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园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按照 《湟中县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 本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以对师生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确保我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 处。
二、 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 整顿重点与主要目标
通过对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促进幼儿园进一步 落实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提高食品安全设施配置水平,规范食堂加工制作行为,从源头 上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四、 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一)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建立情况。认真核查幼儿 园食堂
组织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园长负责制,是否将食堂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幼儿园日常管理中,对食堂管理的规定和要 求是否完善,是否建立食堂日常检查制度并有检查记录,是否 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认真核查幼儿园食堂餐
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
(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情况。认真核查幼儿园食堂 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严格索证索 票,货证票是否相符,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台账,食品仓储是否 符合要求,有无过期食品。米面大宗食品采购是否相对定点, 有无采购协议。重点检查大米、面粉、食用油脂、自制的调味 品(料)、鲜肉及其肉制品等。
(四)加工场所及过程卫生情况。认真核查幼儿园食堂内 外环境是否定期整洁,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 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通风和排气是否良好,食品 加工过程能否做到标志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避免交叉 污染;加工场所各功能间是否齐全;食品加工过程能否烧熟煮 透,制定学生餐菜谱是否避免高危风险大的菜肴,是否具有留 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按规定留样。能否保持 冷藏设施定期清理。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备餐 间是否落实二次洗手消毒预进间,是否安装空气紫外线消毒灯; 卫生清扫工具是否有专用存放场所。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 康、培训合格证明;是否掌握餐饮服务岗位基本知识;工作时 是否穿有洁净的工作衣帽;是否留有长指甲、戴首饰;是否患 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等。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
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 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存放的“五专”要求;是否存在采 购和使用标签标
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非法添加非 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七)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重点检查幼儿园食 堂是否配备与食品容器及餐(饮)具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施 设,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消毒池是否与其 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餐(饮)具消毒基本知识;食 品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购、 使用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按照规定索证索票,是 否有消毒合格证明;使用的化学消毒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 5月 16日至 5月 31日)。 要认真做好专项整
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做出周 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明确重点 区域、重点环节,开展自查自纠。
2、实施阶段( 6月至 7 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突出问 题和薄弱环节以及自查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深 挖根源,消除隐患,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3、清理查处阶段( 8 月至 9 月)。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 我
园对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等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整改。
4、总结阶段( 10 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 于规
定时间内报教育局。
六、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幼儿园要明确园长为第一责任 人的责
任,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成立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2、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幼儿园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 全管理制
度及岗位责任制。应当对幼儿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 行科学引导,劝阻幼儿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
3、广泛宣传,多方参与。要充分利用家园联系窗、来园 谈话、家
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 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氛围,形成让师生满意、让家 长放心的校园食品安全环境。
4、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严格按照整顿任务 和措施要
求,强化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幼儿园的食 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不间断地深入开展检查,发现隐患, 及时整改到位,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向主管领导汇报,限期 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食源性事故的,将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 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 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 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 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 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 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 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 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 人亲笔签名。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 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
XX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
X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 须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XX市
名
司。
称:
有限公
住
市
所:
XX
区
室。
路 号
楼
层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 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
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权;
(六) 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计报
缴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
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 业务
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书,出资
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 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 股东的住所;
(三)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
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
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
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 低于注册资本的 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 资的股
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监
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
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
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 董事长或
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 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 上,并且代表二
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 半数)
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共 人,(注: 3-13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 (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期 (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第二十六条 人,经股东会选
举产生。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
或: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
第二十六条
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
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
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 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 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
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聘任
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
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股东
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 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 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
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
员 名(注: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 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 〈注: 1-2 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 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和
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 部门的规
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 作财务会
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 明细
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 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 金后所
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帐户
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
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
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 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 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
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 资比例
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 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
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 程的规
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 补充决
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
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
称:
称:
法定代表
人
:
人: 委托代理
人
:
人: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姓名或名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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