、偏执性精神病

偏执性精神病,又名妄想性精神病,系一组病因未明,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的精神病。据国外统计,时点患病率为0.03%,终生患病机率为0.05%-0.1%,包括以往疾病分类中的偏执狂(妄想狂)。 临床特点

1.男女患病比例相仿,好发于中年期。平均初发年龄为40-45岁。 2.移民、迁居、耳聋及有严重心理社会应激者易患本病。 3.病前常有性格缺陷,如偏执型人格或焦虑回避型人格。 4.血缘亲属中,偏执型人格比例较高。

5.妄想为偏执性精神病最突出的精神症状。

6.妄想并不荒谬离奇,即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发生,或事出有因而查无实据。有些病人,可能需详细调查,方能确定为妄想。

7.妄想特点为呈一种或一整套完整的妄想,即系统性妄想。 8.妄想持久,至少持续数月,长者达数年,甚至终生。

9.最常见的妄想内容为迫害妄想、钟情妄想、嫉妒妄想、夸大妄想和疑病妄想。严重者说话无序,酷似思维散漫。

10.多数患者在述及与妄想有关内容时,记忆过强,细枝末节均能详述。 11.部分患者伴有偶尔发生的短暂听幻觉或其他幻觉。 12.少数患者在病程中可伴间断的抑郁发作。

13.可能妄想或妄想支配,导致诉讼、政治纠纷或伤害他人。

14.除了与妄想或妄想系统相接相关的行为和态度外,情感、言语和行为均正常。

15.呈慢性病程。有些患者在缓解后复发。

16.即使病程较长,其社会适应功能无明显衰退。

五、癫痫性精神障碍

一组原发性反复发作的脑异常放电所致的精神障碍。 临床特点

1.精神运动性发作 发作时可出现复杂的意识障碍,实质上是持续性痫性放电所致的复杂行为和主观异常体验。

2.癫痫自动症 指发作时或发作刚结束时出现的意识混浊状态。 3.癫痫性朦胧状态 表现为意识清晰度降低和意识范围狭窄。 4.癫痫性神游症 表现为无目的地外出漫游。

5.癫痫引起的急性精神分裂样精神病 又称短暂的精神分裂症样发作,以紧张不安、不合作、精神运动兴奋和幻觉妄想多见,意识清晰,可持续数天或

数周。

6.癫痫引起的慢性精神分裂样精神病 又称慢性癫痫性精神病,主要表现为慢性偏执状态,并有幻觉与强制性思维等思维形式障碍,情绪不稳、易激惹、抑郁、恐惧等,病情持续数月、数年,甚至无缓解倾向。

7.病理性心境恶劣 表现为周期性的情绪改变,如急躁、苦闷、紧张不安、敌意、易激惹或攻击行为。有时患者为了摆脱其精神上的痛苦而发作性持续性饮酒(间发性酒狂)或无目的地流浪(漫游癖)。

8.癫痫性遗忘综合征 指慢性癫痫患者由于脑功能严重损害引起的以严重记忆障碍为主题的一组症状,重者可达科萨科夫综合征的程度。

9.癫痫性痴呆 出现进行性记忆力、注意力、判断力等智能活动减退。 10.癫痫性人格改变 表现为固执、易激惹、自我中心、病理性赘述等,其思维和情绪改变以粘滞和不稳定最为突出。

11.癫痫性神经症综合征 最常见为抑郁和焦虑状态,以及癔症样反应。 12.其他癫痫性精神障碍 如癫痫患者的性功能障碍、性变态及颞叶切除后行为综合征(klüver-bucy综合征)。

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是指精神发育迟滞者,伴发其他形式的精神障碍。实际上的双重诊断。据国外报道,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合并精神障碍的频度为4%-6%。 临床特点

1.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中,其他精神障碍患病率至少是一般人群的3-4倍。 2.所有精神障碍均可出现于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身上,但由于智能较低,症状常有相当大的变化。

3.最常见于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精神障碍有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多动症、广泛发育障碍和躯体疾忠伴发的精神障碍。

