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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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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研究
第34卷 第4期 Vo1.34 No.4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10N 2018年4月 Apr.2018 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研究 梁艺旋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要]2014年网约车进入中国市场,其灵活、及时以及能够满足顾客个性化需求的特点,使之在中国市场迅速崛 起。随着网约车数量不断增加,各种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然而在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方面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为了维护 被侵权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网约车侵权事件责任承担主体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交通部门 于2016年7月正式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网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关系以及侵 权事件的复杂性,导致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并非易事。 [关键词]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23(2018)04-0154-03[收稿日期]2018—01—06 一、网约车及其发展现状 获某平台网约车驾驶员非法买卖枪支案。一些被注 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仍利用被注销的驾驶证成为网 (一)网约车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是以互联网 约车驾驶员。网约车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已经严重影 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 响到乘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 的经营活动。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它的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本文简称为《暂行办 出现不仅方便了乘客的出行,更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 法》)。虽然《暂行办法》第16条明文规定网约车平 城市日常的交通压力,灵活性、及时性,以及能够满足 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这样制度的安排引发社会广 顾客个性化的差异需求等特点,使其在中国市场迅速 泛的争议。这无疑增加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成本,再加 崛起。 上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关系的复杂性、侵权事件的复 杂性,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对于网约车平台而言明显不 二、当前网约车侵权主要类型 (一)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性刑事犯 网约车暴力性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数为女性。 (二)发展现状 2014年网约车进入中国市场,截至目前,其已覆 公,不利于网约车市场的发展。 盖全国400多个城市,车主达到600多万人次,为全 国2亿多用户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获得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已有四十多 罪 家,其中最知名的为滴滴出行。据统计,2015年3月 滴滴出行日完成订单达到千万,平均每秒完成125个 这种侵权类型对于受害人的伤害可以说是极其严重 订单,成为仅次于淘宝的第二大互联网交易平台。 1 甚至难以治愈,因此网约车平台的实质审查显得尤为 截至2016年4月,滴滴出行平台已为1330万名司机 重要。2015年7月21日,广州一名单身女性网约快 提供就业机会,其中不乏女性群体、下岗工人、退役军 车,司机冯某见其面容姣好又处于醉酒状态,将车开 人等。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达成 至偏僻处实施强奸。2015年7月30日,重庆网约车 全球性战略协议,滴滴出行收购Uber在中国的品牌、 驾驶员秦某,接到订单后送酒醉的程某回其住处,在 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约 上青寺路附近酒店将其强奸。这些重大的暴力型刑 车行业快速发展。 事案件在各大城市屡屡发生,使得人们对网约车心存 (二)侮辱、恐吓、殴打、侵犯隐私等违法性事件 网约车在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同时,各种侵权事 芥蒂。 件也频频曝出,侵权事件不仅严重侵犯乘客以及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更给 侮辱、恐吓、殴打、侵犯隐私等违法性事件是网约 监管者带来巨大的挑战。以深圳为例,据公安局统 车侵权的主要类型。2016年4月,杨女士乘坐快车, 计,经深圳公安局初步排查,深圳网约车驾驶员群体 因目的地偏僻,司机一直抱怨。下车后杨女士给司机 星的评价,引发司机不满,司机将其推人车内进行 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精神病人1名, 重大刑事犯罪前科1661名。2015年12月,公安局破 殴打,还将其包从窗外丢出。2016年8月,司机孔某 一[作者简介]梁艺旋(1992一),女,华侨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第4期 梁艺旋: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研究 155 在机场附近刻意接空姐的订单,在未告知乘客的情况 下侵犯其隐私,并进行直播,直播名称十分露骨,引发 1.强奸、抢劫、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针对强奸、抢劫、杀人、故意伤害等暴 众多网友围观。