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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762篇)

2023-03-18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76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国人艾伯特与中国人杨采珍相识并相爱,艾伯特去世后未留遗嘱,杨采珍要求继承艾伯特的遗产,艾伯特去世时在甲国留有房产,在中国和甲国的银行有存款。涉及艾伯特的继承案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 B、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C、艾伯特在甲国房产的继承适用法院地法

D、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应依艾伯特的最后居所地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赵荷与文森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赵荷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B正确,A错。C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有地的法律。D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2.中国重阳公司与法国施耐尔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施耐尔公司在法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重阳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重阳公司提出了异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施耐尔公司有权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法院管辖具有优于仲裁的效力

D、重阳公司在法国法院提出管辖的异议即表明其默示接受了法国法院的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误,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错误。

D错误,重阳公司出现在法庭是专门抗辩管辖的,则不构成接受管辖。

3.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A项,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办法第9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项正确。

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

4.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B 【解析】:

判断妻子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属于对案件性质问题的认定过程,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称为识别,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5.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

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8题,单选)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A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正确; B项,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所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没有国家,我国就有义务依《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庭所作裁决,满足以上条件也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B错误;

C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答复前,不能直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C错误;

D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

6.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5题。单选)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项正确。 B项,本题为确权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B项错误。

CD项,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C项、D项错误。

7.荷西19岁,具有突尼斯国籍,经常居住地在意大利。2010年在法国短期居住,期间与留学法国巴黎一大的中国人黄雯签订合同,约定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黄雯代购诸多欧洲名牌产品并于2011年3月底寄送至中国。2011年2月,黄雯回国,但直至5月底都没有收到荷西寄送的东西。6月,黄雯以荷西违约为由向我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荷西以突尼斯和意大利法律均规定21岁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与黄雯签订的合同无效。关于本案所涉荷西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国籍国突尼斯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认定荷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法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我国法院应根据法国法律认定荷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8.甲国人克鲁斯与日本人美子在中国有生意关系,克鲁斯久居埃及,美子居中国,夏子因克鲁斯在互联网上发布对其不利的消息,在克鲁斯来华期间,将其诉诸中国某法院,诉其侵犯美子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美子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日本法律,凶为美子是日本人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日本法律,因为美子是日本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埃及法律,因为侵权人克鲁斯的经常居所地在埃及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美子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

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美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

9.2012年6月,中国人李文山在北京与其加拿大朋友歇洛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歇洛克帮忙在美国物色一套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2014年5月,因该代理事项各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若当事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B、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C、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D、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代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李文山和歇洛克之间的代理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的中国法,选项AB均错误;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问题应适用代理行为地的美国法,选项C正确,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0.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纠纷

B、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判决作出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选项A错误;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正确;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选项C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

1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B 【解析】:

转致和反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适用的是否为法院地法。本案丙国法院最终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属于典型的反致,故C项错误;

本案丙国法院先后适用过丙国、甲国、乙国冲突规范,最终确定适用丙国准据法判案,行为过程属于典型的间接反致,B项正确、AD项错误。

12.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

13.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须在内地广东地区调取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澳门中级法院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委托书,直接请求广东省高院调取证据 B、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C、广东省高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

D、若广东省高院发现该民事纠纷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调取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B 【解析】: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选项A错误;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选项B正确;第5条“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选项C错误;第8条

14.甲国认为船舶属于不动产,乙国认为船舶属于动产。现一涉及船舶继承(船舶悬挂甲国旗,但船东为乙国人)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依中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根据船旗国的甲国法将船舶定性为不动产 B、法院应根据船东国籍的乙国法将船舶定性为动产 C、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船舶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D、法院应依中国法律对船舶进行定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依据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5.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7题,单选)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

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16.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A项,《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入”,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17.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B 【解析】:

A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错误。

外国法院对相关涉外民商事纠纷有没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当然我国法院无义务去适用该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准确判断该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在此问题上其实只判断有关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专属。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 18.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年卷一39题,单选)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 19.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 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A

【解析】:

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1.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22.2012年2月,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羊绒制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买卖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商会仲裁院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败诉,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5.32万英镑,中国金克公司据不履行仲裁裁决。2014年3月,英国公司试图通过中国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已知中国和英国都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英国公司可以向中国金克公司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D、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作出裁定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

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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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C 【解析】: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正确;只有裁定不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才须履行逐级上报手续,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3.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9题,单选)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正确。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

24.泰国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27客机(在泰国登记),飞行于泰国和新加坡之间。因该航空公司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请求延期清偿债务。2012年5月,双方就该飞机抵押权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泰国法 C、新加坡法

D、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5.英国诺丁公司与中国山东某公司就一项海鲜制品的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买卖合同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但原告英国诺丁公司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合同法,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也援引中国合同法进行答辩。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法庭调查终结前书面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6.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是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请判断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申请的内地人民法院仅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申请人向内地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C、对内地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D、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认可台湾判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A

【解析】: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选项A判断错误、B判断正确;第8条规定:“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

27.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D 【解析】:

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A项错误。

港澳台判决和仲裁裁决均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故B项错误。 申请执行判决应当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故C项错误。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28.甲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仲裁。双方没有选择该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的,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B、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C、该仲裁协议无效

D、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仲裁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4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只有D是正确的,B称“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是不正确的。

2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就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

A、中国的法律,因为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籍 B、法国的法律,因为仲裁机构位于巴黎 C、瑞典的法律,因为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 D、美国的法律,因为一方当事人为美国籍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因此,应当适用瑞典的法律,C正确。

30.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9题。单选)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

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 31.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9题,单选)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

32.2014年1月,定居于香港地区的韩国演员金一贤向我国内地某法院起诉,指控内地某商业网站侵犯了其肖像权,法院识别本案为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认定本案时效问题时应适用哪国法?