4.智商大多数在50-70之间,低于45时不能作可靠诊断。 5.发病年龄较早。

6.大多在躯体和环境、精神诱发下起病。 7.临床症状偏重于行为紊乱。

8.由于交流困难,诊断更多依赖于客观观察到的症状。

9.伴精神分裂症者,突出表现为思维贫乏、作态和刻板姿态,如有幻觉、妄想,则内容较简单、重复。

10.伴抑郁症者,突出表现为悲哀表情和激越行为,仅少数有计划不周的自杀。

11.伴躁狂症者,突出表现为多动和兴奋行为。

12.伴神经症者,其表现常呈现混和型。

13.如伴癫痫,则智力水平越低者,其癫痫程度越重,控制癫痫发作越难,合并的行为及个性障碍也更突出。

14.伴性问题者,当众手淫是最突出的表现。

15.源于唐氏综合征的精神发育迟滞,成年(尤其40岁)以后发生痴呆的可能性极大。

重性精神病 - 诊断标准

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

1、症状持续至少1个月。 2、符合症状学诊断标准: (1)联想障碍 (2)变妄想 (3)幻觉 (4)情感障碍 (5)行为障碍 (6)被动体验 (7)意志减退

3、严重程序标准:自知力丧失或不全,或社会功能明显受损,或现实检验能力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4、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以及精神活性物质,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排除心境障碍。 双相情感障碍诊断:

1、必须符合躁狂或轻噪狂发作,混合性发作及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一)噪狂发作:

(1)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 (2)思维奔逸 (3)意志增强

(4)其它:常有睡眠需要减少,食欲、性欲增强等。 (二)抑郁发作:

(1)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表现思维缓慢,言语和动作减少。

(2)生物学特征性症状(食欲降低,体重下降,以及心境低落呈晨重夕轻的节律变化)。

(3)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2、严重程序特点:躁狂、抑郁发作及混合性发作均可能使病人感到痛苦,或使患者社会功能明显损害,但轻躁狂发作时社会功能无明显损害或程序很

轻。

3、病程特点:躁狂发作或轻躁狂发作持续一周以上,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至少持续存在2周以上。 偏执性精神障碍诊断:

1、以系统妄想为主要临床症状。其妄想内容不荒廖离奇,不怪异,不泛化,较为固定和系统,带有较为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解释,与现实生活有一定联系,常见的妄想有被害、嫉妒、夸大、疑病和钟情等。 2、一般很少或不伴幻觉。

3、除了妄想内容相关的异常情感和意向行为外,患者其他的个人行为基本没有损害,人格保持相对完整。

4、病程及严重程序要求:持续性病程,至少达3个月,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丧失。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诊断:

只有在疾病的同一次发作中,明显而确实的分裂症症状和情感性症状同时出现或只相差几天。

1、有典型的抑郁或躁狂症状,同时具有精神分裂症症状,且两种症状同时存在,同样突出。

2、病程间歇性发作,症状缓解后间歇期无明显功能缺陷。 3、起病较急,发病可存在应激诱因。

4、病前性格无明显缺陷,部分病人有精神分裂症或心境障碍家病史。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诊断:

1、癫痫史或癫痫发作的证据。

2、呈发作性精神障碍,一般历时短暂,有不同程序意识障碍,事后不能完全回忆。

3、持续性精神障碍,如智能障碍和人格障碍等。 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诊断:

1、智力比正常人同龄人显著低下,标准智力测评的智商<70。

2、社会适应能力较相同文化背景的同龄人低下。 3、起源于18岁以前。 4、部分病人有某些特殊的体态、面容、躯体疾病以及神经系统体征。

重性精神病 - 患者发病报告制度

2013年7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应当实行发病报告。 《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

上述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告;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登记管理。

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严重,尤其在急性发病期需要尽快尽早进行救治,否则有可能危害个人及他人。对这部分患者进行发病报告,对优先提供救治服务十分必要。二是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有助于卫生、民政、残联及社区治安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1]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第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

第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重性精神病 - 治疗与康复

重性精神病患者依靠心理治疗、认知行为治疗往往不能使之缓解,此时药物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发作期重性精神病患者由于其疾病性质,自己已很难做到正确服药,必须由家人协助完成。家人在协助患者服药时需要注意一些基本原则。

