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 :
我方作为债务人/担保人在此同意并确认:
1.以下列地址作为编号为 的《 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 》(合同/协议名称)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
地址:
邮编: 手机号码: 2.本确认书所称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3.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仲裁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4.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我方将及时书面通知贵行,否则按本确认书载明的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我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确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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