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宝应县芦村小学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宝应县教育体育局和芦村小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日常管理工作由政教处、少先队负责,学校其他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与注销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论证,确定该社团有成立的价值和意义后,制订明确的宗旨、组织章程及相关制度,向学校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并应及时到学校职能处室办理登记手续。主要程序有:成立筹备组→制订章程→提出申请→批准成立→吸收成员→举行选举→宣布成立→上报学校。
第七条 学校必须在每年初将社团建设情况报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团学生原则上在6人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三)有1名主持教师和若干指导教师;
(四)有社团章程和管理制度;社团章程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名称、宗旨与目的、社团负责人职责及选举办法、社团的活动方式、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必要事项。 (五)有社团团长(由学生担任);
第九条 社团如果因故无法继续存在,或者因故收到学校正式注销通知的,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分管学生政教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处、总务处共同关心支持和配合。其中领导小组有:
组长:戚启章 常务副组长:吴强
副组长:相华东、陈连华、杨益林、王玉平 成员:各团指导老师及各班班主任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和备案; (二)牵头组织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负责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主持(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活动进行指导,并能认真、负责地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校内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且制定好安全预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社团的考核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课程研发、实施过程和活动成效四方面。
第十五条 社团由县教体局和芦村小学共同考核,学校侧重过程评价,县教体局侧重终端评价,各占考核总分的50%。
第十六条 对考核定为合格的社团主持人由县教体局颁发合格证书,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晋级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各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批优秀社团,并对优秀社团、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芦村小学制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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