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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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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申报表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申报表

填报单位: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16年5月16日 序权力类号 型 1 其他权力 项目名称 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备案 子项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实施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6号)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调整理由 取消 备注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1)。未办理使用2 其他权力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3、《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装许可申请书、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和许可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不公开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作出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作出许可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受理、审查、决定过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下放到县 正在办理中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的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新增安徽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在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超越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权限实施许可的; 1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泄露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4、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的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15、发现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不再具备法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的; 16、要求已经依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1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予以许可,导致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 18、未采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审意见,造成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不能正常经营和资金浪费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3 行政处罚 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法受处罚的处罚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新增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对违反食4 行政处罚 品流通监管的处罚 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或者未履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新增 台出租者、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销售食品,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市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蚌政[2014]34号文件、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235 食品﹝粮号文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核发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下放、变更4、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据 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申请不予受理的; 食加工品、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核发申茶叶及相不需要取得许可。 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关制品、方食品生产行政审批 及经营服务许可 便食品、糕点、饮料(瓶、桶装饮用水)﹞(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6 发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食品﹝粮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糕7 点、饮料(瓶、桶装饮用水)﹞(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 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加工品、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依据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申请不予受理的;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食品﹝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糕8 点、饮料(瓶、桶装饮用水)﹞(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依据 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食品经营9 许可证核发 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依据 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食品经营10 许可证延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依据 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违反食品11 行政处罚 许可管理的处罚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变更依据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 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2、《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生产经营12 行政处罚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变更依据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 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2、《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生产经营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食品安13 行政处罚 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变更依据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14 行政处罚 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变更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未按照要15 行政处罚 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变更依据 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对违反食16 行政处罚 品安全监管的资格处罚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变更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失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17 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三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变更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给予违法当事人警告,或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食品查封扣押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食品或生产、销售场所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2、实施阶段责任:对涉案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变更依据 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3、执行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行决定。 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19 行政强制 责令召回 责令召回食品 1、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企业报告的或通报的符合召回条件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调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的事实、证据,若企业未主动进行召回的,食药监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召回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召回承诺和是否及时发布、反馈召回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在规布、反馈召回信息不及时,拒绝履行召回问题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责令企业召回的; 2、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召回或召回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召回职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在企业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依据 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定时间内履行召回承诺,发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计划阶段责任: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对食品、药20 其他权力 品、医疗器械抽样检验 对食品抽样检验 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2.抽样阶段责任: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3.检验阶段责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依据 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项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定情形,根据抽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处理阶段责任: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说明:对申报调整的权力事项要在备注栏注明类型,如新增、取消、转移、下放、更名、整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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