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容器按⽤途分为反应容器(R)、传热容器(H)、分离容器(S)和储运容器(T)。 (1)反应容器
主要⽤来完成⼯作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称为反应容器。如:反应器、发⽣器、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等。 (2)传热容器
主要⽤来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称为传热容器。如:热交换器、冷却器、加热器、硫化罐等。 (3)分离容器
主要⽤来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平衡、⽓体净化、分离等的容器称为分离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塔、铜洗塔、⼲燥器等。 (4)储运容器
主要⽤来盛装⽣产和⽣活⽤的原料⽓体、液体、液化⽓体的容器称为储运容器。如:储槽、储罐、槽车等。 b.按压⼒分类
按照设计压⼒的⼤⼩,压⼒容器可分为低压、中压、⾼压和超⾼压4类。其划分界限见表1对⽓瓶⽽⾔,设计压⼒P<12.25MPa为低压,P≥12.25MPa为⾼压。 c.按危险性和危害性分类
从安全监察的⾓度,将压⼒容器按照其危险性和危害性进⾏分类,即综合考虑设计压⼒的⾼低、容器内介质的危险性⼤⼩、反应或作⽤过程的复杂程度以及⼀旦发⽣事故的危害性⼤⼩,把它分为3类。 (1)第1类容器
⾮易燃或⽆毒介质的低压容器及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传热容器和分离容器属于第1类容器。 (2)第2类容器
任何介质的中压容器;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运容器属于第2类容器。 (3)第3类容器
下列容器列⼊第3类,如:⾼压、超⾼压容器;PV≥1.96×1055Pa·m3的剧毒介质低压容器和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PV≥4.9×105(Pa·m3)(即:5000)的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中压反应容器;PV≥4.9×106Pa·m3的中压储运容器以及中压废热锅炉和内径⼤于1m的低压废热锅炉。 d.按压缩器内的介质分类
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压⼒容器按介质的有毒、剧毒和易燃的界限划分如下: (1)剧毒介质是指进⼊⼈体的量⼩于50g即会引起肌体严重损伤或致死作⽤的介质,如氟、氢氟酸、光⽓、碳酰氟等。 (2)有毒介质是指进⼊⼈体量≥50g即会引起⼈体正常功能损伤的物质,如⼆氧化碳、氨、⼀氧化碳、氯⼄烯、甲醇、环氧⼄烷,⼆硫化碳、硫化氢等。
(3)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混合时,其爆炸极限的下限⼩于10%,或其上、下限之差⼤于20%的介质,如⼄烷、⼄烯、氢、⼀甲胺、甲烷、氯甲烷、环丙烷、丁烷、丁⼆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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