虽然违法性犯罪相比较暴力性刑事 力性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坚持“责任自负”原则,即 犯罪而言危害性较小,但这种侵权类型的大量出现同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样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乘客的个人权益遭受 但此时应当注意的是,网约车平台负有审查驾驶员身 侵犯对网约车服务敬而远之,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 份、驾驶证以及是否有过犯罪前科、信息是否真实性 的审核责任。目前网约车平台信息的审核都缺乏实 康发展。 (三)交通事故 质性,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车型、车牌号等车 交通事故是网约车最为主要的侵权类型,受害者 辆信息与约车平台显示不一致的现象,甚至有驾驶员 往往是乘客或者第三人。由于网约车平台对于驾驶 员的信息缺乏实质性审查,这样导致时常出现驾驶员 身份信息与平台登记不符,甚至有的人利用过期驾照 登记为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资质不符合等 原因使得网约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据深圳交通部 门统计,2015年深圳网约车发生交通违法75.6万宗, 上报涉及网约车交通事故3653宗。 这些数据让人 震惊,网约车在满足当今社会市场需求的同时,却无 形中给人们带来一种不安。 三、网约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暂行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 运人责任。学界对该规则制度的设定反对意见颇多, 认为其不仅与网约车平台所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法 律性质不符,而且也与网约车平台和承运人之间并不 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相违背。 虽然该规定最初 目的在于维护驾驶员以及乘客的权益,由于对该规定 的不认可等原因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有效 执行,侵权事件发生后侵权责任往往由驾驶员独自承 担后果。笔者认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按照侵 权类型进行具体分析,三方主体都能接受的规则制度 更有利于规则制度的推动,不仅能有效维护驾驶员以 及乘客的权益,更有利于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 展。 (一)简单网约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不承担侵权 责任 这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驾驶员基于 某种目的,如为避免平台抽成分红,双方经过协商,自 愿取消网络订单;第二种是由于之前的网络约车交 易,司机与乘客相互关注,并私下再次达成约车订单。 此时若发生侵权情形,网约车平台不承担任何的侵权 赔偿责任。这属于“简单网约车模式”,乘客以及驾驶 员应当意识到网约车平台仅仅只是双方交流的一个 工具,其不参与任何的利润分配,因此无需承担任何 的责任。若发生暴力性犯罪、违法性侵权以及交通事 故,根据“责任自负”原则,依据具体案情,乘客以及驾 驶员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正常网约车模式下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利用被吊销的驾驶证在平台上登记注册成为网约车 司机。这一系列的现象,无疑给乘客带来巨大的安全 隐患。2016年5月2日晚,深圳一名24岁女子网约 顺风车去沙井一所学校,后遇害。事后查明,该车的 车牌是冒牌的,其他信息也是虚假的,嫌疑人因谋财 而杀人。此时网约车平台就应对其未尽实质审核义 务而承担过错责任。 2.侮辱、恐吓、殴打、侵犯隐私等违法性行为 针对侮辱、恐吓、殴打、侵犯隐私等违法性行为, 笔者认为与暴力性刑事犯罪相同,应当遵循“责任自 负”原则,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 担法律后果。一般上述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网约车 的驾驶员。但针对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主体,需要做 出具体的划分。如果是网约车驾驶员泄露乘客信息 导致侵权时,驾驶员应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 任。如果是网约车平台泄露乘客信息导致侵权,网约 车平台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负责。但平台有义 务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并且对违法人员采取一定的制 裁措施,以维护网约市场的安定、和谐。 3.交通事故侵权行为 网约车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 致侵权,侵权损害后果扣除保险赔偿剩下的部分网约 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又该如何分担?笔者认为这部 分的赔偿责任分配可以从“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的关 系”角度出发。根据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所签 订的协议,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存在 以下几种关系:劳动关系、挂靠关系、提供信息服务与 接收信息服务关系。专车司机通常与网约车平台签 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私家车与平台签订挂靠协 议,平台收取一定的费用,车主自负盈亏。而平台通 常会与出租车主签订信息技术服务协议,为出租车提 供出行乘客的网络信息以促进交易的达成。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 间的关系即劳动关系。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 属于司机提供运输服务期间,或者所从事事项与执行 工作内容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在 实践过程中,网约车平台有义务为运输车辆进行投 156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第34卷 保,这是对驾驶员以及乘客安全的重要保障。当发生 立法上可渭是一片空白。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关于网 未投保,或者保险理赔没有达到所需金额时,理应由 约车的立法活动,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 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基于信赖并无义务审 避免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应当加强网 核是否配备相应的保险。 