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廉政效能管理工程的意见》、我局《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是指对所有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执业、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外部环境风险等,建立信息预测、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范,着眼于保证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是推进全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依据一定原则界定风险层面,根据不同风险层面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检查考核办法,采取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措施,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四个环节的循环管理机制,形成对预防腐败工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范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
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全员参与相结合、党组统一领导与党政齐抓共管相结合,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与部门各司其职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查、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室、政治部、办公室等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有关文件、指导具体业务、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收集汇总资料和信息等。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张俊峰同志兼任。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的排查
第八条 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和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聘请“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监督员、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群众代表担任廉政风险信息员,及时收集整理廉政风险信息;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效能监察、案件查办、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对象访问等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切实开展廉政风险信息
日常收集工作。
第九条 排查廉政风险点。凡存在廉政风险的岗位或工作环节为廉政风险点。各单位、科室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我剖析、互帮互查、集体评查、群众评议和征求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确定廉政风险点位置和风险层次,明确风险责任。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是:
(一)思想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素质低;背离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阳奉阴为、我行我素,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要结合实际,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集体定等形式,查找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工作能力、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点,认真细化、分析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二)岗位职责风险。主要表现为:违反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制度和规定,独断专行;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权力分配不清,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制度要求,失职渎职、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等。风险岗位主要集中在岗位职责、执行制度、行使内部管理权等人、财、物和具有审批审核权的岗位。
(三)制度机制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是:忽视制度建设,造成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能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的形势需要和工作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及时完善各项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相互监督制
约机制的作用不明显,不能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工作措施;制度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出现损失和工作疏漏等。
(四)业务流程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工作流程设计不完善、缺乏相互制约或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
(五)外部环境风险。主要表现为:工作对象、服务对象以及行业的潜规则,对正确履行权利,正确履行职能行使权利的干扰,以及个人生活圈和社交圈的不利影响等风险因素。
第十条 界定廉政风险等级。在全面查找、评估和分类整理风险点的基础上,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廉政风险,即:一级风险点(高风险级别)、二级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三级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
依据原则界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级别的原则是:
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岗位;具有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和从事人事、财务等管理权力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确定为一级廉政风险。
具有一般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公共服务等权力可能发生的
廉政风险,确定为二级廉政风险。
基本没有行政许可等权力,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确定为三级廉政风险。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
第十一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在实施风险防控过程中,各单位、各
科室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及制定的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加强对在“风险点”岗位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及业务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例、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帮助其认识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规范日常行为。
第十三条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各单位、各科室针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科学配置权力,加强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对风险部位、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科室排查的廉政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职级和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分层面建立岗位廉政风险点目录(包括岗位名称、主要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节点、潜在岗位风险描述和防控措施),实行动态监管,并报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采取一定形式,在本单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廉政风险的预警及处置
第十五条 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廉政风险大小、影响程度、轻重缓
急,将廉政风险预警等级划分为“红、黄、蓝”三级,并根据廉政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标准是:
(一)凡是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有重要问题,或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有以权谋私的问题,但线索不明确的,为“红色”一级预警;
(二)凡是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廉洁自律一般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为“黄色”二级预警;
(三)凡是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为“蓝色”三级预警。
第十六条 实施预警的种类。 (一)警示提醒。立足于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并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的党员干部,给予警示提醒,从而防止违纪问题发生。
(二)诫勉纠错。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廉政风险问题,纠正其失误和偏差,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
(三)责令整改。立足于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通过限期整改,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第十七条 预警处置结果运用。
(一)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二)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本委人事科,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在纠错和整改期间,不得提拔,当年不得评为各种先进工作者。
(四)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对象可向本级或者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异议,受理机构调查了解后,应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推广,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科室及时督导。对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二十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各单位、各科室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党组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考核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与年终目标综合考核、干部述职述廉及各类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对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重视。是否对预警防控工作重视,制度机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界定廉政风险是否准确,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标具体。实行廉政风险防范,责任是否明确,风险点排查是否
具体、全面、准确,防控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约束力。 (三)注重成效。工作作风是否明显好转,职业道德、服务理念是否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测评是否有所提高,制度、机制、防范措施是否贯彻落实,风险点及轻微违规现象和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无重要来信来访,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材料详实。各项制度、机制、措施是否健全,文字材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详实,资料是否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考核办法。
(一)各单位、各科室按照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是执行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要撰写总结报告上报廉政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委党组安排考核组,结合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检查或抽查考核各单位、各科室工作情况。
(三)建立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科级以上干部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依据廉政档案记录考核党员干部的廉政信用度,综合运用到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提拔、表彰当中。
(四)对预警防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措施并抓好落实;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对实施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不力,致使本单位、科室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和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章 廉政风险防范的修正完善
第二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范的修正完善是在实施预警防控过程中和实施之后,根据实施的情况和考核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和防范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并实施奖优惩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把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抓好各单位、各科室的预警防控工作。要不断总结风险预警与防控的经验,不断修正和完善预警防控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大预警与防控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司法局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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