一、发作期患者一般都不承认自己有病(医学上称为“无自知力”),大多数不愿意服药。对此,家属可找患者最信任的人来耐心劝说,劝说时注意不要说“你有精神病应服药”之类的话。有些患者不听劝说,拒服一切药物,这时可把无味的(如利培酮、氯氮平、氟哌定醇等)药搅拌在饭菜里。但是,这一方法不宜用于有“被害妄想”症状的患者,因为这样做一旦被患者发现,则会使其更加怀疑有人在饭菜里“放毒”而不肯进食。若以上办法均无法让患者把药物服下时,则应请医生把药物改为肌注或静脉注射。急性症状得到控制后,患者一般就肯服药了。

二、恢复期要不断加强患者对坚持服药重要性的认识。一般来说,患者病情稳定后要坚持服药2-3年。很多患者出院后往往服一段时间的药就自行停药,其原因就是认为自己的病已经好了,正所谓“好了伤疤忘了痛”。也有患者家属因为对坚持服药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擅自同意患者停药,有的家属甚至反对患者继续服药,怕患者服抗精神病药多了脑子会变呆,把身体也吃坏了。其实,这些担心是不必要的,恢复期药量往往只有急性治疗期的1/3-1/2,只要能定期监测各身体指标,一般都问题不大。

三、有些患者因为服药后出现副作用而不愿服药,这时有必要予以解释:服药后出现的嗜睡、动作呆板、便秘、肥胖等是较轻微的副作用,不需治疗处理。如出现头颈歪斜、坐立不安、四肢颤抖等副作用,在医生的指导下调整或减少服药剂量后一般亦能缓解。在恢复期维持治疗期间,家属一定要带患者定期到门诊检查,以便于医生根据病情调整药物,使药物作用恰到好处,副作用也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样患者也乐于坚持服药。

四、一定要按医生嘱咐服药,不能自己随意增减或不规则服药。突然停药可以出现药物戒断反应,而停药后突然服药又会出现较大的副作用,而且容易发生意外。

五、要防止患者假服药,在给患者喂药时,应看着患者把药服下,方可离开。必要时还要检查患者的口腔(舌下或牙缝),以防止患者将药藏起,储积后一次服用而自杀。

康复期注意事项

专家指出,了解并熟知康复期精神分裂症注意事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忌居室不安静。喧闹、嘈杂的居住环境只会使患者病情加重。因此,患者得病后,家属应给以同情,为其安排安静舒适的环境,或将患者送往幽静的农村进行治疗,以期缩短疗程。

2、忌单独外出。精神分裂症患者单独外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予避免,家属严加陪伴守护。

3、忌喝酒吸烟。烟酒均具有刺激性,属于精神分裂症注意事项中的禁忌品。 4、忌受精神刺激。忌看惊险、凶杀、悲剧性的小说、画报、连环画、电视、电影等等,以免增加患者的刺激,加重患者的病情。

5、忌玩弄刀剑棍棒等体育用品,以免患者失手,造成意外。 6、忌练气功。有多数患者练气功会出现“气功偏差”(练功不当“走火入魔”)而加重病情,故精神分裂症患者忌练气功。

7、忌治疗痊愈后再度陷入当初诱发疾病的环境。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系由于受继父、继母的虐待、歧视日久而诱发疾病的。避免诱发原因是精神分裂症注意事项的重点,患者治疗痊愈后应改变其环境,以免复发。

8、忌悄悄把药积蓄起来。有的患者有自杀的萌念,悄悄把安眠药等药物积蓄起来,到时一次性吞服,造成自杀。因此,家属对其举动应加监视,应将药品妥为保存,每次按剂量发给,亲眼看见患者服下。 重性精神病 - 健康管理福利

诊断明确并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都可以享受到健康管理服务。 (1)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健康管理服务时,需由家属或原来进行治疗的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补充表。 (2)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

(3)在患者病情许可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转氨酶、血糖、心电图等。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次接受随访时:

(1)医生会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疾病与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2)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干预。

(3)对患者和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及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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