A、香港地区的法律 B、韩国法 C、中国内地的法律

D、重叠适用中国香港地区和内地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本案时效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而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时效也应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33.福建人李向荣与来自台湾地区的宋安因贸易贸易问题发生争议,李向荣诉诸福建某法院,相关文书需要向台湾地区送达并确定法律适用,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宋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李向荣有所不同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不应予以适用 C、如宋安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宋安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

34.“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

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

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

35.李某移居法国并取得法国国籍,后又在加拿大拥有住所,在美国拥有惯常居所。2007年8月,李某因业务资金往来需要,在上海向中国的甲企业签发了一张汇票,后引起票据纠纷,被甲企业诉至上海法院。关于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出票人李某的住所地法,即加拿大法为准据法 B、出票人李某的惯常居所地法,即美国法为准据法 C、出票人李某的本国法,即法国法为准据法 D、出票地法,即中国法为准据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D正确。

36.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卷一37题,单选)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正确,不当选。

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

C正确,不当选。 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

3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6题,单选)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

38.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一35题,单选)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AB正确。从该条也可看出,直

39.关于网络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的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网络侵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只有C正确。

40.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A项错误;

我国法院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但当事人要求翻译的,法院可以提供,B项错误;

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C项正确、D项“免费”的说法错误。

二、多选题

1.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选项A正确;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选项B正确;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选项C正确;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选项D正确。

2.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

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 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 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排除适用 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该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正确,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

3.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8题,多选)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A项正确。 B项,该法第27条规定: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B项正确。

CD项,该法第26条规定: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4.广东顺风公司与台湾安怡公司因合同争议诉诸内地法院,施总是安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杨宇希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授权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施总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施总送达 C、只要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如杨字希经明确受权,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该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正确,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

5.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是哪几项?( )

A、收养应适用被收养人国籍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 B、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C、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妇之本国法

D、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者依据缔结契约地国之法律,或依婚娴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冲突规范的种类。本题中只有AC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B属于双边冲突规范,D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6.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77题,多选)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AB项,姓名权和同居义务都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婚前财产效力、夫妻对财产的处分都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81题,多选)

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

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

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5节>法律规避的效力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的问题。

《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B正确。法律规避的后果是否定该外国法律的适用,我国并无驳回起诉的规定。所以A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对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所以C错误,D正确。

8.德国施耐公司与中国达美公司在北京共同登记了康维有限责任公司,后施耐公司以确认其在康维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内地某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为康维公司在中国登记 B、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可以适用香港法律,因为香港是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 C、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D、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B正确。CD错误。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允许当事人选法。

9.中国神华贸易公司航次承租新加坡国籍货轮“博拉”号将一批货物从印度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用新加坡法律的条款。“博拉”号停靠马来西亚某港时与日本籍轮“丸山”号相撞,现有关货损和碰撞的纠纷案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新加坡法律

C、因为“博拉”号与“丸山”号的国籍不同,两船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D、“博拉”号与“丸山”号的碰撞应适用马来西亚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D

【解析】:

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项A错误、B正确;不同船旗的船舶碰撞于一国领土范围内,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选项C错误、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10.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效力,根据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该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B、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可以不附中文译本 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B,D 【解析】: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效力,根据已于2001年12月6日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该规定第12条还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

11.西班牙人马里奥在美国两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美亚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马里奥发现网络上有出自美亚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美亚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马里奥的人格权适用英国法律 B、马里奥的人格权适用美国法律

C、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人格权的法律适用、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和外国法的查明。A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并不是适用国籍国法。B正确。C对,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错误,依第10条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不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2.柳江和张浩都是在中国重庆某大学短期交流的新加坡学生。2012年5月,柳江见张浩拉着一辆装满资料的三轮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忙推车。因坡度太大,三轮车后滑撞伤柳江,柳江为治伤花去医药费1800元。后柳江请求张浩支付医药费未果,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适用法》,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识别本案是否为无因管理之诉 B、法院在处理本案无因管理纠纷时应适用新加坡法

C、若柳江和张浩协议选择中国法,法院在处理本案无因管理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D、法院在处理本案无因管理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A,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选项A正确;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选项C正确、B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1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

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B、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 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

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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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3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答案】:A,B 【解析】:

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

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

14.甲国人马丁在中国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坦利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斯坦利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马丁在网上不时谈及此事,斯坦利则认为马丁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 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斯坦利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7节>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专利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A项正确,B项错误。依该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项正确。D正确,依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5.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B,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可见诉讼时效的准据法,与其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涉外商事合同,其法律适用允许意思自治优先,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为有效。本案实

体问题和诉讼时效均应适用英国法,AD项错误、B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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