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有害辨识分类与控制
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
第一类危险源(能量、有害物质):
客观存在的、因生产活动的需要而不能消除的、达到了一定量的能量(载体)、有害物质,是危险产生的根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可能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能量、有害物质的约束条件):
使能量、有害物服从设计安排的约束条件。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失控:故障、人员失误、管理缺陷、环境因素
事故的根本原因:
由于第二类危险源失效,导致第一类危险源释放造成损失后果。
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辩识和控制措施
1.了解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2.掌握各类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方法
3.熟悉针对各类危险有害因素的相应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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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1、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分6类
(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15)
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明火;运动物危害;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粉尘与气溶胶
(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5)
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5)
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其他
(4)心理、生理危险有害因素(6)
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辩识功能缺陷;其他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5)
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其他错误;其他
(6)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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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照事故类别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综合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分 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放炮、透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起因物:
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起重机械、企业车辆、化学品、电动手工具等。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煤、石油产品,木材,水,放射性物质 电气设备等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碰撞(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互撞);撞击(落下物,飞来物);坠落(由高处坠落平地,由平地坠入井、坑洞);跌倒;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爆炸、中毒等。
3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等7类。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及运输,建筑构物,工艺过程 ,生产设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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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危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下七类:
1、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
2、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品库;
3、 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4、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5、 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6、 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7、 压力容器。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定义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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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企业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监测监控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2) 库区(库);3) 生产场所;4) 压力管道;5) 锅炉;6) 压力容器;7) 煤矿(井工开采);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记忆:锅、压、压管、两矿、两库一区、一场所)
重大事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
国标GB18218分为四类: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
2004年国家局56号文分为九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煤矿、非煤矿、尾矿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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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储存区、罐区、生产区。
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事故预防对策应能:预防;消除;降低;处置;人员保护
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消除 ;隔离 ;降低 ;个体防护 ;报警、警告
预防事故的基本指导思想
(1)消除—防止产生危险和危害因素。
(2)降低—排除或降低已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3)失效安全——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4)应急行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选择事故预防的对策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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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4)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选择事故预防对策原则优先顺序
1)消除:
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2)预防:
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3)减弱:
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4)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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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 (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5)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6)警告:
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 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3.事故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
(2)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指标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选择事故预防措施——3E
——工程 Engineering (技术) ;消除;隔离;降低;个体防护;报警、警告 ——教育Education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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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stablishment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违章处理;应急预案与响应
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有(七个方面):
1) 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2) 设置安全装置;
3) 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
4) 保证电气安全可靠;
安全认证
备用电源
防触电(含直接、间接接触触电)
电气防火防爆
防静电措施防
5)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6)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整洁;
7)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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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教训与的整改措施
事故教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 \"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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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三要素 燃料 氧气 火源
取代或控制用量
密闭、通风
控制明火或高温表面
防止摩擦与撞击
防止电火花
防止化学反应热
防止静电火花
防止雷击
防止光热射线
(二)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1.绝缘
2.屏护和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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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4.漏电保护
5.连锁保护
6.电气隔离
7.安全电压 (记住不同环境要求的安全电压)
(三) 机械伤害防护措施
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2、限制机械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4、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6、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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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目的是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有时也统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以及某些机器由于特殊危险形式需要采取的特殊防护等。采用何种手段防护,应根据对具体机器进行风险评价的结果来决定。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2)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3)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5)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6)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7)便于检查和修理。
(四) 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 P49
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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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1994)、《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6—198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89)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五)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1)危险货物包装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1990)设置标志。
(2)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应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执行。
(3)应按《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GB/T 15258——1994)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4)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对上述物质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 16483——2000)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的内容和编写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16部分的内容。具体是: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资料、生态学资料、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和其他信息。
(6)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例如: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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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二、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与安全技术整改措施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管理整改措施,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安全技术整改措施比作计算机系统内的硬件设施,那么安全管理整改措施则是保证硬件正常发挥作用的软件。安全管理整改措施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企业依据的自身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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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内容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模式。
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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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整改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 P5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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