约车驾驶员信息的审查,对于驾驶员信息与真实情况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平台签订挂靠协议,双方之 不符者,通过行政手段或者行政立法方式进行处罚。 间的关系为挂靠关系,即网约车车主以网约车平台的 对于网约车平台未尽实质性审查进行处罚,为网约车 名义接单,通过平台获取乘客信息接收订单,而平台 市场环境的安全提供良好的监督保障。 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挂靠模式在我国可 以说是非常普及,在我国目l前网约车市场比较典型的 (二)合理利用不真正连带责任 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合理的利用 真正连 代表即快车。台湾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挂靠人与 带责任。即侵权责任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找网约平 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雇佣关系”。_4 也有学者 认为无偿挂靠协议下,除非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不具 有相应的资质,否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与 驾驶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为有偿协议,网约车平台在收 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不 论有偿还是无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都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笔者不赞成将网约车挂靠关系认定为雇 佣关系,以及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平台都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的观点。首先,这对网约车平台是极其不公平 的规定;其次,中国网约车平台目前仍处于起步状态, 这样的做法无形增加了平台的营运成本,不利于网约 车市场的蓬勃发展。笔者比较赞成杨立新教授的观 点,若网约车平台收取管理费应该在管理费收取的比 例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无偿挂靠网约车平台 无需承担责任应当以其是否尽到实质审查义务为前 提,即网约车平台为驾驶员提供无偿挂靠,尽到实质 性审查义务确保驾驶员确实拥有驾驶资格,各方面信 息与登记相符合挂靠,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无需承担侵 权责任。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签订信息技术服务 协议,双方的关系即信息的提供者与接收者关系。签 订这种协议典型的驾驶员是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 平台在这种类型的交易活动中扮演的是“协助乘客与 出租车司机达成出租车协议”,平台并没有将车出租 给驾驶员,而乘客所拿到的发票也是出租车公司提供 的发票。也就是说达成租车协议的当事人主体为出 租车供应商、乘客,网约车交易平台并不属于合同当 中的当事人。并且乘客所支付的费用为租车费用,中 间并不包含网约车平台提供信息的费用。因此当侵 权责任发生时,网约车平台并不需为签订网约车平台 签订信息技术服务协议驾驶员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 偿责任。 四、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认定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加强网约车驾驶员信息审查 由于网约车在我国市场可以说是刚刚兴起,除了 2016年7月颁布的《暂行办法》,关于网约车的法规, 台要求赔偿,也可以找驾驶员要求赔偿。网约车平台 向受害人赔偿后,在其无需承担部分可以向驾驶员进 行追偿。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意见基于以下几方面进 行考量。首先,乘客选择该车辆完成出行很大一部分 是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其次,相对于驾驶员, 网约车平台具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要求平台承担 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会给网约车平台带来较大的经 济负担,并且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网约车市场环境。再 次,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利益, 降低乘客维权的成本。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侵权事 件发生后采取不真正连带责任,不仅有利于维护各方 当事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五、结语 2014年网约车进入中国市场,短短4年不到的时 间,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其作为以 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有效解决传统出租车 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终使城市客运行业原有的 市场竞争格局被彻底改变。然而随着网约车市场的 不断发展,各种侵权事件日益增多,网约车侵权责任 的承担主体也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可以考虑通过要 求网约车平台与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方式, 为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 2016,(2). [2]李渊.网约车安全风险分析及规避[J].湖北科技学院学 报,2016,(8). [3]傅蔚冈.专车立法在促进创新吗?[J].财经法学,2016, (2). [4]彭杨彬.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 法大学,2013. [5]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6]彭世忠,冉崇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责任主 体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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